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收受1095万获刑15年
2014年10月13日 13:28
来源:法制网 作者:袁定波
10月13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李达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资料图:李达球受审
原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一审获刑15年
法制网讯 记者袁定波
10月13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李达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待法院判决生效后依法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李达球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深圳市锦新明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政府原县长谭玉和等十七个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095万余元。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达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由于李达球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后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配合追缴查扣赃款赃物,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市民及媒体记者50余人旁听了宣判。
简历:
李达球
男,汉族,1953年10月生,广西昭平人,197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10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大学学历,副研究员。
1971.10—1974.10广西昭平县樟木公社四和大队党支部副书记、枝柳铁路民兵连副指导员
1974.10—1975.10广西昭平县樟木公社革委会副主任
1975.10—1985.07广西昭平县樟木公社党委副书记、革委会副主任(其间:1983.09—1985.07自治区党委党校培训班政治专业学习)
1985.07—1985.10广西昭平县农村基层建设工作队队员
1985.10—1987.11广西昭平县文竹乡党委书记
1987.11—1990.10广西昭平县副县长
1990.10—1992.03广西昭平县委常委、副县长
1992.03—1993.09广西昭平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县长
1993.09—1995.05广西贺县县委书记
1995.05—1996.04广西梧州地委委员、贺县县委书记
1996.04—1996.07广西梧州地委副书记
1996.07—1999.12广西河池地委副书记(1995.08—1997.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9.03— 1999.07中央党校进修班学习)
1999.12—2001.07广西农业科学院党组书记(1998.09—2000.0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学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2001.07—2003.05广西玉林市委副书记、市长(其间:2003.02—2003.04国防大学国防动员进修班学习)
2003.05—2006.11广西贺州市委书记
2006.11—2008.01广西贺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06.03—2007.01中央党校第22期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8.01—2009.11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
2009.11—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自治区总工会主席(简历来源:中国经济网地方党政领导人物库)
2013.07 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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