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是盗用公款最严重的地方。1925年11月30日举行了关于这个问题的专门会议,披露了下述数字:在农业合作社基层网中,管理委员会成员的47.8%~71.2%参与窃取公款或盗用公款。该会议还披露,根据法律人民委员会拥有的数字(42个省和自治州),在法庭审理中涉及各种形式合作社的案件共10387件,其中基层网工作者8833件,省和州机关767件,在涉案者中,有1708个人是俄共(布)党员,291人是俄罗斯共产主义青年团成员。
重拳出击无处不在的腐化
1920年代初经济管理者中出现的腐化现象,严重危及着苏维埃政权的生存。1921年10月列宁在《新经济政策与政治教育委员会的任务》一文中称:“贪污受贿”是共产党员“面前的三大敌人”之一。为了遏止贪污受贿等舞弊现象的蔓延,俄共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
一、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与贪污受贿斗争的机关
俄共党的最高监察机关—— “中央监察委员会”和苏维埃的国家监察机关——“工农检察院”成为进行斗争的领导机关。1921年3月党的第十次代表大会决定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之一,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作斗争”。
与此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同舞弊行为斗争的专门委员会:1922年在中央成立了附属于劳动与国防委员会(CTO)的与舞弊行为斗争的中央委员会,在国家建立了附属于人民委员部的部门委员会,在省里成立地方的——省的委员会。
二、党内惩治
俄共首先采取了党内惩治的形式,遏止舞弊行为的蔓延。例如,1923年11月5日,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察院主席古比雪夫在《致苏维埃与经济机关领导人》的信中,针对超额交通开支的问题,提出了下述措施:立即削减利用汽车出行;禁止利用汽车办理私事;对没有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削减汽车的所有党员、机关和企业领导人追究党纪的责任。
向新经济政策过渡时期的1921年8月15日~1922年3月,俄共对党内的非共产主义分子进行了消除,共计消除159355人,其中近17000个因有受贿、勒索或其他舞弊行为被清除,占全部被除名党员的近11%。
三、法律制裁
对触犯法律的腐化分子,俄共(布)采取了法律的制裁。
由于贪污是管理者最普遍的职务舞弊行为之一,1918年5月8日人民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受贿和行贿者的法令,规定对受贿和行贿者在不少于5年期间剥夺其自由并进行强制劳动。
同时,苏维埃国家对触犯法律的舞弊者及时进行了审判和法律制裁。在1925年3~9月期间,在莫斯科省法厅接受了786个关于盗用公款的案件。1925年7月1日,在俄罗斯联邦48个省和州主持了对20773件职务犯罪的司法案件的审判。1925年11月,在42个省和自治州,涉及合作社管理者贪污的案件共10387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关于独立监督制度的设想
读罢这些纸页泛黄、字迹模糊的解密档案,掩卷而思,感到80多年以前发生的事情那么遥远,却又如此熟悉:购买公车私用、花费大额公款吃喝、赌博、以钱谋私、以工程谋私……,凡此种种,不也是今天腐败分子们的所作所为吗!为什么在苏维埃政权的早期,在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和政治形势极端严峻的时期,一些经济管理干部竟敢肆无忌惮地滥用权力,甚至不比后来的腐败者逊色?
对于怎样遏止革命政权内滥用职权行为的发展,当时列宁主要提出了两方面的对策:第一,扫除文盲,进行政治教育,提高俄国文化水平和共产党员的政治素质;第二,建立独立的监察制度,列宁设想的独立监察制度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
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地位上与中央委员会平行;
自下而上产生监察委员会。1921年3月党的第十次代表大会决定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同时规定,中央、区域和省的监察委员会分别由代表大会、区域代表会议和省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规定监察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党委会委员,也不得兼任负责的行政职务;
监察委员会与党委会平行地行使职权,并向本级代表会议和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对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的委员会必须执行,而不得加以撤销;
有不同意见可以提交联席会议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提交代表大会或本级代表会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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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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