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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高台3号被认定非文物 三业主索赔480万败诉


来源:新快报

原告方陈祖沛、陈祖淳、陈宝荣兄弟三人都年过六旬,他们是广州市越秀区诗书路妙高台3号房屋的业主。1998年6月,陈祖沛等三人与原开发商南方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等,约定陈祖沛等三人于1998年7月3日前将上述房屋交南方公司拆除,后者应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安置陈祖沛等三人回迁,回迁面积为182平方米。1998年6月,上述协议在房管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

原标题:妙高台3号被认定非文物 三业主索赔480万败诉

日期:[2014-08-02] 版次:[A11] 版名:[广州新闻·社会] 字体:【大中小】

昨日在越秀区法院一审,开发商违反缓拆令亦被判不违法

■新快报记者 黄琼 实习生 李潇 通讯员 岳岩

尽管在与金陵台业主的对垒中落败,但开发商翠桦公司在再度被妙高台业主推上被告席后,却在一审中暂获上风。昨日,越秀区法院一审认定,涉案妙高台3号建筑并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其业主已无重新回到涉案房屋居住的合法依据。判决驳回三名原告的所有诉求,并承担4万余元的诉讼费用。

据悉,此前妙高台3号房屋业主陈祖沛、陈祖淳、陈宝荣因不满开发商拆毁其房屋,将开发商诉至法院,并索赔481万余元。

案情 拆迁协议近10年后烂尾

原告方陈祖沛、陈祖淳、陈宝荣兄弟三人都年过六旬,他们是广州市越秀区诗书路妙高台3号房屋的业主。1998年6月,陈祖沛等三人与原开发商南方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等,约定陈祖沛等三人于1998年7月3日前将上述房屋交南方公司拆除,后者应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安置陈祖沛等三人回迁,回迁面积为182平方米。1998年6月,上述协议在房管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

2002年,因南方公司没有按时支付临迁费,三原告将其起诉到越秀法院。法院判决南方公司应向三原告支付相应的临迁费用。

2007年7月,越秀法院委托公开拍卖该地块,最后由翠桦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涉案地块拍卖后,三原告已通过法院的执行分配,领取了临时搬迁补助费及停业补偿费等费用共31万余元。

陈祖沛等三人起诉认为,根据法院登出拍卖公告所明确的附带条件,翠桦公司应负责完成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工作,且负责该地块所有拆迁遗留问题,但翠桦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协议并进行产权交换。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期间,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翠桦公司前后分三次将房屋全部拆除。

背景 缓拆令保不住两古建筑

事实上,2012年5月,翠桦公司曾强拆妙高台一半,引起轩然大波。广州市规划局曾发出《关于暂缓拆除越秀区诗书路两处建筑的函》。

此次清拆亦遭到市文广新局的制止。其聘请专家在现场勘查后认定,金陵台和妙高台这两座建筑物“为民国时期兴建的建筑物,具有较好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建议作为历史建筑予以保留,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护”。

就在当月,市国土房管局通知翠桦公司暂缓对金陵台2、4号和妙高台1、3号等房屋的拆除,并于同年8月对翠桦公司拆迁延期手续作退案处理,并建议该公司向市规划局申请明确规划红线范围后,再申请拆迁延期。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称,最近三年以来,市征拆办只发过这唯一一道“缓拆令”。

然而,这份限期不明的“缓拆令”最终也没能保住两幢建筑。一年后,金陵台和妙高台灰飞烟灭。

判决 原告无重回房屋的合法依据

审理中,法院征询了相关部门意见,市文物管理部门、市区规划部门分别发函表示涉案房屋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

法院表示,从现有证据看,政府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均未提出涉案房屋属于历史建筑不能拆除。在本案审理期间,文物管理部门明确表示涉案房屋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也不属于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规划部门也表示涉案房屋不属于广州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因此,被告翠桦公司拆除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法院认为,虽然南方公司没有将涉案房屋拆平,但原告再回涉案房屋居住已没有合法的依据,且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再迁回涉案房屋。而涉案房屋所在地块被翠桦公司竞拍获得并全额付款,且行政机关也向翠桦公司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因此,被告翠桦公司拆除涉案房屋有合法依据。

“这不是我的个人财产,这是全广州的财产”

昨日,年龄最大的陈祖淳因心脏原因未能到场听判,年逾六旬的陈祖沛等二原告到场。对此判决,陈祖沛直言很失望。

“妙高台3号复建后不知道像什么样子,这么有历史价值的建筑,这么美丽的建筑,你把它拆了,但是他(开发商)的违法行为一点也没有受到谴责。”陈祖沛表示,这间祖屋不仅是其个人财产,也是全广州市的财产,“没有了很可惜。 ”

败诉再加上4万多元的诉讼费,让陈祖沛十分不满,“他(开发商)违反缓拆令,但没有付出一点代价。”虽然对判决非常不满,但对于是否上诉,陈祖沛仍在犹豫。

陪同陈祖沛前来的潘姨颇为激动,“他现在这样的身体,已经搭上了房子,再搭上去命就没必要了。”

标签:支付 诉讼费 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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