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资讯 > 视点 > 正文 |
|
相关标签 | [中国政治] [中国政改] |
我想中国的政治体制变革必须实现对内和对外的两个“扬弃”。最终的目的是实现新阶段民主政治理论体系内部的自洽。并在实践上达到推动社会整体向前发展的现实效果。以此为标准,只要是对于形成此理论体系有利的概念我们都要对内发扬,对外借鉴。同时,只要是对于此理论的形成起到破坏作用的概念,都必须对内抛弃,对外予以抵制。
首先,内部“扬弃”。这需要我们搞清楚“改革开放”29年后的中国遇到了什么样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如何发展而来的。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可以称为“经济民主化”),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取得成功的制度基础,所谓的“放权让利”就是在政治体制框架不变的前提下,中央向地方下放经济权力。那么经济改革当初的动力何在?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央经济政策在行政系统内的执行动力。二是民间经济的发展动力。地方政府执行中央的经济决策的动力表面上是政绩驱动,实际上更加根本的动力是在追逐官员体系自身利益,这一点在今天看来更清楚些。然而,当时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理论的“纯洁性”,官员体系的特殊利益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并没有理论根据,也就是说中央在实际上利用了官员们追求自身利益的动力推动了经济改革运行(毕竟政府是经济改革的主导性力量)的同时,却未能给与这种利益以明确的理论位置,结果造成了现实存在的含有合理因素但却不被社会承认的特殊利益在理论上失去应有的限制,直至发展演变成为今天的结果。今天,这种“合理的特殊利益”恰恰存在于普遍的“腐败”现象之中。
改革开放之初,中央虽然提倡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按劳分配理论却未能及时作出调整,以确认党政官员具有与普通大众不同的“合理的特殊利益”,并研究其实现途径及其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影响与对策。这就造成了党政干部只能借助公权力通过“灰色收入”的形式取得这一部分利益。但问题是,这些“灰色收入”中不仅含有“合理的特殊利益”而且含有“不合理的特殊利益”。那么为什么改革初期的“灰色收入”(人民群众并不是不清楚)未能引起今天这样强烈的社会敌对情绪呢?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之前的时期与市场经济的初期,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低下,地方经济中的各利益主体间关系相对简单,因此地方政府对于中央制定的法律、法规的“解释”能力有限,即中央可以保持对于各部委和地方政府行为的法律解释权。这就保证了党政干部取得“不合理的特殊利益”的权力空间要远远小于获得“合理的特殊利益”的权力空间。这样此一阶段的“灰色收入”便在整体上具有推动经济建设发展的良性作用,而其中“不合理的特殊利益”成分自然为中央和人民群众默认或忽略。
与此同时,改革之初的经济政策所赋予普通公民的经济权力也有很大提高,而且党政干部取得的“非合理的特殊利益”的权力因素对普通公民新增的经济权力空间的腐蚀并未产生决定性影响。这样人民取得自身利益便有了可靠的权力保证,从而使得民间私营经济得以迅速发展。因此,改革初期的绝大多数人,无论党政干部还是普通百姓都获得了足够的追逐自身权利的权力空间,所以那一时期的人们个个干劲十足,心情很愉快。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因此得到加强。
由此可见,党政干部与普通百姓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具有政治决定性的、应首先加以分别的利益群体。两者之所以不同,完全源于各自的权利表达途径的迥异,前者利用的是“直接的地方公权依赖型”的权利表达途径,而后者利用的却是“间接的中央权力依赖型”的权利表达途径。中国(远离公权力的)人既痛恨(被地方政府官员滥用的)权力又依赖(中央的制约地方政府而行使的)权力的特点即源于此。
然而,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在进入市场经济建设之后,地方经济不断壮大,经济活动中的利益主体的迅速分化,各利益主体间的关系日趋复杂,同时中央为规范地方政府和大资本运行行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加速增长,这时单纯的“民主集中”的政治机制的软肋日渐暴露,集重权于身的中央政府对于地方的政府与经济行为渐渐失去绝对的法律的“政治解释权”。所谓的法律的“政治解释权”是指基于广义政治力量基础上的法律解释能力,这里的广义政治力量包括财政能力、信息处理能力、行政能力等。就是说,中央政府虽然拥有任何法律文本的宪法解释权,但却渐渐失去了实际解释地方政府法律行为的政治力量对比优势,这意味着中央通过法律约束力来制衡地方政府权力的政治基础逐渐瓦解。因此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用“直接的地方公权依赖型”的权利表达途径的利益群体取得“非合理的特殊利益”的权力空间相对于取得“合理的特殊利益”的权力空间便随着中央政治权力的退却而不断增加。这一过程使得之前的“灰色收入”的性质渐渐地发生了变化,因为前者每前进一步都是以“间接的中央权力依赖型”的权利表达群体向后退却一步为代价,后者在改革之初获得的经济权力渐渐为这种扩张所侵蚀。而当权力侵蚀达到某种程度时,“腐败”这一替代“灰色收入”的称谓便在后一群体中达成共识,因为它再也无法被忽视和容忍。由此产生的愤怒为了达成坚决的一致性,便非正式地将“腐败收入”中“合理的特殊利益”一并否定。虽然中央政府能够理解后者存在的必要性,然而至今还未能成功地在理论上赋予此利益以合法地位,相反却一直在借助打击“腐败”这种意识形态上的正当性来维持对于“间接的中央权力依赖型”的权利表达群体的凝聚力。实际上,保持此利益的完整是国家存在的前提——官僚体系存在的物质基础。对此利益的否定不但将在事实上彻底否定29年的经济建设史的合理性,而且会因为官僚体系的裂解而对国家政治的同一性造成冲击。
到这里我们能够很清楚地看到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实现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目标——保留“合理的特殊利益”(以下简称“利益1”)完整的前提下,依靠新政治体制的运行逐渐消除“不合理的特殊利益”(以下简称“利益2”)。前者体现了经济改革中的效率原则,如果失去“利益1”,改革就会失去历史的支撑,官僚体系会因此而动摇。后者则体现了改革中的公平原则,因此,如果中央始终无法有效平抑地方政府的政治权力而任由“利益2”不断扩张,那么当前相对温和的社会阶层分化便会逐渐演变成为激烈的阶级对立,那时中央政府的政治整合力将会受到重创,改革亦会自绝前程。
作者:
俞可平
编辑:
郑伦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