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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将是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
记者:企业究竟到什么程度就算是“垄断”?
盛杰民:《反垄断法》规定的不是垄断的状态,而着重禁止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过度集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性垄断行为。当前经济生活中垄断地位和垄断行为比较突出的是两类主体,即公用企业与在华跨国公司。我们可以预见,在今后的竞争执法中,针对这两类主体的行为的规制将是一个重点与难点。
记者:不少大企业的背后都有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背景,国家采取反垄断委员会加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架构模式,在实践中,反垄断委员会是否会被架空?
盛杰民:反垄断执法工作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只是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至于谁会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法律并未明确。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关系到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问题,牵扯面很广。法律出台前的状况是,价格垄断的执法监督权在国家发改委,公司兼并重组的审批权在商务部,而在地方保护认定以及反垄断方面,国家工商总局积累了较多的实践经验。《反垄断法》颁布后,国务院将会规定《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50万就能买“垄断通行证”?
记者:针对草案对有关垄断行为罚款50万元的规定,有媒体认为这是“50万就能买‘垄断通行证’”,因为有的垄断企业利润数以千亿计,根本不会在乎50万元。
盛杰民:50万就能买“垄断通行证”纯属误解。《反垄断法》规定,对实施垄断协议的企业,要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的罚款。我认为,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另外,《反垄断法》还规定了经营者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其他几种法律责任,比如责令停止实施集中、责令限期处分股份、资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单纯地理解为只要罚款了就行。
记者:《反垄断法》通过之后,会对中国的经济秩序带来什么变化和影响?
黄建初:《反垄断法》的制定,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提供了依据,也为消费者维护自己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大家知道,最近的“方便面协会”的事情,在常委会上,很多委员对这个问题发表了意见,最后增加了明确的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第二章规定的禁止垄断协议的行为,如果违反,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可以采取相应举措,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
叶檀
编辑:
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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