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死刑核准权收归高法成防止冤假错案关键
2006年10月31日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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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收回死刑核准权成关键一步

事实上,围绕死刑核准权这一问题,法律界人士一直在呼吁、探索。

早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最高人民法院就酝酿着收回死刑核准权。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时,再次酝酿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中央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提出:“改革目前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尊重与保障人权及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精神,决定改变目前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这是一个让所有关心此项改革的人士为之鼓舞的消息。从“坐而论道”到“起而行之”,围绕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开始了紧张而有序的工作。

2006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提请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这一修正案草案,并于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得到专家的充分肯定。徐显明从四个方面评价了这一修正案的重要意义:“它维护了法制的统一性,解决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不一致的地方;维护了程序的正义性,体现了在司法程序维护人权的要求,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精神;维护了刑法执行标准上的统一性,避免了死刑标准上的宽严不一;凸显了现阶段我国不废除死刑、但慎用死刑和逐步减少死刑的刑法改革方向。”



   编辑: 9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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