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林场无证采伐8516亩林地 当地称不好发现
2014年05月14日 02:22
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刘立民
“范围太大了,不好发现。”李雄表示,已经对失职工作人员给予全县通报批评或免职调离岗位的处理。
被毁的林地
原标题:贺州特大毁林案的背后
调查证实:九十九顶林场2009年至2011年度存在无证滥伐行为,滥伐蓄积量为2696.6立方米,造成滥伐的原因主要是业主超出设计范围进行采伐
法治周末记者刘立民 发自广西贺州
五一劳动节后,张自成终于得到黎红日、黎洪月被判刑的消息,又通过一番周折,才看到昭平县法院的刑事判决书。
二黎是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因涉嫌在昭平县马江镇九十九顶林场非法采伐林木,2013年7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4年4月,昭平县法院以犯滥伐林木罪,对二人各判处有期徒刑5年5个月,并各处罚金8万元。
九十九顶林场属贺州市昭平县马江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总面积26000多亩,因为此处山峦叠嶂、有99座山峰而得名。
1998年3月,林场承包给梧州人徐仪,6年后,徐仪又与外来商人孙保霖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因合作出现分歧,孙保霖离开期间,全权委托张自成的广西巨龙公司代其参与经营管理、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还是没能看住林场。”张自成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从2009年发现有人非法采伐树木起,孙保霖就开始向林业管理部门投诉,未能制止,遂向上逐级信访,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昭平县政府和林业局根本否认有人非法采伐,我们一直告,那边一直伐,最后在国家相关部门和自治区党委的关注下,才承认确有违法采伐。”
张自成认为,黎红日、黎洪月只是从犯,滥伐事件的受益人和元凶并未受到法律追究。
诉讼后大量采伐
从昭平县城出发,越野车在茂密的山林间爬行,蜿蜒崎岖,两旁的树枝和灌木丛不时划蹭着车体,越往上道路便越不明显。
一个多小时后,红日偏西,光线逐步变暗。突然,前面豁然开朗,呈现在记者眼前的好几座山峰光秃秃的,像被“剃”过一样。张自成告诉记者,“九十九顶林场到了”。
2004年9月,徐仪与孙保霖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孙保霖出资21万美元注册成立合资公司,负责开发经营并合作造林,孙保林再分期支付“山根款”230万元,享有现有林木的开发权利及所得,开发后造速生丰产林,利润按徐仪40%、孙保霖60%的比例分配,合作经营期限44年。
然而,仅仅过去两年,徐、孙二人便产生纠纷,2006年10月,徐仪以违约为由,将孙保霖起诉到法院,指出孙尚欠山根款180余万元,也没有按照约定向已成立的合资公司提供21万美元的注册资金,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并终止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协议书中的“山根款”实际就是买卖林场内现有林木的款项。孙保霖辩称,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是原告的义务,由于原告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无法采伐,被告有权拒绝继续付款。关于21万美元的注册资金,也是因为原告没有在申办外汇登记证的申请书上加盖九十九顶林场公章,致使资金无法汇到境内,且本人已投资数百万元用于林场建设,被告无根本违约行为。
此案一审徐仪胜诉,孙保霖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徐仪的诉讼请求。
输了官司,并未影响徐仪对九十九顶林场的实际控制,她开始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大量采伐。
得到消息的孙保霖随即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因为有纠纷,请在办理九十九顶林场砍伐证时,务请慎重,未经我方同意,不要办理手续。”但这未能阻止徐仪等人采伐山林的进度。
“特别重大案件”
2010年3月,孙保霖向贺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徐仪等人停止砍伐九十九顶林场林木,并赔偿已采伐木材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个多月后,贺州中院才立案受理,2010年10月19日开庭审理。中院判决书显示,本案从首次开庭到一审判决作出,历时3年2个月。
张自成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法院严重超审限,客观上给徐仪提供了更多的时间伐林,而早在2011年11月,孙保霖就向贺州中院提出过“冻结九十九顶林场采伐指标审批和责令林业部门收回已发给徐仪的林木砍伐指标”的申请书,但法院未予理睬。
