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四条约
2008年08月01日 15:32文摘 】 【打印

民、刑诉讼,日本国臣民为被告时,归日本国领事官,又中国人民为被告时,归中国官吏审判;彼此均得派员到堂旁听。但关于土地之日本国臣民与中国人民之民事诉讼,按照中国法律及地方习惯,由两国派员共同审判。

将来该地方之司法制度完全改良时,所有关于日本国臣民之民、刑一切诉讼即完全由中国法庭审判。

第六条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东部内蒙古合宜地方为商埠。

第七条 中国政府允诺,以向来中国与各外国资本家所订之铁路借款合同规定事项为标准,速行从根本上改订吉长铁路借款合同。

将来中国政府、关于铁路借款事项,将较现在各铁路借款合同为有利之条件给与外国资本家时,依日本国之希望再行改订前项合同。

第八条 关于东三省中、日现行各条约,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一概仍照旧实行。

第九条 本条约由盖印之日起即生效力。  本条约应由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批准。其批准书,速在东京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委员,缮成中文、日本文各二份,彼此于此约内签名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中华民国中卿一等嘉禾勋章外交总长陆徵祥

大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日置益

订于北京

附一:关于旅大南满安奉期限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一条所规定,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展至民国八十六年,即西历一千九百九十七年为满期;南满铁路交还期限展至民国九十一年,即西历二千零二年为满期。其原合同第十二条所载:"自开车之日起三十六年后,中国政府可给价收回。"一节,毋庸置议。又,安奉铁路期限展至民国九十六年,即西历二千零七年为满期。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称:"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一条所规定,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展至民国八十六年,即西历一千九百九十七年为满期;南满铁路交还期限展至民国九十一年,即西历二千零二年为满期。其原合同第十二条所载:'自开车之日起,三十六年后,中国政府可给价收回。'一节,毋庸置议。又,安奉铁路期限展至民国九十六年,即西历二千零七年为满期。"等语,业经阅悉。相应函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匿名发表 隐藏IP地址

   编辑: 刘嵩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凤凰图片08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