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文明内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宜合不宜分”,与西方民族主义知识包含的不断拆分的原则,这两者的区别不是治理策略和政治策略的区别,而是文明传统的重大差异。
当年曾参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设的费孝通,一直注意比较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西方国家的民族政策及民族国家理论之间的差异。他所分析的差异,要点也是中国的不同民族之“合”与西方不同民族之“分”。
一个例子是,费孝通1979年访问加拿大的时候,曾探访两处印第安人保留地。加拿大政府给聚居在保留地的印第安人提供生活保障,他们在物质上并不匮乏,居住地也不是贫民窟,但问题在于,他们居住的区域并不具备自力更生地发展经济的条件,在与白人的竞争中又处于劣势,因此虽然福利很有保障,但整个保留地都没有希望,颓废忧郁,死气沉沉。费孝通认为,保留地制度的根本问题是民族和区域的狭隘结合。如果自治区域里没有不同民族之间的交融聚合,少数族群很难不死气沉沉。
北美的印第安人保留地模式的历史根源在于种族主义的血泪史,欧洲殖民者步步紧逼,印第安人步步退缩。如果中国采用这种模式,将每个少数民族分别迁入一块固定地域,用周恩来当年的话说,“很多人就要搬家”,其实也意味着其他民族会被清洗出去。着眼于激发少数民族活力的中国民族政策,目标与拓殖者的种族主义思维没有多少交集。
另一个例子是,费孝通在上述1999年的文章中指出,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强调的是“民族聚居区”,尊重各民族混杂居住的历史和现实;西方民族理论则把“共同地域”作为民族的特征,就像国家要和领土结合在一起。按照西方这一逻辑,有独立文化的民族要和国家结合为民族国家,进而要求国家领土的完整,这样必然会导向暴力(民族冲突和战争)。这也是当前欧洲民族纠纷连绵不断、民族战争至今未息的重要原因。
整个西方受自己的种族主义知识和民族主义知识的影响,不太能理解中国曾经有过的非常独特的民族关系传统,也不太能理解由于这种关系而形成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达赖喇嘛的“大藏区”方案,沿用的正是这种西方的民族国家理论逻辑。西方的这一逻辑,更可能激化民族冲突和民族主义。
中国的历史传统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则在于,它事实上避免了西方民族主义知识和种族主义知识引向暴力的重大弊病,意味着多民族国家的另一种制度可能,意味着人类完全能够拥有一种多民族多文明和平共存的生活方式。西藏事件以及这一中西文化差异的显现,提供了一个反思目前的民族国家体系和西方民族主义知识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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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铭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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