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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个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干部群众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持认同、肯定的态度,认为草案充分体现了宪法确立的原则精神,准确反映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参与物权法草案整个修改过程的工作人员说。
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物权法草案突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的核心和基础。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党的十六大“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物权法草案把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并在草案第一条作了明确规定。
与此同时,草案还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鉴于在现实生活中,公共财产受到的侵害最为严重,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从多方面强化了对公共财产的保护:
首先,草案规定了国家的专属所有权。草案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这样一种专属所有权,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其次,草案不仅规定了国家专属财产,还明确了集体的专属财产,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要么属于国家所有,要么属于集体所有,还有森林、山林、草原、荒地、滩涂,这些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其他任何人都不享有所有权。
第三,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范上,草案明确了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这也是体现了国家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不需要登记就可以发生效力。
第四,草案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作了明确的规定。草案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在设定财产担保上,草案也对公共财产设定担保作了限制和禁止。草案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草案同时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这些都体现了对国有财产、对公共财产的保护。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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