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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31日表决通过一项法律修正案,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统一收归中国最高法院行使。这是23年来,中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作的一次最重大改革。
31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个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的法律界人士说,这个修改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有利于从程序上防止发生冤假错案,也有利于在死刑适用上贯彻“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方针。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说:“这维护了中国法制的统一性、程序的正义性,避免了死刑标准上的宽严不一。”人民法院组织法曾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法院核准。
1983年9月,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考虑到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而对法律作出修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行使。
徐显明说:“当时,下放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有其针对性和积极意义,对群众深恶痛绝的刑事犯罪活动起到了一定的遏制和震慑作用。”
然而,下放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给各地高级法院行使的做法,很快就遭遇到司法实践上的难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高级法院经常是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1983年的那次修改导致死刑二审与核准在同一个法院,死刑案件缺少了正直意义上的监督。
陈瑞华说:“各地高级法院在死刑标准的掌握上也可能不同,很可能造成在这个省不判死刑的人换到另一个省却要被判死刑的结果。”
由于存在上述原因,加之个别的高级法院在死刑案件事实、证据上把关不严,一些地方陆续暴露冤假错案,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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