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原则通过新拆迁条例草案

导读:经过两次征集意见后,1月19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分析评论   

特别策划

新拆迁条例进退失据

新拆迁条例草案第二稿公开,舆论难掩失望之色。可以想象立法者的艰难:进,无法进入土地财政的禁区;退,无法直面自焚频发的社会处境。结果,两面不讨好。…[详细]

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9年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称将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出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本专题对旧拆迁条例作了梳理…[详细]

事件背景

五教授建议修订拆迁条例一周年

2009年12月7日,,北大姜明安等五教授上书全国人大。他们提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等存在抵触…[详细]

相关资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详细]

视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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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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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条例》“变法”要点对比
 
现行《拆迁条例》规定
《首次征求意见稿》规定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
一、征求意见程序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二、公共利益界定
按照先发、物权法、土地管理发和市场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城市房屋和农村土地房屋。应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但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无具体规定。 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 科教文卫体等公共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明确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教文卫体等公共事业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
三、危房改造
未作规定。 危旧房改造需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 补偿方案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对“回迁”的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五、拆迁机构
建设单位是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由于拆迁速度和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的经济利益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 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取消建设单位拆迁。 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强制拆迁
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有利于加强对基层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有利于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
七、集体土地拆迁
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度,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分别由《拆迁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 未作规定。 未作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抓紧土地管理罚修改工作。
拆迁条例修改主要争议点

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办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法制办称修改目的是既有利于稳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又在这一进程中切实维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

 

 土地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的补偿是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共提出13332条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是主张补偿标准应当是房地产市场价格,能够保证被征收人可以在市场上购买到区位、面积、环境等条件相似的住房。

☆ 二是建议房地产市场评估应当考虑多种因素,如产权性质、装修、停产停业损失、交通成本、物业费、采暖费、停车费的增加等;也有意见提出,对补偿上限作出规定,防止过度补偿;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应当有明确的异议解决机制。

☆ 三是主张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选择确定,评估机构应是独立机构,与当地政府无利害关系,任何人不得干预评估。

☆ 四是建议明确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 五是建议对违法建筑要区分情况,不能“一刀切”。

☆ 六是建议对回迁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 七是主张补偿协议应公布,防止暗箱操作,也有意见反对公布,主张保护被征收人隐私权.[详细]

《二次征求意见稿》根据以上意见所作修改

☆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详细]

 

征收范围的确定即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对此共提出9161条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是主张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宜过宽。如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的最终用途可能具有商业性质,凡是具有营利性的项目都不应属于公共利益。

☆ 二是主张公共利益应当是所有公众都能共享的权益,应该完全由国家财政投资建设,因此,收费的公路、教育、医疗、市场化运作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等都不应属于公共利益。

☆ 三是认为征求意见稿对公共利益的七项规定还不够全面,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为城市发展和建设进行的重大工程,由政府组织或者主导的住宅小区、经济工业园区、商业街区等城市建设,都属于公共利益。

☆ 四是危旧房改造不好界定,应当对危房和旧房进行区分,也有意见提出危旧房改造中存在商业开发,不属于公共利益。[详细]

《二次征求意见稿》根据以上意见所作修改

☆ 基于上述考虑,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项目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详细]

 房屋征收程序

 

 房屋征收实施机构

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社会各界对此共提出11054条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是主张政府在论证时应当将补偿方案作为论证内容,并将补偿标准、安置补偿意向、估价单位等予以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 二是认为发生重大争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的机制,在制度设计上不公平,建议引入人大决策或者司法机制。

☆ 三是危旧房改造征求意见程序应更加明确,如旧房的标准、对危房和旧房应区别对待,90%的比例是按户数还是按产权面积计算。有意见提出,全体被征收人同意才可以改造;也有意见提出,90%的比例太高,建议改为多数或者2/3、4/5同意。[详细]

《二次征求意见稿》根据以上意见所作修改

☆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详细]

 

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是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机构,公开征求意见中涉及房屋征收实施机构的意见共2454条,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是认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具体工作,但是受委托单位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能是营利性组织,并且对受委托单位应当进行严格的监管和限制。

☆ 二是认为受委托单位不能是开发商、建设单位以及一切与该项目有利益关系的单位。

☆ 三是认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委托其他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具体工作。[详细]

《二次征求意见稿》根据以上意见所作修改

☆ 二次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取消建设单位拆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详细]

 强拆问题

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搬迁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共提出3950条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认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是当事人一方,不应有行政强拆权,政府只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或者即使政府强制拆迁,也必须依法申请法院裁决后方可强制拆迁,建议取消行政强制拆迁制度。二是认为为了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必要保留行政强制拆迁,但应当对行政强制拆迁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限定。[详细]

