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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琨:“一国两制”理论在香港的实践(1997-2002)


来源:人民网

笔者试图从政治、法律、经济等方面入手,对香港回归头五年的具体实践进行一个简要的梳理和回顾。

原标题:“一国两制”理论在香港的实践(1997 2002)

香港回归祖国以后,“一国两制”方针进入全面贯彻实施的新时期。与1997年回归前相比,16年来中国内地学术界关于香港问题的著作和研究文章数量明显减少,尤其是对香港回归以后,对于具体实践和现实问题的研究不足。笔者试图从政治、法律、经济等方面入手,对香港回归头五年的具体实践进行一个简要的梳理和回顾。

一、“一国两制”下的中央与特区

香港回归祖国后,如何在“一国两制”的大原则下把握和处理好中央与特区的关系,确保“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和基本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和发展,江泽民说,这是“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共同面临的课题”[ 《人民日报》2000年12月21日。]。

(一)江泽民提出正确观察香港形势、估量香港力量、审视香港前景的基本依据

江泽民指出:“香港回归前,国际社会在密切注视,看香港能否顺利回归;香港回归后,国际社会仍在密切注视,看香港能否保持稳定繁荣。”对于如何判定香港是否保持了稳定与繁荣,1998年3月,江泽民在与第一次单独组团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团一起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非常明确地提出了四条“正确观察香港形势、估量香港力量、审视香港前景的基本依据”:“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香港同胞完全有能力有办法把香港治理好”;“董建华先生为首的特别行政区政府具有的智慧和经验是能够驾驭复杂局势的”;“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是香港保持繁荣稳定和战胜前进中的困难与风险的坚强后盾”。[ 《人民日报》1998年3月10日。]有学者称其为“江四条”,认为这是正确认识和评价香港回归以来政治与经济发展大势的衡量标准。[ 参见齐鹏飞:《香港回归十年政治发展述论》,《教学与研究》2007年第6期。]

(二)中央高度信任和尊重香港依法施政,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部事务“不干预”

香港回归伊始,江泽民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仅香港要遵守,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要遵守。中央各部门和任何地方,都不会也不允许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基本法规定自行管理的事务。”[ 《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55页。]“中央政府在香港贯彻实施‘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是坚定不移的。绝不是口头上宣示而已,而是真正这么做的。也绝不是施行一阵子,而是要长期施行下去的。”[ 《人民日报》1998年3月10日。]“而从香港来说,属于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完全可以放手去做,中央政府完全相信特区能够把自己的事情处理好。”[ 《人民日报》2000年3月9日。]朱镕基也曾风趣地对香港客人说:“我们是一国两制,我从来没有把香港的钱放进我口袋里面。”[ 香港《文汇报》1997年9月2日。]“中央从来不会对‘一国两制’中涉及香港那一制的问题表态,国务院从来不讨论涉及香港自治范围内的问题,要坚持‘一国两制’的界线。”[ 香港《文汇报》2001年8月31日。]

事实确实如此。香港回归以后,中央政府除了严格按照基本法管理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国防事务外,从不干预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如:香港特区立法会选举事务,中央政府未予任何干预,没有派过任何一位官员赴港监察选举,中央政府驻港的派出机构也没有干预选举事务。

(三)实行“一国两制”不等于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来管

坚持中央政府和内地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内部事务“不干预”,必须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其一,主权原则。中央与香港的关系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中央保持外交和国防权及必要的干预权;另一方面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授予的,行使这一权力以不损害国家主权为前提。其二,高度自治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范围的事务不受中央干预,中央不派任何官员去特区政府任职。同时,中央各部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相应的部门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基于此,中央政府不干预香港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不等于对事关国家主权和安全、事关香港政治体制的重大问题撒手不管。早在1984年,邓小平就以政治家的远见卓识指出:“不能笼统地担心干预,有些干预是必要的。要看这些干预是有利于香港人的利益,有利于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还是损害香港人的利益,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1987年4月16日,邓小平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将“必要的干预”阐述得更富有针对性:“切不要以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来管,中央一点都不管,就万事大吉了。这是不行的,这种想法不实际。”他进一步分析说,如果中央把什么权力都放弃了,就可能会出现一些混乱,损害香港的利益。因此,“保持中央的某些权力,对香港有利无害”。[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1页。]

