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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原河北唐山市副市长王士义被控玩忽职守、受贿、滥用职权案
案件编号:2001012承办律师:吴建平李吉人办理时间:1998-2001年案件类别:刑事被告人:王士义涉嫌罪名:玩忽职守、受贿、滥用职权
诉前情况:
本案开建国以来第一个市长级人物被收审关押后,因辩护人的出色辩护,被告人被无罪释放的历史先河。被告人王士义是原唐山市市委常委、副市长。1998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10月4日被逮捕,1999年8月9日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检察院提起抗诉,2001年10月15日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因本案涉案人物显赫,影响面广,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律师遇到的阻力前所未有。行政权利对司法公正的干预在此案中尤显猖獗,被告人被超期羁押、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贯穿始终。好在律师敢于、勇于坚持原则,除进行了辩护工作外,还做了大量其他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律师向河北省法院、检察院、政法、人大常委会等部门,甚至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等部门及有关领导发送了律师函,寄送了相关反映材料。在律师的努力下,身陷囹圄三载多的王士义终于沉冤昭雪,被无罪释放。
案情简介:
1998年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唐山市检查机关在查处原唐山市滦县县委副书记孙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挪用公款罪时,认为原河北唐山市副市长王士义与此案有重大牵连,唐山市人民检察院遂于1998年9月22日以王士义指示原唐山市滦县县委副书记孙某擅自动用唐山中红肉鸡生产有限公司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和120万元美元投资购买澳门君怡酒店致使款项无法追回,涉嫌滥用职权罪将王士义刑事拘留,10月4日,却以涉嫌受贿价值50000元的清代花瓶一只对其逮捕。
1999年7月4日,检察院以王士义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指控其私自批给某个人50万元)提起公诉,9月初,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接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对本案立案受理。
辩护意见: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被告人王士义无罪已是非常清楚的事情。但是,在整个辩护过程中,律师遇到的阻力却是前所未有的。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三项罪名,律师一一进行辩驳:关于玩忽职守擅自动用1000万元人民币和120万美元的问题。辩护律师对案件中关键证人的证词进行仔细的研究分析后,发现证人证词之间矛盾重重,有的甚至完全对立。律师指出,所谓玩忽职守完全是虚构编造出来的。关于受贿问题,律师发现,是同案其他被告人如孙某为推脱罪责,合谋他人进行的诬陷,同时,检查机关办案人员有不规范办案的情况,造成表面上的众口一词,仔细分析推敲却漏洞百出的情形。关于滥用职权问题,律师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充分证明所谓王士义滥用职权私批50万元纯属子虚乌有的事情。此外,律师还指出,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有违法超期羁押的情况,多次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改正。律师在辩护的同时,郑重指出,此案有有关机关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况。
审理结果:
辩护律师为庭审辩护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辩护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士义无罪。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查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中级法院审理后于2001年10月15日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办案体会:
首先,辩护工作要自始至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一开始,就要求犯罪嫌疑人要实话实说,只有这样,律师才能为其及时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和帮助。特别是在被辩护人因某种原因不愿说实话的时候,一定要做通其思想工作让他实事求是说话,否则,将会使案件变得复杂起来,甚至使整个办案思路误入歧途,最终造成对被辩护人的不利的结果。
其次,要坚持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律师有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尤其是案件受到法外因素的影响时更应该如此,也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党的威望,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吴建平、李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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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益辉
编辑:
刘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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