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工会经费地税代收调查
2014年06月26日 14:15
来源:凤凰周刊
作者:林子敬
除去建会筹备金的问题外,其他诟病还包括“工会经费为什么由企业缴纳”以及“凭什么不缴纳工会经费会被地税而非工会惩罚”等等。
原标题:大陆工会经费地税代收调查
导读: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已逐渐在各省市“落地”,不少企业对这一带有强制的举措感到不解。其焦点是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也要缴纳的“建会筹金”,因为《工会法》中并没有关于此项费用的相关规定。
“4、5年前,工会主席没有人想干,现在争着干。因为有钱了,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极大改善了工会的财务状况。”广东省某县工会主席陈若林(化名)对《凤凰周刊》记者笑称。
近年来,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已经逐渐在各省市“落地”。企业在地税申报税务时会自动生成一笔应该缴纳的工会经费,为所有职工收入的2%。最早实行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域为湖南、湖北两省,2005年就颁布省级地税文件。但是各省进程不同,广东省2013年才开始实行这一政策。
在工会经费充裕的同时,不少企业对于这一强制缴纳的费用感到不解,认为这是工会敛财的手段。争议的焦点是“建会筹备金”。所有实施地税代收的地区规定,无论是否成立工会,所有企业都必须缴纳企业员工总工资2%的经费,区别仅仅是费用名称的不同,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业是上缴“建会筹备金”。
除去建会筹备金的问题外,其他诟病还包括“工会经费为什么由企业缴纳”以及“凭什么不缴纳工会经费会被地税而非工会惩罚”等等。
从地方的摸索开始
海南省总工会的退休干部杨再学(化名)回忆,改革开放后,工会一直难以养活自己。虽然50年代《工会法》就规定企业需要缴纳工会经费,但是工作难以开展。1990年代甚至无法靠收缴的工会会费发放工会部门员工的工资。
据了解,当时除了国有企业,包括行政单位都不自觉缴纳工会会费,工会以前的大量工作是去催缴工会经费,而且收效甚微。陈若林刚接手工会主席的时候,工会经费只有十多万元留用地方工会,其中大多数是机关缴纳,企业几乎一概不交,发催缴通知也没人理睬。工会在一年工作中,经费捉襟见肘,必须要依靠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
中华全国总工会(下称“全总”)前法律工作部副部长谢良敏告诉记者,地税代收并非“全总”自上而下的意志,而是地方自行摸索收缴经费的经验。虽然很多地方开始实施地税代收,但是仍然有不少地方没有采用这一方式,各地地税代收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在摸索期中,就规律而言,工会经费不足的地方更加积极地推动和地税的合作。广东2013年才开始展开地税代收。究其原因,广东一向外企多,法律意识相对较高,缴纳的状况一直很好。“我们与广东省总工会交流时,他们总是自豪的表示不需要搞地税代收,因为钱已经多得用不完了。”杨再学告诉记者。
在中国,除了工会经费外,地方很多“费”都采取搭车的方式征收,比如燃油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也通过地税代收,这些代收也没有国家层面的专门立法。国家级的指导法规为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通知》,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
同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指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不过上述国家层面的文件也仅仅是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部门的协议,接下来就是各省和地方地税出台的通知。因此,地税代收所依据的法规层次低是一大“弱点”。陈若林表示,这看似是工会和税务部门的协议,但是都经过中央办公厅或者地方办公厅的审批,代表整个政府的声音。
鼓起来的钱袋子
陈若林表示,工会找地税帮忙也是迫不得已,如果企业都按照法律规定直接向工会缴纳会费,那么工会所得要高于通过地税代收。地税在代收时会获取7%的手续费,国库分账也会提取1%,剩下的部分才属于工会。
即便地税能够抽取手续费,地税也不见得愿意“帮忙”,杨再学表示,海南耗时8年左右,各县市才基本实现地税代收。毕竟这一举措会给地税增加工作量。“地税过去来钱容易,看不上这7%。”
据了解,一些县城一年的工会会费不过几十万,为了几万元的手续费,地税需要在前台新设一条线来服务,包括审核、申报、入库和汇总等等,因此积极性不高。工业企业多的地方地税相对积极一些。过去工会主席无权无钱,其他部门领导不愿理睬。
陈若林透露,现在地方省市的工会主席多由地方人大正、副主任担任。由于财政局、地税局等很多部门的决定需要人大通过,因此工会主席能够“撼动”这些部门领导。人大干部担任工会主席后,很快能把地税、财政等多个部门领导招来,布置“任务”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拿下。
在代收的具体内容上,各个地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区别。陈若林所在县某地税负责代收工会会费的员工表示,地税代收制度初实行时,将工会会费的缴纳和发票关联,如果企业不缴纳工会经费,那么企业将得不到税务局的发票,无法做生意。在这一严厉的规定下,当时几乎所有企业不得不缴纳工会经费。
这种做法虽然严厉而且效果好,但是遭到企业的强烈反对,不久后工会会费就与发票脱钩,改成企业自行申报。即便如此,现在通过地税代收后,陈若林所在县一年企业缴纳的会费总额超过了600万元,除去该上缴省级总工会的部分后,地方工会仍然有200万元的经费。毫无疑问,工会的钱袋子鼓了起来。
杨再学表示,越来越多地方希望通过地税代收来收缴工会经费,就连以前“笑话”其他省市的广东也明白,虽然他们的钱够用,但是如果实施地税代收,即便缴纳手续费,总额仍然会远远高于过去。他认为,有些地方没有实施地税代收并非因为工会财务状况好,不过是地方工会领导无力促成此事。
没有实施地税代收的地区对于社会舆论的批评有所顾忌,一则强制要求所有企业都缴费的规定无疑会受到社会的质疑和批判,况且工会要求的“建会筹备金”还存在合法性的争议。