(四)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派出机构

1.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香港处于港英当局的管治之下,中央不可能在香港正式设立代表机构,因而授权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负责与港英当局进行联系和交涉。1978年9月30日,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举行国庆招待会,第25任港督麦理浩首次参加。自此成为惯例,其后历任港督每年都出席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举行的国庆招待会,一直延续到香港回归之前。香港回归后,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原有职能作了适当调整,继续作为中央授权的工作机构履行职责。主要负责联系内地驻港中资机构,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经贸、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广泛联系香港各阶层人士,处理港、台往来的有关事务等。

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0年1月18日起,将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更名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原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内的新闻业务,将由新华通讯社提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的新华通讯社香港特别行政区分社承担。

2.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

1997年7月1日,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举行开署仪式,这是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重要象征,也是中央处理涉港外交事务的需要。关于公署和香港特区政府在处理对外事务上的职责划分,基本法是有原则规定的。有关国家主权、外交、国防和安全等方面的涉港事务,由公署在外交部领导下处理,处理时或通报特区政府,或征询特区政府的意见;中央授权特区政府根据基本法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由香港特区政府自行处理,公署给予协助和支持。

3.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

1997年6月30日20时20分,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先头部队第一台车通过深圳皇岗口岸,进入香港。驻港先头部队和先遣人员于1997年7月1日零时零分,进驻香港各个营区,准时奏国歌、升国旗、站岗、开始履行防务任务。原驻香港英军司令部,一百多年来作为英国的殖民统治在香港的象征,业已成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的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香港,是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重要标志,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的重要保证。

2000年4月1日,董建华在香港纪念“基本法颁布十周年研讨会”上指出,过去两年多以来,中央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中央政府各部门、内地各省市以及中央政府的驻港机构都恪守基本法的规定,从不干预香港特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特区政府亦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在基本法的保障下实行高度自治。

二、“一国两制”下特区的政制

关于特区的政制,1987年4月16日,邓小平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说:“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20页。]正是基于这一精神,《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确立了行政主导,立法与行政相互制衡、重在配合,司法独立的特区政治体制。2002年7月1日,江泽民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五周年大会讲话中指出:“要进一步落实行政主导体制,行政、立法、司法机关要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人民日报》2002年7月2日。]

(一)香港特区的政制以行政为主导

行政主导体制,是《基本法》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从香港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出发,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所作的法律安排。其基本特征是:行政长官较其他公共权力地位崇高;行政长官的职权广泛;在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中,行政处于主动地位;行政长官主导特别行政区政治生活。

1.行政主导体制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制度保障

关于“港人治港”,1984年6月,邓小平提出一个界线和标准,“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61页。]在此界线和标准下,实行行政主导体制,能够使特区政府不受干扰、高效率地处理问题。香港回归后,在面临亚洲金融危机、禽流感等重大事件时,以董建华为首的特区政府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顶住压力,沉着应对、果敢决断,妥善处理和解决了各种问题,显示出行政主导下政府机构发挥高效作用的优势,保持了香港社会的稳定繁荣。

香港回归以后,不断有人对基本法设计的香港政制看不顺眼,所谓“民主派”屡屡鼓噪要修改基本法,声称回归后民主步伐“大倒退”,提出搞港式“部长制”,大力鼓吹全面直选、提前直选、“一人一票选特首”等等,一些对董建华施政不满的政治势力还组成倒董大联盟,要求全民普选行政长官。[ 梁思:《香港政制须循序渐进发展》,(香港)《文汇报》2000年4月5日。]

