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副教授被指剽窃 举报人被校方终止聘用
2008年07月16日 05:42中国青年报 】 【打印

第二作者署名引发一场侵权官司

2006年7月26日,上海的《新民晚报》上刊登了一则《本想“锦上添花”,不料惹出官司》的新闻,新闻说,上海市某高校材料学研究所的王教授发表论文,未经该校另一名陈教授同意将其署为第二作者。没想到陈教授并不领情,反而认为王教授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两名大学教授为此对簿公堂。

事实上,这篇报道中的被告“王教授”就是薛小怀,而原告“陈教授”正是前文提到的举报人——上海交通大学材料学院的教师杨军,他们都在焊接所从事研究教学工作。

2005年4月,有人告诉杨军,《兰州理工大学学报》2004年8月(第30卷专辑)发表了一篇题为《高强高韧性焊接材料的研究进展》的论文,杨军是第二作者。杨军很诧异,因为自己并没有参与到相关研究中,而当看到第一作者是薛小怀时,当即跑去质问薛,“薛小怀对我一笑了之,我们没有争吵。当时,周围还有其他同事,但大家都认为这不是什么严重的事情。”杨军说。

2005年8月,杨军一纸诉状将薛小怀告上法庭,称薛小怀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此案几经辗转,分别在2005年7月10日、2006年10月11日和2007年2月1日进行了三次审理。

杨军诉称,薛小怀的《高强高韧性焊接材料的研究进展》一文,不仅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而且该文为薛小怀以同一内容第四次发表文章,属于一稿四投文章,其他同一内容的3篇文章分别为:《焊接学报》2001年8月第4期,第22卷,《超低碳贝氏体(ULCB)焊接材料的研究进展》;《材料导报》2001年10月第15卷第10期,《超低碳贝低(原文如此,应为“氏”,记者注)体(ULCB)钢研究进展及应用》;《造船技术》2004年第1期,总第257期,《高强钢的超低碳微合金化》。

记者仔细对照了这四篇文章,确有不少内容雷同,尤其是一些试验数据和图表完全一样。比如,《高强高韧性焊接材料的研究进展》一文中的表1和《超低碳贝氏体(ULCB)焊接材料的研究进展》一文中的表1完全一样,而《高强钢的超低碳微合金化》一文中的“典型ULCB钢的化学成分”一表和《超低碳贝低(原文如此,应为“氏”,记者注)体(ULCB)钢研究进展及应用》一文中的表1完全一样。

杨军认为,薛小怀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因此要求薛小怀为自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致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而薛小怀的律师则出具了一份2004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申请者为薛小怀,项目组主要成员中则有杨军,并且有杨军的签名。薛小怀解释称,《高强高韧性焊接材料的研究进展》一文就是出自这项课题申请书的报告正文,而杨军也是该申请书的共同作者,因此文章应该同时署上杨军的姓名。

对此,杨军指出,自己在2004年3月9日才从法国回到上海,而该项目的申报日期是2004年2月12日,自己虽然确实在申请书上签了名,但是在薛小怀的请求下才签名的,而且,这个项目申请并没有被批准,而申请书上的6个项目组成员只有两个签名,申请书也只有合作单位——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的公章,却没有上海交通大学的公章。

2007年3月20日,法院最后判定,薛小怀将杨军列入自己文章的作者名单,有不妥之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薛小怀在《兰州理工大学学报》上刊登更正启事,为杨军消除影响,但3986元的诉讼费用,薛小怀只负担100元,其余的3886元都由杨军承担。

杨军不服,又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由于他无力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在申请免除诉讼费请求没有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宣布维持原判。

举报人被校方告知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自从发现了薛小怀涉嫌剽窃、一稿多投等行为后,除了坚持诉讼,杨军也没有停止过举报。从2005年5月31日开始,杨军先后向上海交大材料学院焊接所、上海交大材料学院、上海交大信访办公室、上海交大学术道德委员会等部门,数十次反映、举报,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复。

杨军也向上海市有关部门举报过,但最终均无结果。杨军说,上海交大人事处曾经给他看过一份会议纪要,纪要中提到关于丁杰硕士毕业论文一事,薛小怀的行为不是剽窃,而是“学术不端行为”,不过人事处并没有允许杨军复印这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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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凯 实习生 彭洁云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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