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儒家学者自古以来都反对“以德报怨”
2009年09月29日 08:00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以直报怨

《论语?宪问》中我们看到,孔子不仅反对“以德报怨”,而且还明确提出“以直报怨”的观点。所谓“直”,《说文》:“直,正见也。从∟,从十,从目。”“正见”,就是正视、直视。孔子还曾说:“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这样看来“以直报怨”作为一种处世态度,其基础在于儒家的“直道”。

然而,这种“直道”的内涵,却并非如此简单。《论语?公冶长》载:“子曰:‘孰谓微生高直?或乞酰焉,乞诸邻而与之。’”有人向微生高乞醋,他没有,却并不直说自己没有,转而乞诸其邻而与之。有人认为微生高为人“直”,孔子不以为然,为何?是即是,非即非,有便有,无便无,这才称得上“直”。这种“直”,作为一种人格标准,应该是以“实诚”为特征的。

孔子“直道”的这种“实诚”特征,在另一则材料中表现得更为清楚。《论语?子路》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立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看来,孔子是不赞成直躬的行为的。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这似乎有害“直道”,但清人程瑶田却给了很好的解释。

他说:“皆言以私行其公,是天理人情之至。自然之施为、等级、界限,无意、必、固、我于其中者也。如其不私,则所谓公者,必不出于其心之诚然也。”这就是说,“出于其心之诚”,甚至不掩饰私心,也属于“直道”的表现。这种直,当然与“实诚”有联系,它以率直为其特征。

“直躬”的故事也见于《韩非子》。《韩非子?五蠹》载:“楚之有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这就是说,“孝”并非要一意曲从、是非不分,而是要明白何为大义,以“信”为前提,在父母未为不善时,力谏;父母已为不善时,勇于自己承担。父亲做了坏事甚至犯了法,儿子出于“直”要指证父亲,但儿子要遵守孝道,出于“孝”要替父亲承担责任。这是法家对“直”的人格要求。

这样,我们大致可以知道,孔子的“直道”是以实诚率直为特征,而法家的直道是以信义公正为特征。孔子的“以直报怨”是指率性而为,以不违背自己的本意为原则。但孔子的观点,却被后代许多经学家所误解,何晏《论语集解》引马融言曰:“言人之所以生于世而自终者,以其正直也。”又引包咸言曰:“诬枉正直之道而亦生,是幸而免。”人以正直立身,所以对待情感也应当以正直的态度处置,这马融、包咸、何晏等所理解的“直”。

朱熹《四书集注》也说:“直道,无私曲也。”“以此民,即三代之时所以善其善、恶其恶而无所私曲之民。”那就是说,一方面要“善其善”,另一方面则要“恶其恶”。对待仇怨,要“恶其恶”,要用不偏不倚、正直无私的态度去响应。

朱熹《论语或问》还说:“或问:‘以德报怨,亦可谓忠且厚矣。而夫子不之许何哉?’曰:‘德有大小,皆所当报,而怨则有公私曲直之不同,故圣人之教,使人以直报怨,以德报德,以直云者,不以私害公,不以曲胜直。当报则报,不当则止,是则虽曰报怨,而岂害其为公平忠厚哉?然而圣人终不使人忘怨,而没其报复之名者,亦以见夫君父之仇,有不得不报者,而伸乎忠臣孝子之心耳。’”朱熹对“以直报怨”理解与解释,体现出明辨是非、大公无私的公平、公正的原则。这种解释,与孔子的初始意义相去甚远,而与法家的观点若合符节。

同样,佛家就此所作的解释,也有微妙的变化,“以直报怨”变成了“以直忘怨”。明代智旭大师说:“达得怨亲平等,方是‘直’。若见有怨,而强欲以德报之,正是人我是非未化处。‘怨’宜忘,故报之以‘直’,谓不见有‘怨’也;‘德’不可忘,故报之以‘德’,谓知恩报恩也。”他所理解的“以直报怨”重在怨亲平等,直心而忘怨,泯灭恩仇,它包含了“坐忘”的禅理禅意,体现了“平等”的观念。

总之,古人对“以怨报怨”多取否定态度,而对“以德报怨”、“以直报怨”理解、解释、取舍,有同有异。这些现象,固然反映出文献理解的正误,但同时也反映中国传统文化的弹性与普适性。了解这些,不仅对我们理解和解释历史文化有帮助,同时也对今人处事、处世,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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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曦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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