对以上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中央坚决维护行政长官的权威,多次明确表态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依法施政。2000年10月26日,董建华赴京述职,这是一年一度的惯例。江泽民在会见时,特别强调了保持香港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他说:“古今中外的历史发展都证明,没有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什么事情也做不好,更不可能实现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香港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一方面要靠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作为保障,另一方面,也需要香港特区内部有一个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需要香港公众团结一心,共同努力。”此次会见,引起了香港舆论的高度关注。香港《大公报》发表评论称:“中央领导人再一次公开表明对董建华的支持,就是对‘一国两制’、对‘港人治港’、对香港稳定的支持。”香港《文汇报》也说:“中央领导人希望香港民众支持董建华工作,同心同德,避免内耗,更好地应付经济领域的挑战,以利大家都享受到繁荣成果。这完全是为特区着想,为港人福祉着想。”

2.主要官员问责制的出台

从2002年7月1日起,香港特区政府主要官员开始实行问责制。这是一套新的有别于一般公务员的聘用制度,适用于行政长官之下高层的政府官员,被称为“自回归以来最重大行政改革”[《香港回归十年志——2002年卷》,(香港)大公报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152页。]。其主要内容是:在问责制下,行政长官可从公务员队伍内外物色德才兼备的人士,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他们为主要官员。他们不再是公务员,而是以合约制聘用的主要官员,任期五年,但其任期不会超过提名他们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在任期之内他们各自负责由行政长官制定的政策范畴,统领所辖部门的工作,制定政策、解释政策,为政策作推介,争取立法会和市民大众的支持,并且为其政策的成败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通过行政长官的领导,履行对市民的责任。其主要目的是:使特区政府的主要官员能够为他们的施政承担起责任;使特区政府的领导层意见一致,方向明确;并使主要官员权责分明,促使主要官员重视民情、民意,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主要官员问责制从提出到形成议案提交立法会辩论通过,经过了两年多时间。2000年10月11日,董建华在2000年施政报告中提出“加强行政机关高层的问责性”,并把它作为特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特区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推动香港的政制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此后,董建华成立并亲自领导一个督导小组,研究实施问责制的问题。2001年10月10日,董建华发表2001年施政报告,不仅描述了问责制的框架,而且清楚表明主要官员问责制将在行政长官的第二个任期时推出(2002—2007年)。

2002年2月28日,第二届特区行政长官的选举如期举行。董建华在80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中得到了714票,成功连任。当所有选举的细节程序完结后,他便于4月17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宣布了“主要官员问责制”的详细内容,并再一次明确表示希望7月1日起实施这一项新制度。5月29日,特区政府成功取得了立法会通过支持主要官员问责制的动议。6月14日,立法会同意拨款4200万港元,以应付实施主要官员问责制所带来的开支。6月19日,重组决策局的决议案获得立法会通过,政府提出的一些决策局被作了技术性调整。至此,实施主要官员问责制的程序已经完成。6月24日,董建华公布了14名问责制主要官员名单和新的行政会议成员名单。7月1日,随着董建华就任第二届特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问责制开始付诸实施,由制度设计转化为制度运作。“主要官员问责制”是香港历史上,特别是香港回归祖国后政治体制上的一个创造,掀开了“港人治港”新的一页。

(二)立法与行政相互制衡,重在配合

香港特区立法会是一个在基本法指导下对香港事务享有完全立法权的机关,是特区政治体制的主要架构之一,其主要职责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控制公共开支;监察政府工作;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行政长官有渎职行为时通过弹劾。

香港回归以后,特区政府贯彻《基本法》有关规定,组织首届立法会选举。1997年7月,特区政府公布了首届立法会选举的整体安排。9月,临时立法会三读通过了《立法会条例》,规定特区首届立法会共设60个议席,分别由直选(20席)、功能团体选举(30席)和选举委员会选举(10席)产生。随后开展了选民登记工作,有279.5万市民进行登记,成为合法选民。首届立法会选举工作于1998年5月下旬顺利进行。首次当家作主的港人投票十分踊跃,近149万登记选民投了票,60位立法会议员当选。2000年9月10日,香港举行第二届立法委员会选举。60个议席中,分别由直选(24席)、功能团体选举(30席)和选举委员会选举(6席)产生。当天地方选区约133万选民(投票率43.5%)参加投票,功能界和选举委员会投票率为56.5%和95.5%。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1人出任,第一届与第二届主席均为范徐丽泰。立法会产生后,在实践基本法、配合特区政府维护政局稳定、发展经济、搞好民生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三)香港的司法独立,不受干扰

