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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民族主义视野中的西藏问题
2008年04月28日 11:0121世纪经济报道 】 【打印

“宜合不宜分”的中国模式

欧洲民族国家的民族主义知识及其建国模式,曾对现代中国的建国道路产生大小不一的影响。章太炎的排满革命理论和汉民族主义的建国方案,对推翻清统治有重要影响,这一方案基本上是试图以一个有独立文化的民族为基础建立一个国家,比较接近欧洲民族国家理论的思路。如果没有章太炎的排满革命理论的传播,武昌起义大概只是一次普通的兵变而已。但是,在辛亥革命成功推翻清政府之后,孙中山等革命者马上发现,不能真的把满族排除出中国,否则蒙、回、藏都会脱离中国,中国必将土崩瓦解,为列强瓜分,因此提出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的理论,来维护中国的统一。

“五族共和”理论与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有着密切的关联。1916年3月,列宁发表《社会主义与民族自决权》一文,指出世界各民族都应该享有决定自身命运的权利,被压迫民族应从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宗主国中解放出来。列宁虽然没有明确说“民族自决权”要求“民族”和“国家”一一对应,但从日后苏联宪法赋予各加盟共和国“退出权”来看,列宁的确认为每个民族都有建立自己国家的权利。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和欧洲民族主义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认为一个民族应该成为一个国家。孙中山在“五四”运动之后,开始明确主张民族自决,以建立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国。

在红军长征之前,中共也曾试图按照列宁的民族自决思想来建国,但在长征的过程中,红军经过很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现中国有很多不同民族,而且这种民族的多样性并没有妨碍各民族和谐共处。于是中共意识到,虽然少数民族聚居区并不是没有民族矛盾,但民族矛盾并不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最重要的问题。如果刻意去把已经混居的不同民族分开,反而会人为激化民族矛盾。

到建国之后,中央政府设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时候,对中国的民族状况已经比较了解。由于中国各民族之间长期交叉流动和相互交往,中国各民族居住的界限并不分明,处于一种“大杂居、小聚居”的状态。比如,1950年代中期筹备成立西藏自治区的时候,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所管辖的地区,藏族只有一百多万,另外一百多万藏族人口都与其它民族混居在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的藏族自治州、自治县。而这些省区的分别建制,比如青海和四川的区分,也不是新中国建立之后才有的事情。这样一来,要改变这种多民族混杂相处的现状和民情,制度成本将非常高昂。

但各少数民族还是有分散在各地的主要聚居区,那么,在建立民族自治制度的时候,是否只是将某个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分出来作为自治区域呢?在1957年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时候,决策者及广西各界曾就这一问题有过大辩论。一是分的意见,把广西省分为两部分,把壮族主要聚居的桂西分出来成立壮族自治区,而把东部仍旧保留为广西省建制;二是合的意见,即把广西省改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

当时周恩来和李维汉对为什么要“合”的解释非常重要。周恩来表述的主要理由是,划定自治的区域时必须首先着眼于自治民族的发展前途,如果壮族自治地方只限于壮族聚居的桂西地区,“壮族自治区就很孤立了,不利于发展经济”。这一理由有一个前提性的原则,那就是,汉族和壮族在历史特别是革命历史中有合作的意愿,国内民族“宜合不宜分”。

“宜合不宜分”的原则,是将区域自治和民族自治结合起来的关键所在,否则无法理解为什么不让单个少数民族自己玩,而要不同民族特别是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相互合作。这一思路,与西方民族国家强调“分”的民族主义知识,有着根本的区别。在一些按照“宜合不宜分”的原则组建的自治州或自治县,主体的少数民族甚至只占总人数的少数,按西方民族国家理论的逻辑,这很难理解。这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要害所在,也是这一多民族国家建构的“中国模式”的精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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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铭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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