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布《军服管理条例》禁止以军品招揽顾客
2009年01月20日 09:40人民日报 】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547号)

现公布《军服管理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2009年1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服管理,维护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军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

第三条 军服的制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军服由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第四条 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以下称军服承制企业)应当具备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必需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资信,并符合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查验,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择优确定军服承制企业,与其签订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

第五条 军服承制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完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执行军服生产技术规范。

军服承制企业不得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军服生产技术规范,也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不得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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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唐毓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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