香港回归后,司法独立,享有终审权。原有法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区立法机关修改外,都予以保留。在司法实践中,香港原有的普通法系得以延续,各方面运转正常。司法活动不仅不受特别行政区其他部门的干预,而且也不受内地任何部门包括各级司法机关的干预。法院独立开展审判活动,处理了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对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安定、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三、“一国两制”下特区的法律

回归后的香港,在法律上享受着比以前更大的自主权。根据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的全国性法律只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不属于香港自治范围的法律。基本法不但规定沿用普通法,还对修订和废除普通法的权力加以限制。香港还可以在高度自治的范围内自行立法。

基本法在香港具有宪制性地位,其法律地位高于特区的其他所有法律。2000年3月8日,江泽民在会见出席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香港代表团时说:“依法治港,是我们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基本法的权威,就是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对于基本法明确规定的东西,要坚决贯彻执行,一以贯之,这是保持香港长期稳定繁荣的根本保证。”[ 《人民日报》2000年3月9日。]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遵守基本法的各项规定,是成功实践“一国两制”和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法律保障。

(一)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居港权问题的解决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中央政府十分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干预香港内部事务。然而,香港问题不仅仅是“两制”互不侵犯的问题,而且还有中央与特区关系的“一国”问题。在“两制”条件下如何巩固“一国”,无疑也是重大课题。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居港权问题的解决就是一个生动的案例。

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居港权问题,是由香港终审法院的一项判决引起的。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内地人进入香港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其中,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的赴港定居安排,是在每天的赴港定居名额中划出专用定额,由内地有关机构协同特区主管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加以审查确认,然后分批发给当事人相应证件,这样当事人才能赴港定居。这样做,正是肯定内地与香港之间长期以来实行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完全是为了保证内地居民有序赴港,防止内地大量人口涌入香港,以利于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符合香港的整体利益。

1999年1月29日,香港终审法院对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居港权个案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享有香港居留权,不论有关的父母是在子女出生之前或之后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判词强调:特区政府无须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阐释基本法有关内容。特区法院有司法管辖权,可以审核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并有权宣布被裁定为不符合基本法的立法行为无效。

这一判决结果招来多方质疑。根据特区政府初步统计,按照终审法院的裁决,会导致未来10年内地来港定居的人数增加167万,为香港日后的繁荣和稳定埋下隐患。特区政府的这一统计结果亦引起香港各界的担忧。甚至原来高调支持终审法院判决的英美商会,也调整了立场或保持了沉默。更为重要的是,判词的内容涉及香港特区基本法解释权以及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这不仅影响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中国宪法中的至高无上的主权地位,影响到基本法中赋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而且影响到香港的繁荣稳定。

对终审法院这一明显违背基本法立法意向的判决,中央高度关注并始终着眼于维护香港繁荣和稳定的大局进行考虑。1999年3月7日,江泽民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团讨论会上的讲话中说:“实施‘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一项史无前例的新事业。在前进的道路上,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祖国内地人民和香港同胞,应该齐心协力,共同探索前进,不断用新的经验来丰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实践。只有这样,香港繁荣稳定的局面才能真正得到保持,并不断发展。凡是有利于香港繁荣稳定的事,就要多做;凡是不利于香港繁荣稳定的事,绝对不能做。”[ 《人民日报》1999年3月8日。]有学者认为:江泽民的讲话显然是针对这一案件引发的政治争议而来,“这几句看似平淡的官方表述似乎重复了中央对香港一贯的针对和政策,但实际上传达了明确的政治信息”,“意味着中央准备纠正终审法院的判决”。[ 强世功:《司法主权之争——从吴嘉玲案看“人大释法”的宪政意涵》,《清华法学》2009年第5期。]