 

《二次征求意见稿》根据以上意见所作修改

二次征求意见稿根据各方意见,对法律责任进一步作了明确、细化。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细]

拆迁条例的历史:出台与变迁

1991年出台的拆迁条例,当时恐怕不会有人想到它在未来会发挥如此之大的作用…

1991:颁布条例配合城市规划

1991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原因是为了配套《城市规划法》:“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主要目的是通过旧城改造房屋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当时的补偿是立足于安置,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大都得到了改善,所以老百姓比较拥护…

 

 1994:分税制导致拆迁潮

1994的分税制改革是个关键点,分税制把各个地方的财政收入集中上缴中央,由中央政府扩大投资,以投资带动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分税制实施的结果是,许多地方政府财政捉襟见肘,他们不得不依靠东挪西借维持生计。各个城市政府负责人打着经营城市的幌子,从事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利用土地扩张地方财政的方式被各级地方官员不断复制…

 

2001:修订规范政府权力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拆迁和建设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为了适应这种变化,2001年6月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并于当年7月1日正式实施。可是,由于城镇房屋拆迁条例只强调对城市房屋拆迁进行补偿,没有完全顾及到房屋所有权人的切身利益,结果导致城镇房屋拆迁悲剧非但没有减少,反而由于政府理直气壮“依法拆迁”,而导致拆迁的悲剧频繁发生。…

 

2007:应对《物权法》紧急修改

2007年《物权法》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因与《物权法》抵触,当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学者辛辛苦苦数年营造的法律防线就这样轰然倒塌。

 

越来越弱势的被拆迁者

2007年-吴萍:后无来者的钉子户

2007年,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重庆最牛钉子户赢得了胜利,那件事中有一个坚强的女性吴萍。这件引起了国内外舆论关注的个人与强大的拆迁队的对抗事件,造就了“最牛钉子户”这个词语。但是,从吴萍之后,被拆迁者再也没有取得过这样的胜利…[详细]

2008年-潘蓉:燃烧瓶挡不住拆迁办

潘蓉站在楼顶上,铲车在下面拆她的房子。地面的人开始向四楼扔石块,没有办法的她和他的先生张其龙开始扔掷自制的汽油瓶。但是这显然不能阻止铲车的拆除行动,他们叫来消防车,像打仗一样的。最终,两个人对抗不过,房子还是被拆掉了… [详细]

2009年-数名被拆迁者:自焚挡不住拆迁办

2009年6月5日,靳清湖家被强制拆迁过程中,靳清湖大女儿闯入现场,向自己身上倒上汽油后点燃。[详细]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停止拆迁的要求未被理会后,唐福珍将自己点燃。11月29日晚,唐福珍因伤势过重死亡。她誓死捍卫的房子,终于被拆除…

拆迁条例的问题:缺陷与后果

拆迁条例的缺陷,当然不止以下几条…

先拆迁后赔偿

《拆迁条例》:政府收回土地后,把补偿问题留到拆迁阶段,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来解决。

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是征收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应当在房屋拆迁之前、征收阶段完。从常理说法,拆都拆了,还不是想怎么赔就怎么赔?但这居然是符合条例规定的。

 

先拆迁再走法律程序

拆迁条例第15条: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强拆的权力:“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法治的基本原则:凡限制剥夺公民的自由和合法财产,除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外,还必须遵循正当的程序,正当程序最基本的一点就是必须经司法程序,对公财产的强制最终应由法院作出裁决…

 

征收决策主体与执行补偿主体分离

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然《拆迁条例》征收房屋和土地的决策是政府做出的,却由商业性企业执行,补偿也由商业性企业支付…

可能的后果:被拆迁/征收人进入谈判过程过晚;政府逃避补偿责任;补偿标准的谈判和讨论被推迟到拆迁决策已经做出之后、拆迁开始实施的阶段。到了这一阶段,被拆迁人已经没有多少讨价还价的实力…

 

“拆迁”概念本身根本不能成立

事实上,宪法和法律也都已经宣告拆迁条例失去效力: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对私人财产只能“征收或征用”,而无拆迁二字;2007年10月起实施的《物权法》与当年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同样只承认征收。由于这些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就是拆迁条例所调整的,则按后发取代前法的基本法理和《立法法》原则,拆迁条例最晚从2007年10月起就已经失效了…


