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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问题1998年,贾某在被“双规”并向纪委讲了他将清代花瓶送给王士义的“事实”之后,才连忙让自己原来的司机从自己家里将花瓶送到王士义处。王士义并未接受该花瓶,此时他早已调离唐山市,与贾某已无上下级关系。
关于滥用职权罪不但没有证据证明是王士义决定将50万元借出的,相反却有唐山市财政局局长将此款经过研究后借出的批条及多人关于将此款借出是经过有关领导同意的证言。因此,将唐山市50万元财政周转金借出,不应由王士义承担滥用职权的责任。
大量的事实证据足以证明,贾某的供述及有关证言纯属虚构,完全是为了推卸罪责而对王士义进行的栽赃诬陷。
当地审判机关先后于1999年10月、11月和2000年5月,分别进行了3次公开开庭审理。而吴建平他们也3次出庭,一切都用证据说话,打了3场漂亮仗。
2001年7月31日,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士义无罪!法庭上出现了罕见的场面:人们眼含热泪,掌声长达几分钟,王士义的大姐更是激动得当场晕倒在旁听席上。
在此前1天,被告人贾某因犯玩忽职守罪和挪用公款罪,被长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 (赵磊徐凌雁邱伟)
吴建平律师
刑事辩护资深律师,现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破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房地产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房地产协会城市发展委员会法律顾问。2005年1月,吴建平获得北京市律师协会颁发的北京市优秀律师称号。
律师心语
首先,辩护工作要自始至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再高明的律师也不能把一个贪官辩护成一个清官。在办案时,从一开始,就要求犯罪嫌疑人实话实说,律师才能及时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和帮助。特别是被辩护人因某种原因不愿说实话的时候,一定要做通思想工作让他实事求是说话,否则将会使案件变得复杂起来,甚至使整个办案思路误入歧途,最终造成对被辩护人不利的结果。
其次,律师要坚持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律师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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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益辉
编辑:
刘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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