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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对第三波民主的拷问
在当今学术界,民主和民主化作为比较政治学研究的重点及其前沿之一,因此,在研究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对民主及其相关概念的界定。而让我们困惑的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个世界表现出巨大的差异,而民主的概念与标准之不同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人们对于什么是‘民主’都有争论:这种基本的规范设定,应该以程序性因素和制度作为它的基础,还是以抽象的结果为基础?没有一个公认的民主定义,对于哪些是和民主、民主化有关联的问题上就不可能达成一致的意见”【7】
作为一种政体的民主概念可以追溯到希腊哲学家。不过,其近代的用法却只能上溯到西方社会十八世纪末的革命动荡。在二十世纪中期,有关民主含义的讨论中出现了三种常见的着眼点。“作为一种政体,民主一直是根据政府权威的来源、政府所服务的目的和组成政府的程序来界定的。”【8】
古典民主理论者从“人民的意志(来源)”和“公益(目的)”来界定民主。而在熊彼特在1942年的著作《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指出了古典民主理论的缺陷,其有效的推翻了研究民主的那些古老的着眼点,并提出它所称的另外一种民主理论。他说:“民主的方法是做出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个人通过了竞取人民手中的选票而得出做出决定的权力。”
在70年代后,随着熊彼特的胜出,理论家们越来越注重在两种民主概念之间做出区分,“一种是理性主义的、乌托邦的和理想主义的民主概念,另外一种是经验的、描述的、制度的和程序的民主概念。而且他们得出的结论是只有后一种概念才能够提供分析上的准确性和经验上的参照物,从而使之成为有用的概念”。【9】同样,亨廷顿没有独辟蹊径,遵循了熊彼特的路径,接受了其对民主的定义。
而依照熊彼特的传统,接下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分析评判一个二十世纪的政治体制是否民主所依据的标准。这些标准就在于看其中最有影响的集体决策者是否通过公平、诚实和定期的选举产生,在这种选举中候选人可以自由地竞争选票,而且基本上所有的人都可以参加选举。用这种方式来界定,民主政治涉及到两个维度,一个是竞争,一个是参与。这是达尔视为其实现民主论或多头政治论的关键所在。达尔在《多元政体:多元和反对》中就说到:“多元政体即是实质上实现政治参与大众化与公开竞争自由化的政体。”【10】事实上这个标准也是亨廷顿分析20世纪后期发生在世界各地上的民主化浪潮的前提。
实际上,纵观《第三波》,亨廷顿所界定的民主概念与熊彼特所界定的不谋而合,实际上就是遵循了熊彼特的套路。但是,我们有必要追问下去,亨廷顿在《第三波》中所界定的民主到底是怎么样的?亨廷顿笔下的“第三波民主”到底属于何种类型?是不是与西方的自由民主相契合呢?正如美国一句俚语所说:“你不应该问汉堡包的牛肉从哪里来,而应该问汉堡包里有没有牛肉”,同样,我们应该说:“你不应该问‘第三波民主化浪潮’是如何展开的,特征是什么,而应该问亨廷顿的第三波民主首先是什么性质的民主。”解决这些问题,将成为我们继续深入探讨《第三波》的前提与基础。
在我看来,首先,亨廷顿在《第三波》所界定的民主的重点在于民主的“程序”(选举)而不是民主的“实质”(结果)。其分析到:“如果用普选的方式产生最高决策者是民主的实质,那么民主化过程的关键点就是用在自由、公开和公平的选举中产生的政府来取代那些不是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政府”、“公开、自由和公平的选举是民主的实质,而且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由选举产生的政府也许效率低下、腐败、短视、不负责任或被少数人的特殊利益所操纵,而且不能采纳公益所要求的政策。这些品格也许使得这种政府不可取,但并不能使得这种政府不民主。民主是一种公共美德,但不是唯一的美德,只有把民主与政治体制的其它特征明确的区分开来,民主与其它公共美德和罪恶的关系才能得到理解。”【11】“可以想象,一个社会能够通过民主的手段选择其政治领袖,但是这些政治领袖未必行使实在的权力。他们也许只是其它某些集团的代言人或傀儡。若是到了最有权势的集体决策者不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地步,那么,该政治体制就是不民主的。”