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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死刑核准权收归高法成防止冤假错案关键
2006年10月31日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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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标准不一错案陆续暴露收回死刑核准权日显迫切
“自1996年、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五次会议期间审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新刑法后,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呼吁就一直没有间断过。”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说。
这两部法律强调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并明确规定:死刑案件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问题随之出现。集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不统一”“同一刑罚出现两种程序规定”“各地适用标准不一致”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死刑案件归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高级人民法院便成为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死刑复核与二审的合二为一随之不可避免,因为同一个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不可能作出两个不同的判决。”
“各地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标准可能不同,也会造成在这个省不判死刑的人,换到另一个省却要判死刑。”陈瑞华说。
由于程序方面执行标准不统一,加之个别法院在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把关不严,一些地方陆续暴露出差错案件:佘祥林案、李久明案、杜培武案、滕兴善案……
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提高死刑案件办案质量成为一项重大而迫切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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