企业主的质疑
“企业缴纳工会经费本身就是让企业主感到疑惑的事情,为什么我要花钱养一个和我对立的工会?职工想维权不应该是他们自己向组织缴纳费用吗?我听说西方国家的工会都是由会员会费支撑。”北京一家IT企业的老板李某对记者苦言。
杨再学解释道,建有工会的企业缴纳2%的工会经费自上世纪50年代就在《工会法》中定下来。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拨缴工会经费不是强加给企业的开支和负担,是企业组织生产活动中必须支付的劳动成本,属于职工劳动应得,虽然不计入劳工个人工资,却是收入分配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对此,李某表示企业的利润空间是一定的,企业增加的任何一项成本,都会被转嫁到职工身上,或者以通过降低福利或者以裁员的形式出现。他所在企业起码按照规定由企业而非员工出这一笔钱,但是他了解到,一些企业认为2%的经费应该由职工缴纳。地税从企业申报中直接扣除后,企业主决定再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这一部分款项,因为“私营企业,扣你没商量”。
有些地区的地税以不给发票的惩罚措施“逼迫”企业缴纳工会经费,这种做法也受到质疑。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谢向前表示,法律并没有规定税务机关在代收工会经费中的具体职权范围。如果单位不配合税务机关的“建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税务机关没有法律上的惩罚依据。惩罚的主体应当是工会,应该是工会动用其手段惩罚企业,而非地税用本身的职权来惩罚。
在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的议论中,最大的争议集中于工会的“建会筹备金”。《工会法》第五章并未提到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业。企业主认为成立工会才应该是缴纳经费的前提。实际情况是,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业会被地税扣下2%的工会组建筹备金。
具体而言,陈若林所在县规定,如果企业成立6个月内没有成立工会,那么要收取建会筹备金。如果企业在一年内成立了工会,那么工会将返还企业工会50%的筹备金。如果企业超过一年仍未成立工会,那么成立后此前所缴纳的筹备金也不予返还。
对此,李某对记者表示,当初他接到上缴工会会费的通知时,看了3遍《工会法》,完全没有关于所谓“建会筹备金”的字样。李某的企业是只有7个人的小微企业,都是朋友熟人。他表示完全没有组建工会的必要。维权媾和谋福利的需要“《工会法》第二条明明写着,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凭什么我们不愿意组建工会,却被逼着缴纳建会筹备金?这笔费用除了造成企业的负担外没有任何意义。”他不满地告诉记者。
对于成立工会的自愿自主性问题,谢良敏笑道,“职工当然都愿意成立工会,只有企业主不想成立工会。这一原则过去的用意是让企业主不能阻碍职工组建工会。”不过这一论断随着现在小微企业的增长而受到质疑,小微企业的职工几乎都是“老板”,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工厂和工人,没有集体工资协商、维权等需要。上缴的工会经费等同于“打水漂”。
对此,部分地方的工会也意识到这个问题,2013年开始惠州的工会经费也由地税代收,但是市总工会称暂不向不足25人的小微企业收缴工会经费,已经申报缴交的全额拨回。但是质疑“建会筹备金”违法的声音从未消失。
“建会筹备金”合法性仍存争议
杨再学将近十几年工会的变化追溯到新世纪初年,当时多次出现企业员工自行组建类似工会的维权组织。由于中共对工会组织的统一领导的重视,因此要求所有的企业必须成立工会。在此期间,每年新增工会组织的数量成为“全总”考核的指标,地方工会主席都为此苦恼。
由于没有企业主愿意成立与自己对抗的工会组织,于是“工会筹备金”则成为一种促使企业主屈服的手段。既然不成立也交钱,成立还能拿回一部分钱造福企业员工,那么有些企业索性选择了成立。
建会筹备金的正式文件源自2004年中华总工会办公室下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规定: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谢向前律师认为“全总”不具备立法资格,因此该通知的效力令人质疑。建会筹备金的收缴实际上也遇到法律上的障碍。谢向前认为事后《中国工会章程》添加这一内容,正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试图从法律上为“工会筹备金”扫除障碍。
杨再学被问到建会筹备金的出处时,引用的也是《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据此,谢向前指出,《中国工会章程》的修订完全超出了《工会法》的授权范围。《工会法》并未涉及“建会筹备金”的任何内容。《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中国工会章程》超出《工会法》的授权而对法律进行随意的扩大解释,凭空制造出一个“筹备金”,并强加给企业,是一种无效的立法行为。
此外,他引用《中国工会章程》总则的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因此,从性质上来说,中国工会只是一个群众组织,由工人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可以对有关工人利益的事项作出相关的规定,但其权限仅限于此,其无权为工人之外的其他公司企业强加一个缴纳的义务,这是一种无视他人利益的行为。
陈若林表示中国有特殊的国情,历史上共产党一直代表工人的利益,因此工会作为群众组织的同时,也带上了政府属性。即便是《章程》也必须通过中共中央书记处的同意、《章程》的修改也要报中共中央书记处讨论通过,并非“全总”能自行决定,因此《章程》在事实上形同于法规。
谢向前认为:“唯一可以让‘建会筹备金’合法并合理存在的方法就是修改《工会法》,在《工会法》中增加‘建会筹备金’的内容。”对此问题,谢良敏认为现在仍不宜写入工会法,毕竟还有很多地方没有采用这种方法,还不到时候统一成一种收缴经费的方法。谢向前认为全总“不敢”,因为提出后肯定会被批评为这是工会敛财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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