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经过两次征集意见后,1月19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 03:59国土部开始起草《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
- 01:25北京版“新拆迁条例”出台 区县政府负责征收与补偿
- 05:0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发布(全文)
- 02:31住建部:房屋征收评估完全按市场价
- 01:50国务院启动《土地管理法》修改 意见稿被指改动少
- 06:17新拆迁条例设计者设司法程序防强拆
- 17:48新拆迁条例出台前调研3年 力求平衡发展与保护
- 05:40民法学会长解读新拆迁条例:规范拆迁 保障私权
- 05:16新拆迁条例实施 专家详解其中亮点
- 04:35国务院两部门详解新拆迁条例 行政机关自行强拆…
- 03:56两部门解读“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02:27内地拟修改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规定
- 02:02新拆迁条例:法院强执模式拟协商确定
- 01:08新拆迁条例颁布施行 集体土地征收正研究修改
特别策划
新拆迁条例进退失据
新拆迁条例草案第二稿公开,舆论难掩失望之色。可以想象立法者的艰难:进,无法进入土地财政的禁区;退,无法直面自焚频发的社会处境。结果,两面不讨好。…[详细]
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9年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称将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出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本专题对旧拆迁条例作了梳理…[详细]
相关资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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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拆迁条例》规定 |
《首次征求意见稿》规定 |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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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求意见程序 |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
二、公共利益界定 |
按照先发、物权法、土地管理发和市场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城市房屋和农村土地房屋。应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但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无具体规定。 | 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 科教文卫体等公共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 |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明确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教文卫体等公共事业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 |
三、危房改造 |
未作规定。 | 危旧房改造需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 补偿方案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
四、拆迁补偿 |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对“回迁”的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五、拆迁机构 |
建设单位是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由于拆迁速度和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的经济利益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 | 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取消建设单位拆迁。 | 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六、强制拆迁 |
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 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有利于加强对基层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有利于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 |
七、集体土地拆迁 |
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度,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分别由《拆迁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 | 未作规定。 | 未作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抓紧土地管理罚修改工作。 |
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办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法制办称修改目的是既有利于稳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又在这一进程中切实维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
土地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的补偿是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共提出13332条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是主张补偿标准应当是房地产市场价格,能够保证被征收人可以在市场上购买到区位、面积、环境等条件相似的住房。
☆ 二是建议房地产市场评估应当考虑多种因素,如产权性质、装修、停产停业损失、交通成本、物业费、采暖费、停车费的增加等;也有意见提出,对补偿上限作出规定,防止过度补偿;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应当有明确的异议解决机制。
☆ 三是主张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选择确定,评估机构应是独立机构,与当地政府无利害关系,任何人不得干预评估。
☆ 四是建议明确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 五是建议对违法建筑要区分情况,不能“一刀切”。
☆ 六是建议对回迁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 七是主张补偿协议应公布,防止暗箱操作,也有意见反对公布,主张保护被征收人隐私权.[详细]
《二次征求意见稿》根据以上意见所作修改
☆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详细]
征收范围的确定即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对此共提出9161条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是主张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宜过宽。如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的最终用途可能具有商业性质,凡是具有营利性的项目都不应属于公共利益。
☆ 二是主张公共利益应当是所有公众都能共享的权益,应该完全由国家财政投资建设,因此,收费的公路、教育、医疗、市场化运作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等都不应属于公共利益。
☆ 三是认为征求意见稿对公共利益的七项规定还不够全面,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为城市发展和建设进行的重大工程,由政府组织或者主导的住宅小区、经济工业园区、商业街区等城市建设,都属于公共利益。
☆ 四是危旧房改造不好界定,应当对危房和旧房进行区分,也有意见提出危旧房改造中存在商业开发,不属于公共利益。[详细]
《二次征求意见稿》根据以上意见所作修改
☆ 基于上述考虑,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项目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详细]
房屋征收程序
房屋征收实施机构
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社会各界对此共提出11054条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是主张政府在论证时应当将补偿方案作为论证内容,并将补偿标准、安置补偿意向、估价单位等予以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 二是认为发生重大争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的机制,在制度设计上不公平,建议引入人大决策或者司法机制。
☆ 三是危旧房改造征求意见程序应更加明确,如旧房的标准、对危房和旧房应区别对待,90%的比例是按户数还是按产权面积计算。有意见提出,全体被征收人同意才可以改造;也有意见提出,90%的比例太高,建议改为多数或者2/3、4/5同意。[详细]
《二次征求意见稿》根据以上意见所作修改
☆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详细]
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是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机构,公开征求意见中涉及房屋征收实施机构的意见共2454条,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是认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具体工作,但是受委托单位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能是营利性组织,并且对受委托单位应当进行严格的监管和限制。
☆ 二是认为受委托单位不能是开发商、建设单位以及一切与该项目有利益关系的单位。
☆ 三是认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委托其他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具体工作。[详细]
《二次征求意见稿》根据以上意见所作修改
☆ 二次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取消建设单位拆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详细]
强拆问题
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搬迁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共提出3950条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认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是当事人一方,不应有行政强拆权,政府只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或者即使政府强制拆迁,也必须依法申请法院裁决后方可强制拆迁,建议取消行政强制拆迁制度。二是认为为了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必要保留行政强制拆迁,但应当对行政强制拆迁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限定。[详细]
《二次征求意见稿》根据以上意见所作修改
二次征求意见稿根据各方意见,对法律责任进一步作了明确、细化。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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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