【12】换句话说,就是如果我们不能确定最有权势的集体决策者不是通过选举产生的,那么我们就不能断定这个政治体制不是民主的。正如作者继续说到的:“……若是不能证明这些指责为真,就不应该断定其为真。这样做,或许有难度,但不是完全做不到。”同样,作者也分析到:“民主并不意味者问题必将得到解决,但是它却意味着统治者可以被更换,民主行为的实质是更换统治者,而做到前者确是不可能。其所产生的幻灭和降低了的期望值正是民主得以稳定的基础。当人们了解到,民主只是为了专制问题提供一种解决办法,而未必为所有的其它问题提供解决办法时民主就会变得巩固了。”【13】“通过选举选择统治者是民主的核心所在,只有统治者愿意按照选举的结果来放弃权力,民主才是实实在在”【14】从亨廷顿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亨廷顿主要是强调民主的程序性(选举),而未必是古典民主派所强调的“真正的民主”,这种真正的民主指的是自由、平等、博爱、公民对政策的有效控制、负责任的政府以及其它的各种公民美德。亨廷顿将民主的程序与民主的实质分离并独立化。
亨廷顿对民主的这种界定一开始就受到了许多学者的指责与批评。一本号称是中国学者首次对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进行回应的著作——《当代世界的民主化浪潮》——的作者丛日云就在其中说到:“当代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研究民主问题时就表示服膺熊彼特的观点,采用他的定义……以熊彼特为代表的对民主的定义并不是对民主的完整解释。首先,他完全放弃了回答‘什么人的民主’、‘为什么人的民主’的问题。无疑,仅仅在形式上或口头上承认人民的民主权利,人民的主人地位如果没有制度和程序的保障和落实,民主就是没有形体的幽灵,而抽去了民主的实体性内容,则民主就会成为没有灵魂的驱壳。”【15】同样,在《变动中的民主》中,作者也说到:“无论是在哪一种情况下,不仅要重视民主的制度标准,也要重视它的结果,它是要满足公民的愿望——且不管怎么定义——是要促进和平与发展,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吗?”【16】再者,在亨廷顿为《第三波》中文版所做的序中,作者也引用了戴蒙德在《民主杂志》中所刊登的一篇观点鲜明的文章,其详细说明了自由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分野。“自由民主国家不仅仅举行选举,而且还对行政权加以限制,,还通过司法独立来坚守法制,还保护个人的自由……并把政府对媒体的控制降低到最低的程度。”【17】
在我看来,就亨廷顿所界定的民主概念而言,其本身并没有错。民主的确存在着程序性与实体性的差别,同时在很多情况下达到了统一。但是,从来没有绝对的民主,也从来没有绝对的程序性和实体性相融合,民主这个政体本身就不是万无一缺的,正如丘吉尔那句明言所指:“民主不是最有效率的政体,但是民主是最不坏的政体”,这种逻辑其实就是说明了民主这个政体更多的是防止人们往更坏的方向前进,而不是往更好的方向前进。正如名重一时的美国思想家,宗教领袖尼布尔曾经说过:“人行正义的本能使得民主成为可能,但人性不义的本能使得民主成为必须。”也正如李敖曾经狂言到:“人的善使得民主成为可能,人的恶使民主成为必要”。正是因为民主不可能在任何时刻都保证得到程序与实体的统一,那么出于分析的方便,亨廷顿重点关注民主的程序性自然也就情有可原。而只要亨廷顿匹配了这个定义并不随意做出改变,在我看来,亨廷顿对于民主所做出的界定就没有什么值得批评的,尽管依旧存在一些缺陷。
其次,承前启后,我们或许发现了亨廷顿所界定的第三波民主其实并不是西方自由民主的类型。植根在个人自由、个人尊严思想中的自由民主是一个西方的产物。其在给《第三波》中文版所做的序中提到:“……总体而言,非西方社会对不论是选举民主还是自由民主的接受程度因这些社会直接受到西方影响的程度而异。”其继续分析到:“在穆斯林国家,少数几个民主国家,统治者也常常用不民主的方式进行统治,对实现从选举民主向自由民主的转变毫无兴趣,甚至更重要的是,几乎所有的穆斯林国家都不是原教旨主义统治的,但是原教旨主义运动支配甚至操纵着反对现政权的力量。信奉自由民主的反对派团体几乎不存在。”,“许多东亚社会的精英不习惯自由民主。的确一些西方学者认为,亚洲是‘不自由的民主’的老家。”“因此,就其在亚洲社会发育程度而言,选举民主更可能被设计用来产生共识,而不是选择,很可能具有不同于西方选举民主的特征,可能缺少伴随着西方民主的自由实践和制度的阴暗面”【18】第三波民主化的浪潮在亨廷顿的眼里充其量是“选举民主”而已,而并没有达到西方自由民主的档次。而亨廷顿或许会纳闷为什么这些国家不能达到西方自由民主的程度呢?这个分析不可避免的就涉及到文化或者文明的讨论。在亨廷顿曾经主编过的一本书——《文化的重要作用——价值观如何影响人类进步》其中里面有一位学者所说的一段话让我印象深刻,这段话是:“保守的说,真理的中心在于,对一个社会的成功起决定作用的是文化,而不是政治。开明的说,真理的中心在于,政治可以改变文化,使文化免予沉沦。”【19】文化是最复杂的一个要素,但确实一个最好的解释要素,当经济的、政治的、军事的社会的要素并不得使得结论让我们信服的时候,我们就倾向于从文化这个大观园中寻找到最后的解释因子。实际上,在《第三波》中,作者也按捺不住情绪分析了儒教文化和伊斯兰文化可能对民主化所造成的阻碍。文化的不同而导致的行为而结果的不同或许深深烙印在亨廷顿的头脑中,这或许也是亨廷顿“文明冲突论”的一个重要源泉之一。
