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打官司由败转胜
2014年10月29日 15:00
来源:北京晚报
李松律师建议龚先生变更案由,以房屋买卖的案由,再次起诉孙女士。李律师认为吕先生将拆迁指标转给龚先生的行为,实际上是对房屋的一种处分行为,应当适用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于是李律师代理龚先生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指出对于吕先生转让指标的行为,她是知情且同意的。现在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孙女士名下,具备房屋过户的条件,孙女士应当配合办理过户。
原标题:买房人打官司由败转胜
好友去世其妻不认旧账
2006年,龚先生多年的好友吕先生因拆迁取得了两套回迁安置房的指标,把其中一个指标让给了他。双方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位于丰台某小区的201号回迁安置房屋由龚先生出资购买,房屋产权归龚先生所有。
2011年房屋产权证下发了,房产证登记在吕先生的名下。正当龚先生想找吕先生过户时,吕先生却病倒了,而且病得很重。吕先生写了一份遗嘱,大致内容是:在吕先生去世后,他的全部财产包括房屋和其他存款等,都归妻子孙女士所有。两个月以后,吕先生过世了。
去年龚先生找到孙女士,希望她能把吕先生名下的那套房屋过户到龚先生的名下。但孙女士一口咬定201号房屋是她丈夫留下来的遗产,拒绝协助过户。
无奈之下,龚先生将孙女士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201号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庭上,孙女士拿出了一份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原来,孙女士与两个儿子商量好,让他们放弃继承权,通过法院分家析产,将吕先生名下的这套房屋过户到孙女士一人的名下。
法院经过审理,龚先生应先通过再审的方式,撤销分家析产的调解书后,再来解决权属纠纷。由此,两审法院驳回了龚先生的起诉。
龚先生只能又将孙女士及她的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孙女士三人所达成的调解书。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调解书的撤销权,龚先生应当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6个月内提出,此案中龚先生的起诉已超过6个月的法定期限。龚先生的诉讼请求再次被法院驳回了。
打确权官司,法院认为应先行撤销调解书;去撤销调解书,法院又认为我过了法定期限。龚先生不知道下一步还能怎么走。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诊断
改变案由再次起诉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的李松律师对此案进行分析梳理后,认为法院只是在程序上驳回了龚先生的起诉,在实体上并未否认龚先生的权利,龚先生仍然享有再次起诉的权利。
李松律师建议龚先生变更案由,以房屋买卖的案由,再次起诉孙女士。李律师认为吕先生将拆迁指标转给龚先生的行为,实际上是对房屋的一种处分行为,应当适用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于是李律师代理龚先生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指出对于吕先生转让指标的行为,她是知情且同意的。现在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孙女士名下,具备房屋过户的条件,孙女士应当配合办理过户。
遗嘱不能处分他人财产
孙女士提出,吕先生曾立遗嘱,将他的全部财产都归孙女士所有。龚先生作为遗嘱见证人在遗嘱书中签过字,这说明龚先生认可登记在吕先生名下的201号房屋属于吕先生的遗产。
但李松律师认为,立遗嘱前,吕先生和龚先生所签协议中明确约定201房屋归龚先生所有,该协议是优先于遗嘱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因此遗嘱中所指的全面财产并不包括201号房屋,孙女士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龚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孙女士配合龚先生办理201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半年内起诉否则过期失效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注意:像孙女士及其子女这样基于分家析产行为而达成的调解书,实际上侵害了龚先生等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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