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犯连续坐刑椅猝死看守所 警方赔20万私了(图)
2009年05月28日 07:50云南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张加六坐死“文明椅”

决定把张加六关进禁闭室的就是当天的值班领导、看守所教导员张忠福。

“因他哥哥被人杀了、老婆跟人跑了,所以不想活了!”当听到10号舍房在押人员报告张加六撞墙自杀时,张忠福和值班民警王某某马上赶到10号舍房,将张加六带出舍房进行询问和教育、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但张加六因情绪激动很少回答张忠福的提问,同时由于张加六是云南人,交流不畅。张忠福对张加六进行规劝教育,但张加六不认错。张忠福听信10号舍房人员的说法,认为张加六有自杀行为,决定对其禁闭两天。

同舍人员以及留所服刑人员将张加六带到禁闭室,未对他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便将他绑在“文明椅”上。在实施禁闭时,张忠福在现场,其后他还在《禁闭审批表》所长批示栏中填写:“同意加戴脚镣两天。”

2007年5月21日早上,张忠福在《看守所巡视记录》所长批示栏中填写“请值班人员重点观察张加六的情况”,交班给带班领导张某后休息。

当天,看守所副所长孙学锋上班时,得知张加六被禁闭的情况后,到禁闭室查看了解,但张加六不回答提问。孙学锋未查清张加六企图自杀的原因,之后也未安排有关干警进一步调查,更未对械具的使用方式提出异议。

当天中午11点左右,北碚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干警郑某向孙学锋、张某某等人提出:天气炎热,是否考虑改变对张加六的处罚措施。孙学锋表示“下午解决”。当天下午3点左右,孙学锋再次到禁闭室对张加六进行查看,但张仍不说话,孙学锋也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

当天下午,重庆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到北碚区看守所检查,原本当天休息的看守所所长余某临时赶到看守所。下午5点左右,张某某再次向余某、孙学锋提出张加六被关禁闭的事情如何处理,孙学锋表示“明天上班来处理”,余某提出要注意安全,随后,孙、余两人离开了看守所。

到2007年5月22日凌晨5点左右,张加六被发现不省人事,送往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抢救后被诊断已经死亡。

案发后,经法医对张加六尸表检验及尸体解剖,发现张加六左第三、四根肋骨骨折,达轻伤;全身多处软组织及皮下出血,构成轻微伤。

经重庆市法医验伤所鉴定,结论是张加六系中小动脉炎并发、心肌炎、心外膜炎导致急性循环、呼吸衰竭死亡。分析说明:外伤、精神压力、饥饿、缺水、睡眠缺乏等对死亡起促进和加重作用。

“文明椅”

据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中说:“它的扶手上面有横木板固定“受刑者”的身体,椅子下面是便槽,为了让“受刑者”排泄方便,会把“受刑者”的裤子脱到大腿处,将双脚固定在“文明椅”地面两侧的脚镣上,双手戴手铐并用铁链与“文明椅”前面地面的固定铁扣相连接。“受刑者”双手戴手铐,离地面距离约20厘米,头部朝下,腰部弯曲不能直立。”

牢头狱霸获刑

“不起诉”两管教

张加六死亡两年后的2009年5月20日,北碚区检察院提供给死者家属的《不起诉决定书》,终于让张加六的死因大白于天下。相关人员也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曾经打伤他的4名牢头狱霸分别被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首席记者段曌红 记者洪扬

4牢头狱霸分别获刑

这4名牢头狱霸分别是28岁的重庆市北碚区人柏曦,2007年8月2日他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4岁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鲁一建, 2007年4月26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北碚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2岁的重庆市北碚区人江波,2007年11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2岁的重庆市北碚区曾鸿云,2007年11月19日因犯强迫卖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相同的犯罪经历让他们聚集在北碚区看守所的10号监舍里。

2007年10月24日,在张加六死亡5个月后,公安机关决定对张加六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2008年6月18日北碚区检察院以柏曦等4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柏曦等4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4人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柏曦、江波、曾鸿云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2008年11月重庆市北碚区法院作出判决:柏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结合其前因犯合同诈骗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鲁一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结合其前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2年零28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江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结合其前因犯抢劫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曾鸿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结合其前因犯强迫卖淫罪、盗窃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看守所两管教“不起诉”

除了对4名牢头狱霸追究刑事责任外,北碚区看守所的一名教导员和一名副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追责。

2007年9月,张忠福和孙学锋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2007年11月,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对张忠福虐待被监管人案侦查终结后,于12日移送北碚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北碚区检察院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经审查认为,张忠福、孙学锋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张忠福、孙学锋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忠福、孙学锋不起诉。据此,2008年6月,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对二人分别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现北碚区看守所这两名“高管”的状况如何?记者进行了多方查找、打听,据相关人士透露:原看守所教导员张忠福已被撤职,目前在北碚区公安分局上班,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但是否办理了退休手续尚不得而知;原看守所副所长孙学锋目前兼管北碚区看守所的房建工作,具体的处罚情况也无从得知。

律师:公检部门涉嫌违法

除了这起事件中的4大疑点外,张家的代理律师郭志文、沙艳华还指出了重庆公、检机关在处理这起事件中有诸多违法之处。

北碚区公安分局

涉嫌违法行为

一、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但看守所干警未定期视察监房,疏于管理,听信牢头狱霸的谗言;

二、违反相关规定,违法对张加六实施禁闭、违法使用械具“文明椅”虐待张加六;

三、隐瞒死亡原因,告知家属张加六由于生病死亡(其实是虐待死亡),只给少量的赔偿费,低于国家赔偿的数额(合计人民币三十万左右);

四、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被告人患病的,看守所应当及时治疗;病情严重或者需要所外就医的,应当立即向办案单位报告。被告人死亡,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并由看守所、办案单位会同人民检察院共同查明死因,作出死亡鉴定,做好善后工作。”但在此案中,北碚区公安分局没有给受害人家属死亡通知书;

五、没有告知张加六家属尸体检验报告,让张加六家属失去重新鉴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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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曌红 洪扬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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