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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修法实现对体外受精卵的特殊尊重和保护


来源:法制日报

法律学术界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意见不一,一定程度上折射出胚胎在法律地位上的“尴尬”。“解释总有边界,技术推动修法。现行法律在科学技术发展前总有局限。特别是对于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来说,承认现行法律保护有漏洞,不做强行解释是很正常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目前从我国刑法上讲,体外的受精卵胚胎既非人,也不宜评价为财产。受罪刑法定的约束,对有些行为,比如盗窃、毁坏体外受精胚胎的行为,现行法律就难以处置。这显然不利于实现对胚胎等特殊标的的尊重和保护。建议通过修改法律将体外受精卵胚

原标题:我国首例胚胎继承案二审大逆转引关注法学专家指出

修法实现对体外受精卵的特殊尊重和保护

近日,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二审宣判。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4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与一审的“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权利不能被继承”的判决结果相比,如此大逆转的结局让大部分人都很意外,随即引发了诸多关注。

法律学术界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意见不一,一定程度上折射出胚胎在法律地位上的“尴尬”。“解释总有边界,技术推动修法。现行法律在科学技术发展前总有局限。特别是对于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来说,承认现行法律保护有漏洞,不做强行解释是很正常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目前从我国刑法上讲,体外的受精卵胚胎既非人,也不宜评价为财产。受罪刑法定的约束,对有些行为,比如盗窃、毁坏体外受精胚胎的行为,现行法律就难以处置。这显然不利于实现对胚胎等特殊标的的尊重和保护。建议通过修改法律将体外受精卵胚胎等明确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先简单回顾一下这起被称为国内首例胚胎继承案:据媒体报道,2014年5月15日,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在江苏宜兴法院一审宣判。原告沈新南起诉他的亲家,要求继承儿子沈杰和儿媳刘曦身亡后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一审以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获得继承权收场。老人们不服判决,于7月2日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取证,最终结合本案实际,考虑伦理、情感以及特殊利益保护等因素,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判决沈杰、刘曦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法院最后指出,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的尊重与保护。

出于各种复杂原因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体外受精技术,由此带来的生命伦理、社会道德领域等系列问题的同时,更多的是对现行法律的挑战。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受精卵的刑事保护更是一片空白。对于这起案件,甚至有人就此发出疑问,认为现行刑法对受精卵的保护程度还不如对财产的保护,即便这是花费几万元医疗费而获得的。

说理充分,很有见地。二审法院的这份很接地气的判决虽然得到很多认可,但也有业内人士提出异议。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华律师认为,该判决的最大问题是并没有完全解决潜在的诸多问题。比如,作为共同权利,将来如何具体行使?如果本案中4位老人不能协商作出一致决定,该如何处理法律上似乎又是空白。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除了在有关继承方面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的原则性规定外,并没有其他专门针对类似本案这种胚胎状态的具体规定。

据了解,伴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逐步发展和应用,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颁布法律规范人工生殖技术的应用,目前西方一些国家率先颁布了一些法律或议案。例如,瑞典有《人工授精法》、《体外授精法》,英国有《代孕协议法》、《人工授精和胚胎法》,美国有《统一亲子法》和《人工生殖子女法律地位统一法》,德国有《胚胎保护法》,2006年2月意大利也通过了《人工辅助生殖法》。

但有学者认为,人工生殖的立法离不开其依存的特定的文化和国情,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加之人们价值观念的差异以及对社会今后发展缺乏确定的预见,使得他们在所引发问题的处理方式上也各有不同。纵使在同一国家或民族内,也往往有相对立的两种意见难以统一。

对此,结合我国现状,王华建议,从解决实际问题来说,对受精卵等类似的特殊标的仍要有一个确定最终归属的机制或办法。“我国法律规定埋藏物、出土文物等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对所有不能确定合理归属的物体,法律最终是给它拟制了一个最终的归属,按照这个逻辑反推,凡是能够通过证据和技术手段确切证明来源和出处的物品,则要据此确定它的法律归属。本案中,作为精卵结合体的冷冻胚胎,是能够确定其来源的,据此也可以确定它的去向和归属。”王华说,随着此类事件或情形的增多,从单个排出的精子、卵子开始,到婴儿出生前这段特殊时期,作为特殊的“人”(物),是否具有人的属性,是否享有一定的人格权,其法律保护和法律归属,应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为宜。

车浩则认为,从刑法学角度看,就作为寄托思绪和精神慰藉的载体以及含有生命脉络的信息而论,体外受精卵倒是与尸体近似。“由于体外受精技术最近发展迅猛,由此带来的受精胚胎的法律属性的问题,是1997年刑法立法时没有也不可能充分考虑到的,正是因为常识上都知道它的重要性,所以建议修改刑法,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对受精卵提供法律保护。可以考虑未来对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进行修改。”车浩说。

[责任编辑:PN044]

标签:纠纷案 二审 受精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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