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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法院将测谎结论引入法庭质证引争议
2009年08月24日 11:53法制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2004年6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上诉案件。原告王旭文拿着一张被告苗丽签名的15万元借据复印件到法院起诉。王旭文称,之前双方发生纠纷,警方介入后,在询问中,苗丽当场将借据撕成了四五片,后原告自己不慎将借据原件丢失。一审法院以苗丽无充足证据和理由否认其借款的事实为由,判决苗丽败诉。

“在上诉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但原告将原件丢失的表述,也存在着很多疑点。”主审该案的徐州市中院民二庭审判员袁晓非回忆说,在苗丽的请求下,法院征得王旭文的同意后,委托了四川金盾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两人进行了“测谎”。

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单独空间里,测试专业人员首先进行了被测试人行为能力是否正常的测试,后又结合案情对两人分别进行了测试。先前信誓旦旦的王旭文因为分数为“-13”没有获得通过,王旭文随即表现出了明显的“心神不宁”。袁晓非回忆说,回到徐州后,王旭文再也没有露面,法院判决他败诉后,他也没有提起上诉和申诉。

“当时是第一个吃了‘螃蟹’,因为民诉法并没有可以认定测谎结论为‘证据’的法律规定。”袁晓非说,但把测谎结论引入审判实践,的确可以给法官的“心证”给予明确的“信号”,乃至作为重要的参考。

测谎揭穿虚假诉讼面纱

记者了解到,测谎运用于司法活动,特别是刑事案件侦破,其实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其最重要的科学依据来自于心理学。因为人在说谎时,会不由自主地产生心理压力,这些压力又会引起诸如心跳加快、血压升高、手掌出汗、呼吸速度和容量略见异常等主观意志无法控制的生理现象。测谎仪就是记录这几种数据,并以此为依据判断被测对象是否说谎。目前,在刑事侦查领域,测谎技术的成熟运用,已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但是,不了解测谎技术发展现状的人,很自然就会联想到诸如“鉴定技术是否科学”、“被测谎者存在阅历、社会经验、环境影响等差别”等等问题,同时也会对测谎结论的科学性存在着“怀疑”。

对此,徐州市中院民二庭庭长刘慎辉认为,“并不是要将测谎结论作为刑事判决的依据,而是作为一种有效的侦破手段,为最大限度的‘还原真相’提供重要的参考。”

据刘慎辉介绍,面对目前越来越多的“虚假诉讼”,“测谎”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引入“测谎”,有很多正面意义。

案件到了法院,总有对立的意见,而一些证据要么存在着证明力“乏力”而“含糊不清”的情况,或者因“势均力敌”而一时“难辨真假”,即使法官通过“察言观色”而多少有了一些“心证”,但判决时却同样面临着法律适用问题。民二庭审判长杜演文认为,在审判实务中,只要坚持启动测谎鉴定程序“从严把关”的审批环节,在双方当事人均“自愿接受”的前提下,可以最大限度地加强法官“究竟谁是撒谎者”的“心证”。

在很多案件中,测谎结论甚至成了成功调解案件,让当事人息诉息访的“利器”。杜演文给记者讲述了他办理的一个案件。

原告魏哲学手持一张厉思雨打给他的欠下了3.68吨铸铁的欠条到法院起诉。在审理中,厉思雨辩解说两人是合伙关系,因为其他人共同欠了两人的货款,后将铸铁堆放在他的院子中用于抵债,欠条则是作为会计的魏哲学用来记账的方式。

杜演文说,如果按照欠条判决厉思雨败诉,法律上或许没有问题,但却无法达到息诉服判的效果。

在不久进行的测谎中,魏哲学顺利通过测试,而厉思雨则在测谎中心理压力反应异常,而且有较强的反测谎行为。在得知对他十分不利的测谎结论后,原来“声色俱厉”的厉思雨很快表示愿意和原告调解。杜演文说,该案从一审到二审持续了近两年,但却在测谎鉴定后一个多月达成了调解协议,从中可以看出,测谎技术在民事案件中确实可以起到“辨别真伪”的作用。

三大诉讼法均无明确法律依据

记者了解到,对于测谎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这个问题,在目前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中,的确都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形式有7种,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可以使用其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测谎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主要认可了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但不包括心理测试。

“在民事审判领域,目前从最高院到省高院,都没有一个司法解释或证据规则涉及到‘测谎入证’的问题。但是,从1999年到2009年已有10年,测谎技术在发展,鉴定人员职业素质也在提高,而且全国很多法院在实践中已经有不少使用测谎辅助审判的成功案例。”徐州市中院立案庭副庭长单云娟则认为,将测谎作为法官裁量的“辅助手段”,并不违背最高检1999年批复的精神。

但单云娟同时说,要注意防止在民商事审判中出现测谎泛滥化的倾向。

“测谎仪可以比作是医生用来诊断病症的‘CT扫描透视技术’。如果不慎重使用,势必会让法官形成‘通过其他证据的认定较难,而测谎则很容易’的依赖心理,久而久之,则演化成其他证据证明手段的‘苍白无力’。”刘慎辉认为,除了对目前的测谎鉴定机构进行“从严规范”,严把“行业准入关”之外,较为稳妥的方式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规定,对测谎运用于民商事审判实践进行较为详细地引导和规范。

据悉,徐州市中院为此于近期进行了调研,其中,“非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启动测谎程序”、“法院及时对测谎进行审查”以及“测谎结论可以加强或者削弱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但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等,已经取得了较为一致的认识。

刘慎辉也认为,测谎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惟一证据,但可以作为与待证事实存在间接联系的证据,在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形成一个比较一致的证明体系时,可以发挥其积极作用。

本报徐州8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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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国锋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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