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者有其屋的梦想与现实
2008年10月21日 19:21人民网-《京华时报》 】 【打印

解除思想羁绊

钱从哪儿来?

邓小平的两次谈话,为尚没有方向感的具体操作者,指明了方向。

1978年9月,城市住宅建设会议在京召开,会议传达了复出一年多的邓小平的一次谈话。邓小平说,“解决住房问题能不能路子宽些,譬如允许私人建房或者私建公助,分期付款,把私人手中的钱动员出来,国家解决材料,这方面潜力不小。”此时,距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还有3个月时间。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针对住房问题,邓小平再一次说,“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10年、15年付清。住宅出售后,房租恐怕要调整,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使人们考虑到买房合算,对低工资的职工要给予补贴。”

然而,在计划经济已经实行了近30年的中国,城镇职工自己建房、购房向来被认为是发展私有制,“首先要解决的,是观念问题。”张元端说,在整个国家的经济航向逐步转向商品经济甚至市场经济的时候,要让人们接受住房也是一种商品的观念,要让老百姓习惯自己掏钱租房,自己掏钱买房。

已故著名经济学家苏星发表在《红旗》杂志的一篇文章,为即将进行的改革,找到了理论依据。

1980年1月,重新回到杂志社经济部主任岗位上的苏星,在《红旗》杂志第二期发表了《怎样使住宅问题解决得快些》的文章。从上世纪50年代末就开始对中国城镇住房制度进行研究的他,在这篇文章中解决了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论证出住宅是个人消费品,而且依然是商品,私人购房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矛盾。

试点的探索

突破了理论困境,住房改革的实践,便在邓小平划定的“提高租金,出售公房”的圈子里,开始试点。

最初的试点,于1982年在四平、常州、郑州、沙市四地起步,并以点状逐步向全国分散,到1985年底,全国已有1604个城市和300个县镇在进行住房改革的试点,共向个人出售了1095.8万平方米的住宅。在各地自主改革的基础上,1986年,国务院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又启动了烟台、唐山、蚌埠三个城市的综合配套改革。

“这些试点大同小异,总的思路就是找钱,想什么办法,才能弄来建房的钱。当时能考虑到的就是卖房子和提高租金这两条路,把新建住宅出售给职工个人,提高房租,把拿到的钱再投入到新的住房建设上。”社科院财贸研究所研究员、房改制度研究专家汪莉娜说,无论是哪一种办法,都有一个问题回避不了,老百姓是否有购房的意愿和能力。

此时,中国的改革刚刚推进到城市,企业正在进行扩权让利的探索,职工工资的改革尚未全面启动。

烟台市民宫建华当时每个月工资只有52元,根据烟台的试点方案,即使在给了各种优惠后,买一套70平方米的房子,仍然需要2万元,相当于她不吃不喝30余年的工资。

不仅没有能力买,她还有很多顾虑。

“买房就是有私产,谁还敢买房子。再说,住公家的房子,不仅房租低,水管坏了有人修,灯泡坏了有人换,干吗要买房子。”

在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的上世纪80年代,这是绝大多数普通中国人的想法。

提租的改革,也阻力重重。根据烟台的方案,考虑到职工的承受能力,房租提高后,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的29%给职工发放住房券,这部分房租上涨的压力,实际由企业承担,成为正在放权让利的企业的一个大包袱。这个包袱,在1988年的通货膨胀压力下,而越发显得沉重。

最终,在企业的反对和各地出现的贱卖公房的风潮中,这些在各地进行的试点被叫停或不了了之。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这个时候的改革,并没有进行制度设计和全盘的考虑。在政府财力不足,企业面临转制的情况下,‘甩包袱’是政府政策选择的初衷,企业改革、金融改革都滞后于住房改革,不能提供很好的支持。”汪莉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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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薇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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