在评价亨廷顿《第三波》的文章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第三波》与“民主和平论”存在着密切的联系【20】,这种观点认为:“民主和平论是亨廷顿《第三波》的逻辑分析起点之一。”的确,亨廷顿曾经论述到:“民主的扩展对国际关系也有重要的意义,历史上民主国家打过的战争与威权国家打过的战争一样多,威权国家既同民主国家打过仗,相互之间也打过仗。不过从19世纪初到1990年,民主国家(除极少几个例外)没有同其它民主国家打过仗。只要这种现象持续下去,民主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张就意味着和平地带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展。”【21】依我看,这种分析或许有某些合理之处,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亨廷顿眼中的第三波民主与西方的自由民主所存在的区别,当民主缺少定义词的时候,“民主和平论”也将失去了意义。尽管都是民主,但是东方式的民主与西方式的民主的差别是深刻的,他们之间的差异远远超过了他们之间的差异。这种民主不同于西方的自由民主,很多时候,这种民主与西方民主反而是冲突的,历史上演的不是“民主和平论”,而是“(东西方)民主冲突论”。毫不奇怪,亨廷顿在《第三波》的序言中毫不隐讳的提到:“在缺少西方自由传统的非西方社会,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常常对个人的权利漠不关心歧视少数民族,遏制新闻自由甚至鼓励警察滥用暴力。”、“其次,在非西方国家的选举,常常诱使政治家去提出那些最能为他们带来选票的诉求,而这些诉求往往带有种族主义、宗教主义和民族主义的色彩。这些诉求会加剧国家的分裂,并导致反西方的政治领袖和政策的胜利。荒谬的是,采行西方民主制度的非西方社会常常鼓励排外主义的和反西方的政治运动”【22】或许正是因为亨廷顿看到了西方之外的民主之不同于西方内部的民主,也深深的体会到了东西方文化之间的差异对民主的差异所行为的巨大影响,这更加坚定了亨廷顿日后“文明冲突论”的理论的萌芽。在《文明的冲突与国际秩序的重建》中,我惊讶的发现了与先前同样的语调:“……非西方社会对西方民主体制采用了鼓励本土主义的和反西方的政治运动,并使他们获得了权力。”、“……民主化和西方化相冲突,民主本来就是一个地区化的而非世界化的进程。非西方社会的政治并非通过显示自己有多么西方化而赢得选举,相反,选举竞争刺激他们把自己的信仰说成是最能吸引大众的东西,那么东西通常具有种族的、民族主义的和宗教的特征”。【23】两者是多么的契合。
再次,亨廷顿所界定的第三波民主是典型的“精英民主”或者通俗一点说就是“领袖民主”。这或许是和亨廷顿对民主这个概念的界定有关,亨廷顿强调了民主的程序性,将其作为一种精英选择的手段,忽视了民主的实体性使得其它倾向于偏离“大众民主”。在《第三波》中,亨廷顿分析到:“在第三波中,民主制度常常是由那些愿意为了取得实现民主这一目标而不惜出卖其追随者的领袖们所缔造的。”【24】“在许多情况下,民主也许不是政治领袖们所期望的结果,但是,它至少不是最难以认可的后果,有利于民主的社会经济和外部条件的出现决不足以产生民主。不论一些政治领袖的动机是什么,他们都必须去造就民主,去采取行动,诸如局部的自由化,这就有可能导致民主的出现……如果一位政治领袖想要民主的话,即使他远没有李光耀那么老练,也能够在新加坡造就民主。在第三波中,创造民主的条件必须存在,但是只有政治领袖愿意冒民主的风险时,民主才可能出现。”【25】作者继续阐述到:“决定新兴民主国家能够生存基本上不是他们所面临问题的严重性或是他们有没有能力解决这些问题,而是政治领袖对他们没有能够解决这个国家所面临的问题所做出反应的方式。”【26】“不过似乎只有可能的是,不论民主再事实上摇摆不定还是得以维持,都主要取决于政治领袖愿意维持民主的程度以及愿意为这一努力所付出的代价,而不是优先考虑其它目标”【27】
