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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咱们的法律能否狠一点?


来源:南方都市报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偷盗婴幼儿、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是,你看看第二百四十一条是怎么说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显然,司法机关对收买儿童者的打击力度,远远不够。拐卖的人要严处,买的人一样要一视同仁,否则怎么能堵住儿童贩卖市

原标题:打拐,咱们的法律能否狠一点?

听到最近广州和深圳各有一名小孩被拐的消息,深圳出租车司机杨晓青的心头一紧。他的儿子杨小弟十年前走失,他在这座城市整整找了十年。开车时,他经常会向乘客打听小弟的下落,已经派出五六千张寻子卡片,仍没有一点小弟的线索。十年来,多少个深夜,杨晓青来到当年监控录像里儿子被带上出租车的路口。四周死寂,杨晓青仰坐在路边的沙发上,望向监控头,过了很久才起身离开。

看到这样的新闻与描述,心中无限悲怆。儿子最近回了他外婆家,离开我不过两个月,闲下来的时候,我都想他想到发疯。而对于杨晓青,他的孩子已经离开了十年。更伤人的是,父子何时相逢,未有定期。

这个城市,这个国家有多少个杨晓青?这个城市,这个国家有多少个被拐卖的孩子?这个城市,这个国家有多少个悲伤无处诉说的家庭?孩子被拐卖,就真的无一良策吗?

大家都知道,前几年,微博火爆的时候,民间发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微博打拐”、“随手拍解救被拐儿童”活动。这些民间活动效果肯定有,但随着微博影响力势弱,人们逐渐把它淡忘。隐隐约约地,我从媒体报道上感觉,拐卖儿童现象似乎又多了起来。

到底该怎么办?!这是我最关心的问题。呼吁父母看紧孩子,增强孩子的安全意识;呼吁去除封建迷信,树立正确观念,杜绝买卖,“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些话题都是老生常谈。意识、素质、观念,因人而异,而且需要漫长的时间。我关注的是,作为政府或者执法部门,你有没有招?

这个招在哪里?作为一个读了几年法律的人,我想到的问题是:打拐的法律是否到位?

说到这里,我想起很多年前梁家辉演的一部电影:《刮痧》。这部电影告诉我们,如果有个衣衫褴褛的残障儿童在美国的马路边乞讨,那路人见到之后的第一反应就是报警。赶来的警察会把孩子送往影片中提到的那个叫C PS的地方(C hild ProtectiveServices)。CPS是一个政府机构,全名叫儿童福利保护部。只要接到举报,他们的工作人员就会家访调查,如果认为父母不够格,或者不能给孩子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就会强行干预,把孩子送去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或者找合适的家庭代养,费用由纳税人支付;同时“失职”家长将面临法律指控。

一定有很多人站出来说,钟二毛你太天真了,中国是中国,美国是美国,要认清楚国情。好,我再说国情。这个国情就是:我们国家在打拐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存在欠缺,急需填补。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偷盗婴幼儿、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是,你看看第二百四十一条是怎么说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显然,司法机关对收买儿童者的打击力度,远远不够。拐卖的人要严处,买的人一样要一视同仁,否则怎么能堵住儿童贩卖市场的源头?

还有一些犯罪分子拐来孩子是用来强迫行乞牟利的。儿童行乞这方面,目前刑法仅针对“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作了规定;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于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处罚,仅限于治安拘留和罚款——— 显然,打击力度也不够。

我在想,深圳不是有特区立法权吗?能否在这方面做点创新出来? 钟二毛(青年作家,公共微信号zhongerm ao1995)

标签:家长 外婆 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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