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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并非万能
我们必须清楚民主转型的目的是达到一个较为现实可行的社会,而不是一个理想社会。一个较为可行的制度不会是一个泛民主的制度,而是以民主为主导的混合制度。这就是为什么美国建国初期的政治家在民主体制基础上;还非常有眼光地设立了法官终身制和公务员制等等制度。简单地说,民选出来的政府和议会能处理的问题有限,每个政府都会碰到大量的特例性事务和大量的需要专业知识才能处理的工作。民选出来的政府首领和议会根本就没有时间、必要知识和灵活性来处理这些政府事务。根据西方社会的政治实践,瑞典政治学家罗斯坦(Rothstein)指出,在很多场合下以下的非民主制度都将比民主制度来得更有效:科层制、专家制、利益集团制、类市场制和抽签制。在民主体制的主导下,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制度的作用将大大提高民主社会的绩效。
一般来说,在处理大量的政府日常性事务时,以法律和行政规范为行事依据的科层制会比较有效,但是缺乏灵活性。专家制、利益集团制、类市场制和抽签制都是补充。当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影响到某些群体利益时,国家给予这些群体的合法代表在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和施行过程以一定的影响力,这是利益集团制;类市场制就是国家用公共资金在“市场”上来“购买”一些赢利和非赢利性民间组织的服务。一般来说,当一个领域有着较清楚的以证据为基础的专业知识时(如医疗卫生领域),专家决策制就会比较有效。但是当一个领域不存在公认的以证据为基础的专业知识,而其日常应对措施又需要很大灵活性时(比如劳工政策),利益集团制就会比较有效。当一个领域内部事务的处理需要很大灵活性,但该领域的特征却不容易形成有权威的专家和清楚的利益集团时(如公共教育),类市场制就会比较有效。最后,当一个领域既不能形成专业人员和利益集团,也不能形成基本共识时(如父母离婚后小孩的监护权),抽签制也是一个可行的方法。
以上所提及的制度形态都是非民主的。它们的存在限制了选举民主的范围,但如果没有竞争性选举民主作为支撑的话,这些制度本身的绩效是不能为国家提供稳定合法性的,因此,这些制度绝不能代替选举民主。反之,在一个已经具有选举民主的社会中,这些非民主制度的存在就会限制民主的黑暗面,并因为其有效性而大大增强民主社会的绩效合法性。一个有生命力的国家应是一个能自觉运用多种制度来取得执政绩效的国家,一个能够在遇到问题后有能力改变制度配置的国家,一个能运用选举民主作为政府执政根本合法性基础而又不迷信民主的国家。文本来源:光明观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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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鼎新
编辑:
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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