从这些分析可以看出,亨廷顿是个十足的“精英民主主义者”,其特别注重民主化浪潮中政治领袖所扮演的作用,而大众的作用至多只是扮演选举者的角色之上。这就是李普曼一个著名的反论——“我确实知道,对同居于一国家或者一地的人群来说,最大的必须品莫过于被统治,如有可能便实行自治:如蒙天赐,便受廉明政府统辖,但无论如何,非被统治不可。”【28】实际上,正如龙应台在《野火集》中所揭示的一个真理——几流的人民就有几流的政府,就有几流的社会,几流的环境。亨廷顿过多的注重了领袖的角色,而忽略了大众的角色,社会的动荡与和谐很大程度上是受领袖之间“争权夺利”的影响,但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大众的影响。大众是水,领袖是舟,水能载舟也能覆舟。但无论是载舟与覆舟,大众的政治素质将“决定”这个社会的动荡与和谐。在我看来,亨廷顿对大众民主的忽略实在是一个遗憾。
伴随着这个遗憾的是,为什么亨廷顿会有这种倾向呢?就我个人的认识而言,这于亨廷顿之前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所提出的“强大政府论”以及“政治秩序稳定论”有关。一般的学者不会将亨廷顿这本始于60年代末期的著作与这本90年代初期的著作相提并论并进行比较研究。更有一些学者认为亨廷顿在这两本著作中体现出了不同的思维趋向。从强调秩序到民主的转变,思维似乎转了180度。但是潜留在亨廷顿思维中的遗迹还是深刻的影响了亨廷顿的精英民主观念。
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文版的序言中,沈宗美说到:“亨廷顿‘强大政府论’就是建立在他对第三世界这种观察和评估之上。其要义是,欲根除国内政治的动荡和衰朽,这些国家必须树立起强大的政府,舍此无他路可走,强大政府的构建和维持端赖强大政党的缔造和巩固。而政党的强大不在于数量,而在于力量。”【29】同样,亨廷顿也在此书中提到:“在那些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恰恰缺少权威,那里的政府不得不听任离心离德的知识分子,刚愎自用的军官和闹事的学生的摆布。”、“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无秩序必须先存在权威,然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30】更明显的,亨廷顿说到:“各国之间最重要的政治分野不在于他们的政治形式,而在于他们政府的有效统治程度。”对于秩序的维护的一个必要的方式就是培养一个强大的政党,培养一个强大的政府,而这个过程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弱民的举措。在强国(政府)的过程中,弱民也不可避免,亨廷顿对共产党国家的那一套秩序管理似乎深表赞叹,但是在民主的维度上讲,这些国家是最反人权的,民众的权利也是最没有保障的。
综合起来,亨廷顿在秩序与民主之间做出了一个平衡,实际上,《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这本书是亨廷顿1968年的成名作,其写作的时间刚好是第二波民主化回潮滥觞之时,亨廷顿注意到了急速的政治变迁所带来的动荡,从民主化的失败中汲取到秩序稳定的重要性,而那毕竟不是人类历史进程的方向。在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中,亨廷顿分析了民主化的必要条件,也在无形之中引入了第二波民主化回潮所给予的经验教训。两者的结合就导致了“精英民主”的诞生。自由民主可能真的是西方文明的专利,在那些社会经济不完善,乃至政治机制还没有制度化的国家里,自由民主更多的以失败而告终,这在第二波民主化回潮就悲怆的体现出来了;同样,精英的存在以及依附精英存在的政府乃至政治机构得以发挥秩序稳定功能的作用。于是,两者的结合就导致了第三波民主化中“精英民主”的萌芽,而亨廷顿也在无形之中描绘出这个图景,只不过很少被人发现而已。这种民主是属于第三波的,但是却不属于西方世界!
【IV】总结
亨廷顿在给《第三波》中文版所做的序总结到:“无论如何在第三波之后二十年的今天,民主化的条件远比以前有利得过。西方自由民主国家得各国政府在促进全球的民主化方面都可以有更大的作为。”或许,凭这一句,亨廷顿就可以被某些学者打入“西方中心主义”的泥潭中去。但是,客观而言,正如托克维尔在30年代所预言到的:“民主即将在全世界范围内不可避免的和普遍的到来。”其在《论美国的民主》的序言中说,该书的每一页都在向人们庄严的宣告:“社会正在改变面貌,人类正在改变处境,新的际遇即将带来。”他看到,数百年来,每一件大事都在推动身份平等的发展,它是“事所必至,天意使然。”【31】亨廷顿对第三波的分析或许有许多缺陷,但必须明白这么一个事实,民主化在地区范围甚至全球范围内的滚动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作者:
许少民
编辑:
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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