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岁的市长不具有吏治的范本意义
作者:马光远
21日下午,湖北宜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新一任人民政府市长。宜城一名公务员表示,29岁担任县市党政正职,在中国的政坛目前周森锋应是第一人,是湖北省目前年龄最小的市长。(《楚天都市报》6月22日)对于“最年轻的市长”的评价,宜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斌认为,全省、全国最年轻的市长这个说法不能擅自报道、擅自说,而是要由组织部来说的。
不管是否位列“之最”行列,29岁当一市之长,对于我们熟悉惯于论资排辈的中国政治逻辑的人而言,的确是太快了,快得有点不可思议。
从周森锋的履历看,其2004年7月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随即作为襄樊市向清华大学引进高素质人才而担任湖北省襄樊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位居副处级;三年之后,2007年11月任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在这个岗位上不到1年,即于2008年8月调任湖北省宜城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后又担任市政府副市长;而在2009年6月21日市人大会议上当选宜城市市长时,距离其到宜城任职只有短短的10个月,从任何一个角度看,也确实太快了点。
当然,对于周森锋的从政之路,囿于常规理解似乎很难。他一路走来,都是带着“破格”的痕迹,研究生一毕业就破格为副处级,而到宜城不到10个月就成了市长。从周森锋全票当选这一事实看,其能力是得到当地干部一致认可的,起码不算差当属无疑。对于具有特殊才能和领导能力的人才,进行破格任用,打破论资排辈的传统也是一件好事。但是,周森锋只有一个,到一个城市不到一年就当选市长,这种火箭速度的提拔在我们整个官员任用体制中都属于特例,不宜进行爆炒、宣传,甚至成为某些地方任用领导干部的模式。
从历史来看,中国关于官员任免的法律早在西周时候就已经建立,到隋唐时期达到极为完善的程度,而《唐六典》作为中国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对官员的选任、考核和退休等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后来历朝历代都非常重视官员的选拔和任免制度。后世提到中华法系之特点,都会云刑法发达,而民商落后也,其实,中华法系中,行政法的高度发达也是其特色之一。
当下的中国,行政法治随着法治社会的建立而重新勃兴,依法行政已经成为政治文明的重要风向标,而官员的任免与考核制度便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早在2002年7月,中共中央就发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任职资格就有,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但是又规定,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而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对破格提拔的程序也有明确的规定,《公务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也就是说,如果是特殊人才破格,正常的情况也只能越一级进行晋升。在程序上,规定了任前公示和试用期制度,还规定了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这些程序显然很有必要,对于担负一方全面工作之责的领导干部而言,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各个岗位的锻炼,这都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对一个城市的市长,其面临的工作之复杂,事务之多,在当下很多矛盾需要去解决的情况下,很难想象一个工作不到5年,到这个城市不到10个月的不满30岁的年轻人怎么去应付。
因此,对于周森锋,我们只能将其看作一个特例,其个人能力也许很强,对其破格的合理性也许很足,自古英雄出少年,想当年,胡适任北京大学教授只有26岁;李四光任北大地质系主任只有31岁,这些都是成功打破用人常规的特例。但特例毕竟是特例,其并不具有广泛效法的范本意义。对于周森锋市长,我们宁可相信他的个人能力,但就作为一个现象而言,很显然,并不具有推广的价值和普适性。
在官员的任命上,强调正当的程序的确非常重要,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区别。对于领导干部的任免更是如此,为什么我们对于领导的任职条件要强调其阅历,从程序上强调一步一个台阶?因为这样的程序可能会扼杀特殊才能者,但起码可以尊重一个人按照既定的制度进行升迁的努力,不会破坏人类在行政领域的努力秩序,并且在官员任免上少犯错,不搞拔苗助长和大跃进,不搞形式主义的“年轻化”和“破格任用”的形象工程。
因此,对于周森锋,希望媒体手下留情,给他一个环境,让他安心为宜城市的百姓服务,而不是成为标杆或爆炒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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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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