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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探索落实反腐倡廉新论断
贯彻落实625重要讲话关键在落实。我们一定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要求,创造性地抓理论落实,抓对策落实,抓行动落实,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让新论断新要求变成新的现实,结出新的成果。
切实把反腐倡廉建设摆上更加重要的议事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各项建设之中,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切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促,经常分析研究反腐倡廉形势和部署安排反腐倡廉工作,及时把握新情况新动向,及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新问题;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大力支持纪委履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的职责,大力支持有关反腐倡廉专门机关和部门开展工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有关反腐倡廉方面的诉求,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的反腐倡廉热情,积极动员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把反腐倡廉工作效果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切实加大对反腐倡廉工作不力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继续保持并不断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坚决惩治腐败。当前,我国消极腐败现象仍处于易发多发的历史阶段,惩治腐败这一手,任何时候都绝对不能放松,而必须抓得紧而又紧。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点查办党员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特别是违规发放、核销贷款的案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在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私分、转移、贱卖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津贴补贴有关规定的案件,在征地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安全生产、社保基金管理、环境保护、库区移民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以及其他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同时,要注重发挥案件查办的治本功能,创新办案思路,延伸办案链条,特别是要深化案例分析,强化警示教育,注重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制度建设,把查案的过程变成教育引导和整改规范的过程。
监督公权预防腐败
坚决贯彻执行“三个更加”要求,同时要切实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
预防腐败的根本思路和措施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有效遏制腐败,全面改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腐败问题的滋生,主要是因为公权力所涉及的领域在体制机制制度上存在着某些政策法规缺陷、监督制约真空和寻租的机会。因此,完善有关制度,健全有关机制,确保惩防体系建设健康有序地不断稳步深入推进,需要下述方面着力:
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建立健全民主治腐的体制机制制度和方法措施。
腐败是党的执政地位的杀手,而民主则是腐败的杀手。我们应该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样的勇气、胆略和力度,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民主政治建设。要按照《党章》和《宪法》赋予的民主原则,大胆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努力探索有效的民主治腐形式,稳步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着力加强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
我们党已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方针,但还应该旗帜鲜明地提出“依法治党”的方针。一方面要加强党内制度建设,依靠党的章程、条规治党;另一方面要加强国家的法制建设,依靠宪法、法律和法规治党。
制度治腐,需要抓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做到有法可依。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就党内法规而言,要加快修订和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若干准则(试行)》,依据党章的要求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加快制定与《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相配套的有关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就国家法律而言,要按照《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把反腐倡廉专门法律的立法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就行政法规而言,要加快制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配套的有关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二是严格按制度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着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构筑预防腐败的思想道德机制。
如果我们的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够普遍地树立起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他人利益至上的伦理道德原则和价值观念,自觉抵制极端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那么以这种思想为基础的各种腐败行为、犯罪行为也就会自然而然地得到有效遏制。所以,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走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并举之路,千方百计努力提高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致力于解决党员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
着力加强对公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
监督制约是预防腐败和把腐败问题遏止在萌芽状态,防止出大问题的重要手段。监督工作要严格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进行,同时要按照《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财政资金运行过程,国有资产运营过程,金融、证券运作过程,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开采权出让、行政审批权运用等。
通过监督,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完善监督机制,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尽可能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
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的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各方面监督的积极作用,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尤其是要高度重视发挥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要尊重和保障群众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凡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能公开的都要依法公开,听取群众意见,让这些事项在阳光下运作,以加大监督的力度,提高监督的效果。
着力加强反腐败斗争的国际合作,借鉴国际经验,利用国际资源,建立健全国际合作机制。
在反腐倡廉的法制建设上,在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化原则上,在公务员个人及家庭收入和财产的管理和监控上,在控制洗钱活动的方法措施上,在侦破贪污、贿赂案件的手段上等等,国外都有许多先进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同时,还必须努力加强与国际社会在反腐倡廉问题上的合作,积极利用国际资源来促进我们的反腐倡廉工作。
当前要特别加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运用,抓紧与世界各国尤其是世贸组织成员国(或地区)加强如下四个方面的合作:一是建立反腐败情报、信息共享机制;二是建立腐败案件跨国调查协作机制;三是建立重大跨国腐败活动紧急控制和处理机制;四是建立对跨国(或逃亡)腐败罪犯的引渡机制。
作者:
李一帆
编辑:
李新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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