拆迁条例会否改变:五学者的意见与新草案

以下所述还是未定之数,因为草案还在征求意见之中…

公共利益界定成为焦点

北大学者:要坚决地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在征收、补偿、拆迁这个过程当中,政府的征收必然是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上。如果是“非公共利益”,政府就不应该出面为开发商征收。何为公共利益?专家举例说,“危旧房改造算不算公共利益?如果地方政府拆除危旧房,原址却盖了别墅,这就不一定是公共利益。”

 

先赔偿后拆迁可能写进条例

北大几位教授一致指出: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的补偿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谈不拢,屋主完全可以拒绝让出房屋。只有这样的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政府不能帮开发商拆迁

几位学者认为,一定要将将政府拆迁与商业拆迁彻底划清界限,斩断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链。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下功夫,明确一些具体的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判定标准、公共讨论和决定的程序机制,才能形成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后,可以将利益关系明确化,这样在商业拆迁过程当中,政府才可以真正地作为一个中间裁判的角色对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评判,就不至于像现在这样的制度,政府和发展商是搅在一块的…

 

家里来了拆迁办

拆迁办:不小心碰倒了你的房子

温春梅回家一看,房子竟然倒塌了一半。而当地拆迁办对此的解释竟然是:“在清理旁边垃圾时不小心碰倒了”。针对此事,派出所表示,不小心碰倒房子并不是故意损坏,所以不能立案,赔偿问题需要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只能走法律程序去法院起诉了…[详细]

调“军队”拆迁?

7月14日以来,多个网站论坛上出现帖子称,富豪沈金木是桐乡市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4月10日在崇福镇个别领导和人武部干事带领下,指挥上百名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战士搞武力搬迁。”当地官员回应说,当时为了便于认清工作人员,就向人武部借了迷彩服… [详细]

出门去买菜 房子被拆迁

“早晨出门时,房屋还好好的,中午买菜回来,屋子就被推平了!”荔湾区石围塘街五眼桥的村民黄建英中午回家,发现自家房屋被拆掉,家具电器不知被搬到哪里。“天寒地冻,我们晚上怎么过夜呢?” [详细]

 

大陆之外的地区的拆迁事件

香港房屋拆迁赔偿如何计算

香港拆迁问题也很严重,但问题香港会按照市价来算,你这个地方我现在估计市价是多少,然后有一个独立测量师来计算,双方再谈价钱。就算不按市价,他要保证比如说我换一个房子给你,要同样的面积,相同的区域。以及交通便利各方面都考虑到,这叫做等价赔偿嘛…[详细]

美国钉子户让开发商屈服

开发商为只有90多平米的小房子,开出了近十倍于市价的百万美元补偿,但80多岁的屋主伊迪丝·梅斯菲尔德就是不肯搬,最后,开发商只好三面围着她的小房子,建起了凹字形的五层商业大楼… [详细]

日本钉子户逼辞县官

日本关东地区静冈县知事石川嘉延昨天向县议会提出辞呈。石川辞职无关贪渎丑闻,无关政治斗争,只为兑现自己在静冈机场建设问题上对一个“钉子户”的承诺,即“钉子户”大井寿生答应把妨碍机场安全的树砍掉,而石川答应辞职… [详细]

拆迁条例的未来: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

就目前了解到的信息,以下问题是新条例无法解决的。

农村集体土地依然是盲点

到目前为止,《拆迁条例》的修改还不会涉及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及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而据媒体报道,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和拆迁是矛盾更多、冲突更多、悲剧性事件发生更多的领域。在修改《拆迁条例》的基础上,未来一定需要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土地和房屋的征收、补偿和拆迁。

 

公共利益难以限制行政权力

在学术界起草的有关法律文本中,对公共利益缺乏必要界定,甚至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个不确定的概念,政府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这样的逻辑思维方式把公民的财产权利置于危险境地,政府随时可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理由,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因此,今后我们依然担心,当房屋被公共利益的名义征收以后,会不会转手给开发商…

 

要的是“条例”还是“法律”?

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立在完全错误的法律概念基础上。只有完全抛弃“拆迁”这个概念,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暴力拆迁问题。拆迁条例还有什么修改的必要?立法机关现在要做的是公开废除它,制定《地产征收法》,而不是不顾《立法法》的要求,试图用敷衍塞责的“条例”来调整那种可以带来毁灭的权力…

 

近年强拆事件

宜黄拆迁导致自焚事件

9月10日上午,宜黄县凤冈镇发生一起因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3人被烧成重伤。随后,3名伤者被紧急送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抢救。事件引起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抚州市委、市政府不惜一切代价救治伤者,并派出调查组于15日前往宜黄县展开调查…[详细]

成都唐福珍自焚事件

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6天前,她因阻止有关政府部门拆迁而站在楼顶抗争,最后泼上汽油用打火机自焚。如今,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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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