5月20日,香港特区政府在获得大多数立法会议员支持的情况下,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居留权的条款进行确切解释。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审议,对基本法有关条文作出解释,指出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引用基本法中该项条款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同时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不影响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对1999年1月29日有关案件判决的有关诉讼当事人所获得的香港特区居留权。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后,大量移民涌入香港的难题得到解决。12月4日,特区终审法院一致裁定人大常委会解释合法合宪。至此,在没有影响终审法院的有关判决下,妥善解决了问题,在维护了“一国”的前提下,体现了“两制”的特色,使“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更加深入人心。

(二)“双非”风波的肇始——庄丰源居港权诉讼案

庄丰源居港权诉讼案是有关居港权的重要案件。该案面对的问题就是:父母双方(系中国国籍)皆无香港居留权,其在港所生子女能否获得香港居留权。

庄丰源的祖父庄曜诚在1978年从内地赴香港地区定居,其子庄纪炎及媳妇均在广东省汕尾市居住,一直未获得香港居留权。1997年9月29日,庄纪炎夫妇在持双程证赴香港探亲期间,诞下其子庄丰源。同年11月,庄氏父母返回内地,庄丰源则留在香港地区与祖父母同住。按当时的香港《入境条例》,庄丰源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属非法留港,故1999年4月香港入境事务处发信提醒庄曜诚,指出庄丰源没有居港权并将被遣返。庄曜诚不满,遂代表庄丰源入禀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质疑《入境条例》的合宪性。庄丰源获准继续留在香港等待判决。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裁定庄丰源一方胜诉,指出《入境条例》相关条文违反基本法。其依据是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故庄丰源是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政府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维持原判。

2001年1月17日,香港入境事务处就庄丰源居港权诉讼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庄丰源不符合居港权资格。鉴于此次审结为最终定案,不会再有上诉,而且会成为以后同类案件判决的先例,律政司在向终审法院送交《上诉人案由述要》中,建议终审法院就此案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终审法院于3月5日开始审理此案,至7月20日作出终审宣判,裁定特区政府败诉,宣布: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无论其父母是否香港人,都可根据基本法即时享有居港权。并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6月就居港权有关条文所作解释不适用于该案,同时有关条文属特区自治范围,因此终院认为毋须就此案寻求人大释法。特区政府对终审法院的判决表示感到失望,同时表示尊重终审法院的判决。

7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在记者访问时表示:“香港特区终审法院7月20日对庄丰源案的判决,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不尽一致,我们对此表示关注。”[ 《人民日报》2001年7月22日。]7月23日,钱其琛在接受一电视台访问时表示,人大常委会已经就基本法中有关居留权的事宜作出过解释,特区法院也曾表示会根据解释来作出判决。庄丰源案还是由香港来办,人大常委他们已表明了态度。我相信香港自己能够很好地解决问题。[ 参见《香港回归十年志——2001年卷》,大公报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194—195页。]

从2003年内地居民港澳自由行开始,“双非”孕妇问题即开始出现。2010年,香港地区88323名新生婴儿中,“双非”婴儿有32653名,约占该年香港地区新生婴儿总数的37%。十年间,“双非”婴儿的每年出生数量飙升50倍,累计总数超过17万。内地“双非”孕妇赴港产子从短期看是影响了香港地区孕妇生产的权益,挤占了稀缺的医疗卫生资源,从长远看更是挤占了香港地区的诸如教育、就业等社会资源。由此引起香港民众的不满,导致许多人走上街头抗议示威,要求政府采取行动。

由此反观,香港回归以来,中央和香港特区政府正是因为预测到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交往会日益紧密,为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对居港权问题一而再、再而三地进行慎重考虑。在此基础上,尊重香港特区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这一理念是贯穿在整个“一国两制”实施过程之中的。

四、“一国两制”下特区“背靠内地,面向世界”,“明天会更好”

香港回归后,如何维护其国际经济中心尤其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促进香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繁荣,是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的问题。1997年10月8日,董建华发表了香港特区政府第一份施政报告,标题为《共创香港新纪元》。这是一份香港人自己制订的施政报告,详细介绍了香港特区政府的未来治港蓝图,表示要在“一国两制”的方针下,带领全体港人建设一个文明、富裕、安定、民主、充满生命力的香港。董建华强调:“香港的繁荣稳定是与祖国的繁荣和稳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香港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根本利益紧密相连。认识这一点,是香港特区政府制订长远发展策略的一个出发点。”[ 《香港回归十年志——1997年卷》,大公报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309页。]

