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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学者沈岿、王锡锌、钱明星谈《拆迁条例》修改
2009年12月16日 17:05人民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拆迁条例》如果修改,能给弱势的老百姓多大权利? [15:02]

[王锡锌]::《拆迁条例》的修改,本身就是要进一步落实《宪法》、《物权法》对公民所有的合法财产权的保护。因此,《拆迁条例》修改的目标应该始终围绕对老百姓合法的财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这种保护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加以落实。比如说如对于房屋的拆迁,首先应当要经过征收程序,而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这一目的,对于公共利益法律应当做出比较明确的界定,引入广泛的公众讨论参与,这样就可以制约一些地方政府在房屋征收问题上很可能被滥用的征收权,这可以在源头上保护百姓的合法财产权。又比如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进行征收,征收部门也必须对房屋进行公平的、公正的补偿,这种补偿必须能够反映出房屋的市场价值,这就可以保护房屋所有人合法的利益。

同时《拆迁条例》修改还可以在拆迁的程序,对暴力拆迁的禁止和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公民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有效保护。拆迁制度涉及到民生,民生问题应该是这一制度特别关注的问题,这也是立法者在对拆迁制度进行修改时必须牢牢把握的一个核心主题。谢谢! [15:03]

[pdd]:嘉宾:《拆迁条例》和《物权法》那个大?为什么经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没有行政机关制定的条例管用? [15:09]

[王锡锌]:毫无疑问《拆迁条例》和《物权法》比起来,当然是《物权法》更大。但是在现实中的确我们可以看到,公民手拿《物权法》抵挡不住拆迁人“依法拆迁”的铲车,原因何在?我认为一方面这是由于《物权法》的规定,仅仅是提供了对财产权保护的基本的原则,原则虽然重要,但过于抽象和空洞。因此,如果没有关于物权保护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就很难落地。另一方面政府拆迁部门在拆迁问题上往往更习惯于、更倾向于适用《拆迁条例》的规定,因为《拆迁条例》更加具体,操作起来对他们更加便利。

再者,《拆迁条例》和《物权法》存在一些抵触,虽然我们都知道《物权法》大于《拆迁条例》,但碰到这些抵触的情形,到底应该怎么办?我们缺乏一种有效的违宪审查的程序和操作机制,所以即便在形式上两者有抵触,也很难及时的对《拆迁条例》通过审查来加以废止或改进。 [15:09]

[leining]:编号:E政案第1764号;案由(提案主题):城市规划和拆迁事项中应当居住权优先,应当先居住权优先后居住权。 [15:14]

[沈岿]:首先网友leining提出规划和拆迁过程当中人权优先的原则,我表示赞同。当然,人权优先作为一个原则究竟应该如何转化为一些具体的制度建设,从而能够真正保障人权的实现,这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比如,网友leining在提案当中提及规划和拆迁应该优先考虑居住权以及优先考虑先居住权,这些提议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首先在法律上还是应该考虑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因为房屋一旦被征收被拆迁,那么,受到损失最大的仍然是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居住权实际上是房屋使用权的一种表现,居住在房屋里的既有可能是所有权人,也有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因此,可以想见征收和拆迁房屋首先必须要保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充分的、合理的补偿。

再比如,在规划和拆迁当中,人权优先的原则还必须转化为对房屋所有权人或居住人的人身安全给予充分的保障。具体而言,在依法强制拆迁过程当中,如果出现被征收人不愿离开房屋,并且采取极端的危害自身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方式来阻止拆迁的话,那么,在制度设计上就应该考虑暂时停止这样的拆迁活动。即便是在征收拆迁的决定都合法的情况下,也应该以暂时停止的方式首先保障被征收人的或者房屋居住人的人身安全。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手段,例如,对于拒不履行法定裁判的人是可以采取拘留的手段,以拘留手段既可以让合法的拆迁顺利进行,同时又可以保证被征收人的人身安全。但是这都是需要建立在地方政府依法适当地运用相关的强制手段的基础上。 [15:15]

[帝国时代2]:E政案第1707号:制定全国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刻不容缓? [15:16]

[王锡锌]:我觉得这位网友所提出的电子政案就是“制定全国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的提案,反映了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人们的一种普遍关注,补偿问题的确是房屋拆迁过程中核心的焦点问题。特别是在现行的房屋拆迁法律规定中,对于房屋是不是应该征收拆迁房屋所有人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话语权和决定权,所以他们只能关注拆迁补偿的标准。目前关于拆迁补偿标准大部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政府来做具体规定,这种由地方规定的做法,虽然有一些合理性,比如说各地的房屋价格有所不同,所以地方规定可以做到防止“一刀切”。但是也需要特别注意,如果完全由地方来规定补偿标准,中央对房屋补偿问题以及其他民生问题关注的重要政策就可能在地方打折扣,甚至补偿的落实还会出现通过层层规定而被截留。

所以我赞成应该制定一个关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全国性的指导规则,在其中规定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必须考虑的对被拆迁人生活、居住等方面的因素。同时规定也需要对这些原则和核心要素的落实加以明确。在这个指导框架的基础上,地方根据自己的情况可以做一些具体规定,但不得与全国性的统一指导规则发生冲突和抵触,这就可以最大程度的实现原则性和具体情况的平衡。 [15:16]

