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独尊”之原因新探:士人阶层选择了儒学
2010年01月18日 18:11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共有评论0

我们再来看看当代学人的观点,阎步克指出:

黄老的“君人南面之术”,其策划、谋略和权术的方面,决不是足以向社会民众发动号召、宣传的那种东西。它以“道”为本,遂使仁、爱、孝、义等社会基本价值丧失了“本”的至上意义。其反人文、反文明的倾向,又大大降低了它充分利用文化影响和思想论辩之力量的可能性。而儒家思想就大不相同了,尤其是董仲舒的天地人庞大体系,不仅满足了社会通过无所不包的体系把握人、社会、自然和宇宙的内在需求,也满足了社会维系基本道义价值的需求;并且它还充分地动员了文化、文明的力量,将其理想贯注于高度精致化了的“诗书”、“礼乐”形态之中,并且是通过“诗书”、“礼乐”之教来有效实现的。

而作为专制官僚政治行政理论的法术,也不能不在“指导思想”层面上让位于作为意识形态的儒术,也可以由此而明之。与儒、道学者的回溯性思路都不相同,法家是主张变革的,他们不但立足于正统吏道的高度分化,而且要建立吏道之全能性控制。在理念上法家强调对立之极端不相容,其对“同”、“兼”、“两”、“分”关系之异于儒、又异于道的处理,服务于实践上之独尊吏道、独倚律文的意图,相形之下,儒家的“和而不同”原则,比这种极意求“分”的治道具有大得多的弹性、灵活性和适应性——它更能适应于这个文明古国源远流长的政治文化传统。[v]。

在这里阎步克主要是在与道(包括黄老)、法两家思想的对比中来考察儒学成为“指导思想”之必然性的。其对于道、法思想不能成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原因分析透辟,对于儒家终将成为主流意识形态的理由的阐述也完全合理。在关于后者的讨论中阎步克提出两个理由极有见地。一是说儒家学说可以满足“社会维系基本道义价值的需求”。“社会基本价值”或“基本道义价值”是以往论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一个重要因素。考之历史,西周官方文化中那套“孝”、“敬”、“忠”、“信”、“诚”等价值准则以及普遍的对于礼乐文明的向往崇敬之情,在春秋时依然大放异彩。后来虽然经过战国以至秦汉之际战火的摧折,在诸侯的政治系统中不择手段地追求强大的法家功利主义精神占了上风,在社会上惟利是图的实用主义精神普遍流行,但是真正维系人们日常关系的必然还有一些积极的、基本的价值规范。正如儒家一再强调的,这些规范的确是基于最基本的人情的,或者说,在当时的历史境况中,只有维持这些基本的价值规范,小到一个家庭、大到一个社会才可以存在、运转。而在儒家学说中恰恰就包含着这些最基本的价值。余英时尝谓:“儒家教义的实践性格及其对人生的全面涵盖使它很自然地形成中国大传统中的主流。”[vi]儒学的许多教义的确都是从人们的伦常日用中总结出来的,因此与人的生活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

阎步克提出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儒家“和而不同”的原则具有更大的弹性和灵活性、适应性。如果这里不是说儒学与其他学说的关系而是说儒学处理社会不同阶层之间关系的话,这个理由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任何一个社会结构的稳定性都不是仅仅靠严格的法律条文就可以获得的。社会的稳定最重要的是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善意合作。这里虽然涉及到这个问题,可惜似乎是语焉而不详的。

儒学究竟是如何获得话语霸权的?统治者为什么最终选择了儒学?除了上述三家观点之外,对这个问题过去学界最普遍的答案是:儒学最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统治,所以他们选择了儒学。那么被统治者呢?他们为什么会接受这种话语霸权呢?这个问题被完全忽视了,好象人民大众都是愚不可及的群氓,他们在历史上的进程中丝毫没有主体性,没有选择的权利,他们的命运可以任由统治者们摆布。然而实际上却决非如此。考之历史,至迟从西周初期开始,庶民们的意愿与利益已经成为统治者创立制度、制定政策时主要关注点之一。历代帝王,只要是个正常人而不是疯子,他就清楚地懂得一个浅显的道理:只有让大多数老百姓能够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这个国家才有可能长治久安。相反,一旦广大人民难以维持生计了,统治的合法性危机就出现了。正是由于这种任何一个统治者都无法违背的铁的规律才使得他们在建构国家意识形态的时候就赋予它了一个最基本的功能:必须能够使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由对立转换为相互依存,必须使这种实际上更有利于统治者的观念系统看上去对每一个国家成员都是公正合理的,必须使这种具有行为规范功能的评价系统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双方都具有约束性,从而具有某种超越于双方利益之上的性质。如果说这种意识形态具有欺骗性,那么这种欺骗性并不仅仅是对被统治者的,它就像善于劝架的和事佬,说服对峙的双方都自我克制,各退让一步,从而构成一个可以合作的、相互依存的共同体。这种意识形态唯一的价值指向就是这个共同体的稳定与和谐,它并不直接为哪个阶级服务。但是由于在这个既定的共同体中阶级地位本来就是不平等的,所以这种旨在稳定现实秩序的意识形态实际上更有利于统治者,因为稳定和谐就意味着统治者的统治一直有效地持续下去。这种意识形态要求统治者为此付出的代价是克制自己的欲望,将自己的利益部分地转让给被统治阶级。由此可见,这种意识形态充当的是协调者的角色——说服在根本利益上对立的阶级各自牺牲部分利益来换取双方的和平共处。由此看来,这种意识形态实际上正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利益磨合的结果,而这种意识形态的建构者也就是那些因缘巧合地刚好成为两个阶级之间讨价还价的“中间人”角色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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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春青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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