(一)香港金融保卫战

1997年香港回归伊始,亚洲金融危机爆发。7月中旬至1998年8月,国际金融炒家三度狙击港元,在汇市、股市和期指市场同时采取行动。他们利用金融期货手段,用3个月或6个月的港元期货合约买入港元,然后迅速抛空,致使港币利率急升,恒生指数暴跌,从中获取暴利。

面对国际金融炒家的猖狂进攻,香港特区政府决定予以反击。1998年8月,香港金融管理局动用外汇基金,在股票和期货市场投入庞大资金,准备与之一决雌雄。28日是香港股市8月份恒生期货指数的结算日,特区政府与炒家爆发了大决战。面对排山倒海的卖盘,地毯式的轰炸,特区政府顶住了国际金融炒家空前的抛售压力,毅然全数买进,独立支撑托盘,最终挽救了股市,有力地捍卫了港元与美元挂钩的联系汇率制度,保障了香港经济安全与稳定。

香港金融保卫战彻头彻尾是经济实力的较量。在保卫战爆发前夕,香港不仅自身拥有82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而且身后还有中央政府128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两者相加超过日本的2080亿美元,居当年世界第一位。中央政府全力支持香港特区政府所采取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坚决支持香港特区政府维护香港的联系汇率制度,保持香港大局的稳定。1997年12月1日,江泽民接受墨西哥记者访问时说:香港实行联系汇率制度,中央政府是支持的。香港与祖国内地的经济关系十分密切,内地的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可以为香港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保证。如果香港特区政府认为有需要,中央政府是会支持的。[ 参见袁求实编著《香港回归以来大事记(1997—2002)》,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52页。]1998年3月,朱镕基明确表态:“如果在特定情况下,万一特区需要中央帮助,只要特区政府向中央提出要求,中央将不惜一切代价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保护它的联系汇率制度。”[ 《人民日报》1998年3月20日。]7月1日,江泽民在香港回归祖国一周年庆祝大会上指出“中国的国际收支平衡有余,人民币不会贬值”,强调“香港的命运从来就是同祖国的命运紧密相联的”,“伟大的祖国是香港的坚强后盾”。[ 《人民日报》1998年7月2日。]中央政府坚持人民币不贬值,为香港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提供了最坚实的基础。

1998年8月的香港金融保卫战,震动海内外,有人称之为世纪之战。香港金融保卫战的成功,不仅使自己化被动为主动,大大提高了抵御亚洲金融风暴的能力,而且香港敢对国际大鳄说不,要求金融正义,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自立自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树立了可贵的经验和范例,博得了海内外的赞许。

1999年11月21日,董建华前往北京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职。朱镕基表示,这一年来香港的经济状况已有好转,最困难的时期已经过去,这表明董建华领导下的香港特区政府施政有方,香港能够经得起风浪的冲击,中央人民政府对此表示满意。“伟大的祖国永远是香港战胜困难和风险、长期保持稳定繁荣的坚强后盾,中央对香港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 《人民日报》1999年11月22日。]

(二)“背靠内地,面向世界”,“明天会更好”

1998年10月,董建华在立法会发表1998年施政报告《群策群力,转危为安》。他回溯了香港回归以来的经济形势,心情不无沉重地说:“今年的《施政报告》,是在香港处于逆境时发表的”,“过去一年,对于香港来说是备受挑战和考验的一年。亚洲金融风暴席卷整个区域,香港的经济因此出现逆转”,“目前香港的经济正经历艰难的调整期”。同时又指出:“祖国内地历来是香港经济增长的一个动力来源。香港一直扮演着中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桥梁角色”,“国家的政治稳定、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为香港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董建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施政报告——群策群力,转危为机》(1998年10月7日),香港特区政府网站http://sc.info.gov.hk/gb/www.policyaddress.gov.hk/pa98/chinese/speechc.htm。]正是基于上述清醒认识,特区政府明确提出香港的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要借新世纪全球化和中国内地和平崛起的大势“青云直上”,“背靠内地,面向世界”,在与内地的区域经济合作和对外的国际经济合作中,建立和巩固自己的经济优势和特色地位。