[酌秋平湖]:王锡锌教授,在电视上每每见你做嘉宾,对你敢于且条条入理地声张社会正义,特发帖对你个人,表示由衷的敬意----虽然觉得官员烂了,说也没用了。 [15:21]

[王锡锌]:首先谢谢这位网友的鼓励,其实我能在电视上做一些评论,也正好表明党和政府对于各种讨论甚至是批评,是持一种非常开放和包容的态度的。只要有机会,我还会一如既往的通过各种方式来参与公共问题的讨论,这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一种责任。说到对一些具体问题的批评、监督、讨论,我个人觉得这种空间越来越大。虽然在一些问题上讨论、争议或者批评,在短期内并不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应,但这种理性的参与仍然是我们的社会所需要的,也一定是有积极的、建设性作用的。每一个人都怀有一种对公共生活质量的追求之心,我相信明天会更好! [15:21]

[outinto]:请问嘉宾为什么总是出现恶法而不是好法,你们觉得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对此有没责任,具体到你们,此次参加修改拆迁条例,事前有没广泛调研征求民意? [15:22]

[沈岿]:首先,确实因为媒体的作用,我们看到很多的事件都似乎在说明恶法的存在,但是,必须承认改革开放30多年如果没有很多良好的法律,我们是不会发展到现在的。也许是因为负面的惨痛的事件让人印象更深、记忆更深的原因,所以,我们更多的想到的是恶法;也许是因为我们更愿意制度向更好的方向发展,所以,我们也同样更多的想到的是如何去解决现在存在的恶法问题。

其次,此次《拆迁条例》的修改,国务院法制办曾经举行过两次专家论证会,也倾听过部分被征收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只是尚未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立法的一个过程,因为我们知道,立法就是一个制度建设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理性和审慎的精神。但是任何一个立法者、任何一个学者、任何一个政府官员,甚至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事先对立法所需要解决的问题都考虑得十分周详、成熟,所以,在起草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很不成熟的条款的拟定。在这些条款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很有可能会激发没有必要的争议,而当条款的拟定比较成熟之后,并且已经在充分考虑各方面意见的情况下,形成了更加完善的条款之后,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许可以使很多不必要的争议在此阶段之前就能够得到比较好的解决。

第三,我们从国务院法制办那里知道,《拆迁条例》的修改在不久的将来肯定会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到那个时候,大家都能够把自己理性的声音向立法者提出来。 [15:23]

[葭苇萧萧风淅淅]:教授们,俺是大老粗,问一个粗的问题,拆迁双方的交点问题在利益,费话少说,这个问题你们怎么讨论的?...... [15:30]

[沈岿]:位网友自称问的粗的问题,实际上恰恰是我们讨论当中碰到的焦点问题之一。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考虑:一是仍然要坚决地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在征收、补偿、拆迁这个过程当中,政府的征收必然是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上。如果是“非公共利益”,政府就不应该出面为开发商征收,那么,开发商就必须和房屋所有权人平等地协商、讨论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相关事宜。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不能接受开发商开出的条件,那么,房屋所有权人完全有权利拒绝出让自己的房屋,这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用来保障自己利益的法律机制。

二是要坚持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必须给予合理地补偿。至于什么是合理的补偿,原则上还是要强调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今天上午我们还讨论过如何使房屋的评估机制公正、合理,这就涉及到评估机构如何选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是否合理等问题。在这些问题上,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地讨论和研究,也希望大家共同来参与讨论。但是,无论如何必须要通过一种机制来保证政府不能纯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面的牺牲个体利益。 [15:30]

[dingwenya]:此次建议的缘起是什么? [15:36]

[沈岿]:这次建议的缘起还是因为媒体报道的接二连三的暴力拆迁、违法拆迁事件,尤其是发生在成都金牛区的惨烈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促使我们考虑是否存在制度本身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制度的实施的问题。我们也注意到,在我们之前已经有律师、法官对《拆迁条例》存在的违宪或违法问题提出过意见,其中也有向国务院正式提出的审查建议。由于这些意见或建议尚未转化为具体的新的制度建设,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通过一种新的努力来推动新的制度建设。此外,我们也了解到,国务院对《拆迁条例》的修改非常重视,也一直在做大量的修订工作,只是各方面的阻力,尤其是来自地方政府的阻力较大,因此,我们也希望这次建议能够帮助(如果说可以帮助的话)国务院尽快地出台新的条例,理顺相关的关系,建构一个更加合理的征收、补偿和拆迁制度。 [15:36]

[番薯仔]:【王教授】:我想问一个比较敏感问题,假如您家也遭遇强拆,推土机和打手,就在您家门外,此时您打算怎么办? [15:38]

[王锡锌]:我觉得这不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因为这样的假设其实在一些拆迁的个案中也许就是真实。我可能会和其他的任何一个普通公民一样,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我首先想到的是诉诸法律和政府:推土机,谁开来的?是政府部门还是开发商?打手,谁派来的打手?如果推土机和打手都没有合法的条件、程序的支持,我想公民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合法手段,为权利而战。当然个体也许是弱小的,但依法捍卫权利的行为传递出的是一种对法律权威的尊崇,我相信这种信念的力量。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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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邵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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