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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职渎职的典型
玩忽职守是一种监督过失的公职腐败。郑筱萸的懈怠职守行为发生在药品认证和监管当中。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将取消药品的地方标准,为做好实施对接,必须在2001年12月前的一年内完成全国统一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换发工作。这项工作涉及对全国范围内药品标准的审查,关乎民生和社会稳定及政府管理能力,处置失当则后果不堪设想。但是,郑筱萸却将这一重要工作当做一项常规工作来对待,降低对药品的审核标准,擅自同意“企业申报时可以提供复印件,由省级药监部门重点审核其原生产批件和原始档案,专项小组仅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原始档案进行抽查核对”,致使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通过原始资料造假等方式获得了批准文号。郑筱萸还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签批同意原违规审批的药品文号,致使大量依法应予撤销的药品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药监局对药品市场的管理、监督流于形式,人为造假成为一股暗流。改组后的药监局在2006年对少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发现有大量已被批准换发的药品文号系以造假获得,6种药品被确认为假药。为纯净药品市场,清理工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而这部分的损失完全是由郑筱萸、曹文庄等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所造成的。
药监局惊天腐败大案不单单是权力高度集中的结果,也是对集中的监管权缺乏有效制约的结果。药品是关乎民生的特殊商品,离不开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制。身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总督头,郑筱萸毫无疑问应当小心执掌监管权杖,维护好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药品的使用安全和生产经营秩序。但是,人们期待的药品秩序没有出现,药监局腐败大案发生后,作为食品药品这一最应体现公正和安全的最高监管机构,国家药监局监管的公正性和安全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一位长期关注药品监管政策的专家说,仔细研究郑筱萸主政药监局的这几年,不难发现,监管者们一直在利用他们手中的公共平台为自己的利益寻租。缺乏监督又无透明性的行政审批权,运作往往容易变异。
药品监管部门的官员依法拒绝制药申请是职权范畴内的事,申办者未获许可状告行政执法部门,也是申请人的正当权利。通过行政诉讼,可以帮助药监局检验依法行政的水平,监督药品审批权的恰当行使。但是,目无法纪的官员不能容忍被管理者挑战自己的权威。郑筱萸曾经对起诉国药局行政不作为的药商高某,一改温文尔雅,拍案而起勃然大怒道:“你是第一神经!”其内心深处蔑视法律的意识暴露无遗。于是,高某便踏上了数年的维权路。
弄权令当权者昏头。在法庭上,郑筱萸不止一次说,在他担任药监局局长的十几年里,曾经拒绝过不少拱手相送的金钱。的确,检方指控郑筱萸收到的钱款大多来自亲朋故旧。郑筱萸当然心知肚明只要与职权沾边的钱,是不该收也不能收的。但他认为,接受熟人请托,收受朋友的钱财是安全的。这些经年老友成为药品企业俘获监管权力的最合适的桥梁。一审被判处死刑后,郑筱萸深感法律的冷酷无情,希望二审免其一死。但当二审法官宣布维持其死刑的一审判决时,他的反应却是异常的平静。或许,他已经明白了触犯法律意味着什么。
道德无效时,法律补位
以权谋私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当事者品行的良莠,而在于规定着公职官员行为方式的那一系列体制。在唾手可得的利益面前,道德显得苍白无力。药监局决定、管理的事情太多,权力物化的机会自然也就更多。当“清者不能清,浊者更污浊”时,法律补位必不可缺。身陷囹圄的郑筱萸多次对办案人员说,他对曹文庄的信任和使用,超出了曹的工作成绩和品行表现,是情感占据了上风,结果为曹提供了渎职滥权的机会。做事时想到法律,法律是温情的;犯事时遭遇法律,法律是冰冷的。其实,法律并没有变,变化的只是心态。案发后,郑筱萸虽然口口声声地请求给他一个公正的处理,但却十分强烈地希望法律对其网开一面。其获罪时浑然不觉有良心发现的迹象,赶赴黄泉的门楣也全然没有灵魂求赎的悔念。
诚然,处于体制变革之中的药监局,在权力调整初始,对于如何有效管理药业,如果多去寻求一些智力资源的支持,如民意资源、法律依据、专家论证等等,失误完全可以避免。但是,郑筱萸太过自信,终酿恶果。道德无效时,法律补位。对郝和平、曹文庄和郑筱萸这些贪渎的官员们,需要的不是对其进行道德教化,而是给他们多准备一些监狱,判令他们在牢笼中接受惩处,或者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再罚他个倾家荡产——这就是恣意践踏法律规则所应担负的犯罪成本!
(作者王新环系法学博士、北京市检察院检察官)
编辑:
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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