对于香港特区政府将香港定位为社会主义的中国内地与西方资本主义世界之间发生和发展经济联系的窗口、桥梁和国际通道而提出的“背靠内地,面向世界”的经济发展战略,中央政府和内地是倾全力支持和配合的。2001年12月,董建华上京述职时,向中央领导人提出有关加强内地与香港经贸合作的建议,中央政府非常重视这个建议,表示积极研究和支持。2002年1月25日,外经贸部副部长安民在北京会见了香港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就建立两地更密切经贸关系达成五大磋商原则。2002年2月11日是农历大年三十,董建华通过香港电台、电视台发表农历新年贺词,一再强调说:“香港最大的优势是有国家的大力支持和国家经济高速发展所带来的新机遇。”中央同意放宽内地旅客来港,近期内地居民大量来香港旅游;香港与内地建立更加密切经贸关系的商谈,也有了非常良好的开始。这些都会帮助香港经济成功转型,帮助香港经济复苏,帮助香港市民增加就业和发展机会。“一个国家,一个地方要成功,有几项必需的要素:稳定的政治局势,健全的法治,完善的社会经济制度,良好的营商环境等。香港已经拥有这一切要素,目前最需要的是要有信心,有信心就有斗志、有韧力,就有克服困难的力量。”[ 《人民日报》2002年2月12日。]

正是在中央政府的全力支持下,香港特区政府依照基本法施政,为促进香港经济复苏,推行了一系列措施;为促进香港与内地及国际的交流合作,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为加强社会管理、发展教育事业和帮助弱势社群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保持了香港社会的稳定繁荣。至1999年,出口开始增长,海外资金大量入市,本地生产总值全年实现了3.1%的增长。2000年,全年本地生产总值增幅高达10.5%,为1987年以来的最高增长率。[ 参见香港《文汇报》2002年6月24日。]特区政府的励精图治,赢得了香港市民和工商界人士的信任和支持。在第二届行政长官选举时,董建华得以连任就是一个有力证明。

2002年7月1日,香港举行了回归五周年盛大庆典,江泽民发表了重要讲话,指出:“香港回归祖国以来的五年,是‘一国两制’由科学构想变为生动现实的五年,也是董建华先生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团结香港各界人士不断克服困难、奋力前进的五年。香港回归后不久,就遇到了亚洲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和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不利影响。在中央政府的有力支持下,特别行政区政府沉着应对,香港各界人士携手努力,妥善处理了一系列社会和经济问题,保持了香港大局的稳定。今天的香港,‘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得到全面落实,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保持不变,广大居民继续以自己习惯的方式生活。香港仍然保持着自由港的特色和国际贸易、金融、航运中心的地位,继续被公认为亚洲乃至全球最具发展活力的地区之一。事实充分证明,‘一国两制’是完全行得通的,董建华先生及其领导的特别行政区政府是具有驾驭复杂局势的智慧和能力的,香港人是完全能够治理好香港的。”“中央政府将继续支持和帮助香港恢复和发展经济。我相信,只要香港同胞发扬长期以来艰苦创业、勇于拼搏的优良传统,香港经济就一定能够不断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就始终有着光明的发展前景。”[ 《人民日报》2002年7月2日。]

2002年的香港,在过去五年奠定的基础上,依靠自强不息、能屈能伸、勇猛进取、灵活应变、刻苦耐劳、永不言败的香港精神,背靠祖国内地和中央政府的全力支持,发挥香港固有的优势,经济已经开始走出困境,政治得到稳步发展。笔者总体上认为:五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一国两制”是有生命力的,在香港也是成功的。五年中“一国两制”探索中逐步成型、成熟,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有了一个很好的开端。

[责任编辑:PN050]

标签:香港 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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