对此,时任昭平县林业局局长的李雄曾向记者表示,徐仪是林场的承包人,只有她有权提出林木采伐申请,尽管孙保霖不断控告,但因为无法律依据,林业部门不好拒绝,“我们也盼着法院下一道冻结通知书”。
2012年1月,贺州中院委托广西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九十九顶林场被砍伐林木材积及其市场价值进行司法鉴定。当年3月28日,鉴定结论出炉:截至2012年1月15日,已全伐面积8516亩,在伐面积397亩,被砍伐林木总值达4000多万元,其中无证采伐木材达43600立方米、薪材31531吨。
尽管从2009年9月起,孙保霖一直在向有关部门控告徐仪非法采伐,但鉴定的结果还着实让他吃惊非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持有许可证,但违背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树木,达到10至20立方米,涉嫌构成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属于特别重大案件。“超过‘特别重大案件’数百倍属于什么性质的案件?恐怕全国第一。”张自成说。
根据政府函件,孙保霖曾向国家有关部委投诉,并给时任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写信,称“七万余立方米林木被毁自然资源惨遭破坏,职能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投资环境堪忧”,投诉信函及领导批示又层层批转到贺州或昭平有关部门阅处。
记者看到,截至2013年1月以前,地方政府向上级领导及孙保霖的回函全部否认有“私采滥伐”问题:“徐仪砍伐林木指标都是按法定程序办理的,砍伐林木都在设计范围内,采伐过程中没有盗伐和滥伐现象,反映情况与事实不符”,“职能部门怠于履行职责”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不符,“孙保霖反映该林场林木被盗伐、滥伐情况不属实”。
直到2013年3月,贺州市林业局才“检查发现九十九顶林场存在滥伐林木的行为”。
同年11月,昭平县政府致函孙保霖,较为详细地介绍了查处的滥伐林木情况:“调查证实九十九顶林场2009年至2011年度存在无证滥伐行为,滥伐蓄积量为2696.6立方米,造成滥伐的原因主要是业主超出设计范围进行采伐”,由于点多面广、交通不便,林业资源管理部门无法及时发现。
关于九十九顶林场无证采伐林木的蓄积量,为何贺州中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与昭平县政府的答复如此悬殊?李雄告诉记者,后者的数据是由贺州市林业勘查设计院鉴定作出的,把徐仪申办的采伐许可证全部计算在内,不会有错的。但张自成提出质疑,“我们一直在控告林业部门怠于职责,他们自己给自己鉴定,当然大事化小了”。
“范围太大了,不好发现。”李雄表示,已经对马江镇林业站、县林政办,林业局分管领导等失职工作人员给予全县通报批评或免职调离岗位的处理。记者要求看到具体处理文件,但李雄未予提供。
谁在逍遥法外
2014年4月,昭平县法院以犯滥伐林木罪,对贺州市八步区人黎红日、黎洪月各判处有期徒刑5年5个月,并各处罚金8万元。
该刑事判决书显示:2009年6月,徐仪将承包林木开发权转包给潘某宁,同年10月,潘某宁又将开发经营权转让给杨某雄,杨某雄与黎红日口头商定联合经营林木,全权委托黎红日管理,黎红日又委托黎洪月具体负责采伐工作,无证采伐的林木蓄积量为1563立方米。
法院认为,二黎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归案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而张自成则认为,此二人并非“元凶”,指使他们滥伐的受益人还在逍遥法外。
记者注意到,2010年3月孙保霖起诉徐仪侵权时,也将杨某雄作为第三人一并起诉,贺州中院立案庭法官曾对杨某雄做过调查笔录,杨某雄坦言,“本案与我无关,我是受雇于徐仪,伐一立方林木她支付140元人工费,伐一吨薪柴支付100元工钱”。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九十九顶林场附近的山民告诉记者,林场树种全是天然林和上世纪60年代飞机播种的林木,大约已经被伐光1.6到1.8万亩,这种大面积剃光头式的采伐给他们也带来灾害,雨下大了便会引起山洪暴发,多次冲毁道路,淹没农田和房屋,一到雨季便提心吊胆。不仅如此,林木被伐更是断了他们的生路,“原来根本不用外出打工,仅勾松香带来的收入日子就过得很富足”。
2013年的最后几天,贺州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历时近4年,孙保霖诉徐仪、第三人杨某雄侵权案才告一段落。法院认为孙保霖对九十九林场现有树木既无所有权、也无开发权,其主张徐仪及第三人的砍伐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但判决书对委托评估中发现的大量无证采伐问题只字未提。
就法院审理此案的相关问题,法治周末记者曾在2014年1月22日到贺州中院采访,但被挡在安检入口处。工作人员说,管宣传的不在,无人接待不能进入法院。
记者设法找到中院院长成广的手机号码,拨打未接,便短信告之记者身份和来访目的,成院长回短信“我叫办公室接待你”。过了一会儿,有电话打到安检入口处,问记者来干什么,当记者说明是采访孙保霖案时,对方以必须经自治区高院批准为由拒绝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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