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德统一与德国宪法制度的发展
而在原西德11个州中,就有9个州的宪法规定了国民请求及国民表决制度。 在联合宪法委员会中,反对与赞成导入直接民主制的观点截然对立。反对者认为,《魏玛宪法》确立的国民表决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被党派、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倾轧所利用,鉴于历史教训,《基本法》没有规定这一制度是明智的。
他们认为,采用国民立法会导致议会立法的形骸化,会削弱联邦参议院的机能,从而破坏联邦制的结构,运用国民立法制度会过分强化社会团体及政党的作用。
赞成者则认为,直接民主制终究比代议制民主制完善,许多国家及德国各州的经验已验证了这一点,而且这有利于强调国民的民主主义责任意识。在联合宪法委员会最后的表决中,有关导入直接民主制的议案没有得到有效的多数。
总的看来,虽然德国统一以后至今所进行的宪政改革及其引起的争论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和探索性,但这无疑丰富了德国的宪政实践和宪法理论,促进了德国宪法的变化和发展。今后随着形势的变化,德国是否继续修改《基本法》,修改哪些内容,是否会制定新宪法,这些问题仍将引起那些关心德国政局和研究宪政的人士的极大兴趣。
随着科尔时代的终结,国内政治势力的重新组合,柏林即将成为名副其实的首都,欧元的正式启动等情况的出现,这一系列的内外因素将会使德国今后宪法制度的变化和发展具有许多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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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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