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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八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全文)
2009年01月20日 10:54中新网 】 【打印

十四、军控与裁军

中国政府重视并支持国际军控、裁军和防扩散努力,采取切实措施严格履行相关国际义务,致力于与国际社会一道,在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维护国际战略稳定和增进各国共同安全的基础上,巩固和加强现有国际军控、裁军和防扩散体系。

核裁军

中国主张所有核武器国家明确承诺全面、彻底销毁核武器,并承诺停止研发新型核武器,降低核武器在国家安全政策中的作用。两个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对核裁军负有特殊、优先责任,应认真履行已达成的有关协议,并以可核查、不可逆的方式进一步大幅度削减其核武库,为其他核武器国家参与核裁军进程创造必要条件。

中国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早日生效,并将继续恪守“暂停试”承诺。中国支持条约组织筹委会为条约生效所作的筹备工作,积极参与国际监测系统的建设。

中国恪守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承诺,呼吁其他核武器国家也作出同样承诺并缔结相关国际法律文书。中国签署了所有已开放签署的无核武器区条约相关议定书,已与东盟就《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有关问题达成一致,并欢迎中亚五国签署《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

中国重视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的作用,支持达成全面平衡的工作计划,以尽早就“禁止生产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裂变材料条约”、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核裁军、向无核武器国家提供安全保证等问题开展实质性工作。

中国认为,全球导弹防御计划将损害战略平衡与稳定,不利于国际和地区安全,并对核裁军进程产生消极影响。中国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禁止生物、化学武器

中国严格履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义务,支持旨在加强公约有效性的多边努力,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参加公约缔约国年会和专家组会议。中国建立了较完备的履约法律体系,设立了国家履约联络点,按时向公约履约支持机构提交公约建立信任措施宣布资料,加强生物安全和疫情监控工作,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国认真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各项义务,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履约机构,按时、完整地提交各类年度宣布、新发现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后续宣布及年度国家防护方案,接待了禁化武组织对中国进行的170余次现场视察。继1998年中国防化研究院分析化学实验室成为禁化武组织首批指定实验室之后,2007年,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分析实验室成为禁化武组织指定实验室。2008年5月,中国与禁化武组织在北京联合举办防护与援助培训班。为推动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武进程,中国协助日本进行了100余次现场调查,回收日本遗弃化武4万余件。中国敦促日本切实履行公约义务,尽早启动实质性销毁工作。

防扩散

中国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积极参与国际防扩散努力。中国主张,防扩散应标本兼治,综合处理。国际社会应致力于构建一个稳定、合作与互信的全球和地区安全环境,切实维护和加强国际防扩散体系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摒弃双重标准。应坚持通过对话和谈判处理有关分歧,并妥善处理防扩散与和平利用科学技术之间的关系,既确保各国和平利用的权利,又有效防止扩散。

中国参加了防扩散领域所有的国际条约和相关国际组织,高度重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在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中国支持联合国在防扩散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认真执行安理会相关决议。

中国致力于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坚定推动朝鲜半岛核问题六方会谈进程,推动六方会谈于2007年2月和10月分别通过《落实共同声明起步行动》共同文件和《落实共同声明第二阶段行动》共同文件。

中国主张通过政治和外交途径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中国多次参加伊朗核问题六国机制外长和政治总司长会议,并于2008年4月在上海主办伊朗核问题六国政治总司长会议。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和联合国安理会审议伊朗核问题的进程,发挥了建设性作用。

中国高度重视防扩散出口管制工作,已建立起一套涵盖核、生物、化学、导弹及相关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完备的出口管制法规体系,并根据承担的国际义务和出口管制工作的需要,不断对有关法规进行更新。2006年11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7年1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7月,修订了《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中国不断采取措施,加强防扩散出口管制执法。

中国重视并积极开展防扩散和出口管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与10余个国家和欧盟建立了军控和防扩散磋商机制,与北约开展了防扩散对话,与“澳大利亚集团”、“瓦森纳安排”等多国出口管制机制保持着对话与交流。

中国支持“打击核恐怖主义全球倡议”的目标和原则,是“倡议”创始伙伴国,参加了历次伙伴国会议。2007年12月,中国与美国在“倡议”框架下在北京联合举办了放射性材料搜寻研讨会。

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和平利用外空,反对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现有关于外空的国际法律文书不足以有效防止外空武器化。国际社会应谈判缔结一项新的国际法律文书,弥补现有外空法律体系的漏洞。

2008年2月,中国与俄罗斯共同向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提交了“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草案,希望尽快就这一草案开展实质性讨论,并早日谈判缔结。

常规武器军控

中国认真履行《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各项义务,采取切实措施确保现役杀伤人员地雷达到经修订的《地雷议定书》有关技术要求,积极参与集束弹药问题政府专家组谈判工作,继续开展公约所附《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批约筹备工作。中国继续积极参与国际人道主义扫雷援助,两年来分别为安哥拉、莫桑比克、乍得、布隆迪、几内亚比绍以及苏丹北南方培训扫雷技术人员,并无偿向上述国家和埃及捐赠扫雷器材,向秘鲁、厄瓜多尔、埃塞俄比亚提供地雷行动资金。

中国积极参与打击轻小武器非法贸易的国际努力,认真落实联合国轻小武器《行动纲领》与《识别和追查非法轻小武器国际文书》,制订实施了轻小武器标志细则。中国派专家参加了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问题政府专家组工作。

军费透明和常规武器转让登记

中国一贯重视军事透明度问题,在提高军事透明度、增进与世界各国军事互信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中国自2007年起开始参加联合国军费透明制度,向联合国提交上一财政年度的军事开支基本数据。

中国对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登记册建立后,中国每年向登记册提供七大类常规武器的进出口情况。由于个别国家自1996年起向登记册提供其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情况,违背了联大有关决议的精神及登记册的宗旨和原则,曾迫使中方暂停登记。鉴于有关国家已停止上述做法,中国从2007年起恢复向登记册提供七大类常规武器的进出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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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贺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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