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分析香港基本法逻辑:遵循“主权—授权—自治权”
2014年06月23日 21: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邹平学指出,香港基本法在规定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具体内容时遵循的是主权——授权——自治权的逻辑关系而不是分权关系。
原标题:法学专家:香港的治权派生、决定、服从于国家主权
中新社香港6月23日电(记者 赵建华)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邹平学23日在香港解读白皮书(《“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时表示,香港的治权派生于中国的主权、决定于中国的主权、服从和服务于中国的主权。“一国”完整的主权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实行“两制”决不允许危及主权,破坏“一国”。
邹平学强调,香港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国自古以来就拥有对香港的主权。中国政府1997年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是包括治权在内的完整主权。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不能把主权理解为部分主权。中央基于不可分割的主权而拥有的管治权当然是全面的,不可能是部分的、残缺的。
邹平学指出,香港基本法在规定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具体内容时遵循的是主权——授权——自治权的逻辑关系而不是分权关系,在规定中央对香港特区的权力时,体现了中央代表国家行使主权而对香港具有最高和全面管治权的特点,把凡属关系到国家主权、国家整体利益的事务均划归中央直接管理或决定,同时规定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的管治和监督下享有经授权的高度自治权。
邹平学认为,从主权的角度看,中央的全面管治权、监督权是中央的固有权,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源于来源于主权国家内部中央对地方的特殊授权,派生于中央权力,接受中央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是固有权;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仅限于特区范围,而中央管治权则及于包括特区在内的全中国范围;特区高度自治权不是完全自治权,更不是自决权。
邹平学说,特区的高度自治权必须承认和维护中央拥有主权及全面管治权这个根本前提和基础,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权力授予下的自治权,是中央权力保障下的自治权,也是中央权力监督下的自治权,即便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特区的自治权也不是无限度的。
邹平学称,中央对国家拥有全面管治权等于,包括对香港在内的全中国所有地方行政区域的全面管治权。管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香港管治权)等于中央对香港行使的权力,加上中央授予香港的高度自治权。
邹平学还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其他一般行政区一样,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单一制国家的组成部分,都不能从祖国分离出去,都必须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单一制国家之下的任何地方行政区域,都要服从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关系所体现的授权与被授权、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准则。
相关专题:香港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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