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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中医药学校被追讨巨额建校款


来源:南方都市报

校方昨日表示,江门市纪委2010年曾对该工程进行审查,认定项目超出工程概算700多万元,且未委托江门市建管中心代建。校长程先生称,中医药校作为公立学校,没有必要为难康先生,但任何投资都应有凭证,现在缺少康先生向学校付款的证据,学校不能随便还款,这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学校承担不了责任。

原标题:江门中医药学校被追讨巨额建校款

南都讯 记者杨秀伟 在携手民资兴建办公楼、宿舍楼后,江门中医药学校与投资人发生还款纠纷。

5月4日下午,蓬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康先生诉中医药校案,校方声称遭遇合同诈骗、从未收到2850万元投资款、工程未结算,对盖有学校公章的证据不予表态。审判长当庭对学校说法提出疑问:案件2012年就已立案审理,历经一审、二审和如今重审,学校为何不回应证据问题?

经江门市发改局批准,康先生与中医药校2008年开始合作建校,如今两栋办公楼与一栋宿舍楼均已建成,还款计划则从2 0 12年争议至今。校方认为此前协议违法无效。康先生则认为纠纷在于学校上任校长2011年底因病去世,“换个领导不认账”。昨日下午,现任校长程先生否认此说法,称会尊重法院判决,在纠纷未查清前不能随便还款。

合作建校是否存在?

协议:约定康先生出资1600万元,年资金占用费7.8%,学校分6年共计偿还2021.2万元

校方:办公楼、宿舍楼项目属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实际却以邀标方式操作,中标结果无效。

江门中医药学校2008年2月3日与康先生签订协议,称为扩大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而需兴建综合办公楼、学生宿舍楼,但因学校资金不足,而康先生热衷支持教育事业,知道情况后,与学校经友好协商而合作建校。

协议约定康先生出资1600万元,年资金占用费7.8%,学校分6年共计偿还2021.2万元。江门市发改局2008年3月11日批准该合作建校计划,同年4月、12月又批准了增加工程380万元、二期工程870万元,即康先生合计投资额2850万元。其后,江门市环市建筑工程公司、篁庄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建造了协议约定的办公楼、宿舍楼,学校也依约陆续向康先生支付投资本息。

但到2012年1月,双方还款计划发生波折。学校于1月17日向康先生发出通知,称要提前还款。康先生当时罹患重病几近瘫痪,遂委托亲属前往学校办理,但其后并未收到余款。

2012年9月,康先生将该校诉至法院,要求偿还2012年还款计划中的欠款550万余元及违约金44万余元。康先生称,因学校拒绝还款,其不仅投资面临打水漂危险,甚至要借钱治病,这都在于学校“换个领导不认账”,又欺负其重病无暇,“一分一毫的账目清清楚楚的都能不认,学校就是看我生病了才敢这样!”

中医药校在法庭上则对合作建校是否存在提出质疑,认为当初协议违法无效。校方称,该校系财政核补的事业单位,依照有关法律,办公楼、宿舍楼项目属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实际却以邀标方式操作,中标结果无效。

校方昨日表示,江门市纪委2010年曾对该工程进行审查,认定项目超出工程概算700多万元,且未委托江门市建管中心代建。校长程先生称,中医药校作为公立学校,没有必要为难康先生,但任何投资都应有凭证,现在缺少康先生向学校付款的证据,学校不能随便还款,这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学校承担不了责任。

康先生则认为,中医药校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工程、材料价格变化等原因而超出预算,但这与合作建校合同并不存在冲突。校方占用资金并给予投资人收益,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而且工程经过了政府部门审批,不存在不合法的问题,如果投资人欺诈了学校,警方早就立案侦查了,校方说法只是拖延还款的借口。

投资人还是包工头?

校方:该工程实际系挂靠环市公司、篁庄公司建设,康先生是包工头而非单纯的投资人,康先生根本未履行双方协议的出资义务。

原告提交证据:多公司提交证据,认可承建工程并收到工程款。

中医药校办公楼、宿舍楼工程由环市公司、篁庄公司建设。依照康先生说法,其出资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即双方协议中的投资款。双方协议中约定,由江门市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造价核算。

诺诚公司出具了4份文件,认可工程已经竣工结算,对康先生一方说法予以支持。环市公司、篁庄公司也分别出具证明,证实已全额收到工程款。蓬江区法院在该案重审中发函调查事件,3家公司也分别复函确认,其中环市公司、篁庄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出庭,认可承建工程并收到工程款。

而在校方看来,该工程实际系挂靠环市公司、篁庄公司建设,康先生是包工头而非单纯的投资人,工程目前还没有竣工结算,应重新审定涉案工程。校方表示,康先生根本未履行双方协议的出资义务,从相关账目看,中医药校先后向康先生、环市公司、篁庄公司付款3102万余元,虽然环市、篁庄公司开具了相关发票,但没有证据证明康先生垫付了工程款或向学校支付了投资款。

对工程结算与出资问题,原告康先生提供了诺诚公司工程结算造价审查定案通知书、环市和篁庄公司收款证明等证据。在多份证据文件中,江门中医药校均予以盖章确认。4日重审开庭时,审判长要求被告回应这些证据的真实性问题。中医药校一名教师出庭应诉,称无法确定这些证据的真实性,需要庭后审查,审判长要求其确认公章的真实性,其表示不具有鉴定能力。

审判长对学校做法提出疑问,要求校方在庭后3日内对这些证据真实性予以回应。审判长表示,该案2012年已一审开庭,历经一审、二审和如今重审,学校早就可以审查清楚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不应一直对这一证据不表态。

[波折]

工程已交付使用历经三年未结案

蓬江区法院2013年3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一方诉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550万元投资本息和相应违约金。按照双方6个年度的还款计划,2013年为最后还款年度,而康先生在2012年起诉时,尚未涉及2013年度还款。康先生表示,如果加上2013年度应还款,学校至今共欠其1000多万元。

江门中医药学校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法院2013年9月二审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蓬江区法院另组合议庭审理该案,并发函要求相关公司协助调查,接获复函后,5月4日开庭并由原被告质证相关证据和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代理律师在庭上表示,本案属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融资合同纠纷,涉案书面合同由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也已竣工交付使用,环市、篁庄公司承建并收到了工程款,且在工程竣工数年后也未向被告索要工程款,这足以证明原告已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这一纠纷与普通民间借贷存在差异,因为原告不仅承担出资义务,也承担工程管理义务,这与江门市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办学的相关政策完全吻合。

被告代理人则认为,从现有证据看,相关付款证据并不能证明康先生依约出资,到目前为止,所谓2850万元投资款仅属江门市发改局批准的建设资金,没有证据证明康先生出过一分钱。“本案的性质是合同欺诈,是以合法的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被告代理人在庭上恳请法院将案件移交警方处理,查清合同欺诈真相。

对合同欺诈说法,康先生回应称,双方在2008年合作建校,至今已过6年,如果存在欺诈,早被警方立案侦查了。这一合作建校,各种证据详细完备,资金清单每一笔都对得上,江门市纪委审查该工程后只是认为工程款超过2850万元预算,并未认为存在欺诈。

标签:支付 应诉 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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