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释宪导致的变化和发展宪法的有关争议
两德统一后,在向国外派兵的问题上,《基本法》虽未修改,但原来的规定事实上发生了变化,这是因释宪导致的。众所周知,90年代初,德国政府依据《基本法》第245条关于“为维护和平, 联邦可以加入一种相互的集体的安全体系”的规定,曾派遣军队到亚得里亚海、波斯尼亚等地参加维持和平行动。对此,当时在野的社会民主党指出,向外派遣联邦国防军与《基本法》第87条(a)的“除防务外, 武装部队只有在本基本法明确允许的范围内才能动用”是相矛盾的,因而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要求进行违宪审查的申请。
联合宪法委员会也曾起草有关的修改草案,但没有能形成正式的提案。而联邦宪法法院于1994年7月12日作出裁决,确认在经联邦议会同意的情况下,德国可以派遣武装部队到境外,并且对《基本法》第24条作出解释,明确说明所谓的“相互的集体的安全体系”不仅指联合国,还包括北约。
同年7月22日, 联邦议院接受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同意了联邦政府提出的派遣军队参加维持和平行动的申请。至此,关于派遣军队到海外参加维持和平行动是否符合《基本法》的争论告一段落,将来可能会对是否制定《派遣法》及某次派遣是否符合要件等进行争论。
另外,评价德国在修改《基本法》的过程中在两个问题上的争论,对于我们理解德国宪法制度的发展也不无裨益。
一是关于社会基本权利的问题。
众所周知,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规定了非常广泛的公民自由权利,其中尤以专章规定了“经济生活”而颇显特色。与《魏玛宪法》具体规定公民享有诸如劳动权、工作权、教育权等丰富的社会基本权利相比,波恩《基本法》显得相形见绌,它只是在其第20条确立了“社会的联邦国家”,并没有具体规定公民的社会基本权利。
而在统一前的东德实施的宪法,作为社会主义宪法,则包含了劳动权、教育权、休假与保养权、保护健康和劳动力的权利、年老或患疾病时受国家扶助的权利、住宅权等社会基本权利。虽然这些权利在当时的东德实施得如何确实存在一定的疑问,但这为主张统一德国制定新宪法的人们列举《基本法》所存在的不足提供了依据。1992年德国工人联合会发表了“作为全德宪法的宪法政策指导方针”,其中提出使劳动、社会保障、男女机会均等、教育、住宅等领域在《基本法》中得到强化和具体化的主张。
前面已经提到的“评议会宪法草案”也包含了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及住宅权。与此同时,在联合宪法委员会中也就有关社会基本权利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引起了争论。委员们都认识到确认这方面内容的重要性,但对于是否应具体地加以规定则有不同意见。赞同者认为,所谓“社会的联邦国家”不应只是抽象的原则,应在《基本法》中导入具体的社会基本权利,这是广大民众的要求,也有利于东德与西德的真正融合,而且也具有把“欧洲社会宪章”及“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国内法化的作用。
反对者则认为,不固定国家目标有利于增强议会的裁量权,提高议会的权威性,而如果规定了这些内容,随形势变化可能导致人们对政治的不信任。结果,联合宪法委员会并没有形成此方面内容的提案。
二是关于直接民主制的问题。
对此,当时作为在野党的社会民主党提出议案,主张创立由国民提案、国民请求、国民表决3 个阶段组成的国民立法制度,建立国民投票制度,即修改《基本法》时经1/4联邦议员请求交付国民投票表决,并设立请愿时的代表者公听制度。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
|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 ||
编辑:
蔡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