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山西老区农村合作制度的变迁
2009年05月18日 10:48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在已有的成绩和中央的要求面前,一部分领导干部产生了盲目乐观情绪,错误地认为农业合作化很快可以实现。于是,在互助合作运动中,产生了贪多求大盲目冒进的思想,不顾当地互助合作的基础与农民的觉悟程度,盲目建社、建大社,把高级社作为实现合作化的唯一形式和终极目标,企图在很短的时间内把农民组织到农业生产合作社里。

特别是在合作社内,有的不问经济条件是否成熟,积累过多的公共财产和公积金,强迫社员的耕畜、农具归社公有,不合理地减少对土地的分红比例,有的甚至规定土地不分红,造成农民情绪低落,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从山西发展高级社的过程来看,工作中存在着“要求过急、工作过粗、速度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13]等问题,后期造成了对生产力发展的制度性制约,长时期遗留了一些问题,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高级社的建立与初级社有着显著的不同,单一的集体共有产权结构成为高级社最明显的特征。在高级社中土地无偿转为集体所有,土地报酬相应取消。农民因此失去了级差地租的第一形式和第二形式,并且在实际上失去了管理合作社的决策权力,只能以劳动者的身份参加生产。

土地以外的其他生产资料也都根据所费劳动多少和生产资料的磨损程度,付给微薄代价,变为公有。这样一种生产制度,忽视了当时农民个体经济的积极性,而从当时的生产力条件看也不能很好地使集体经济发挥出自己的制度优势。

三、山西老区农业合作化制度变迁的特点及经验

山西老区农业由互助组到合作化的制度变迁值得认真总结:

首先,从变迁方式看,山西老区农业合作化制度变迁是从诱致性变迁逐步演变为强制性变迁。从变迁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在制度选择的前期,农民的意愿、利益、传统和习惯是选择的关键,而政府仅仅是进行引导或者辅助性的工作,追求利益最大化成为广大农民自觉加入互助组和合作社的主导原因。而在制度变迁的后期特别是高级社时期,国家或者说政府成为制度选择的决策主体,合作组织的制度也纳入到国家的工业化战略实施框架中,并依附于计划体制结构。

在这种情形下,农民的选择不再被重视,甚至被打压或被迫更改,此时政府的意识开始影响和决定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 其次,从工作方法上看,山西老区农业合作化制度变迁过程由逐步推广和稳步提高的渐进式发展转变为后期的疾风骤雨般的冒进式发展。从完成土地改革和初步建立较为简单的互助组开始,再逐步过渡到农业生产初级社,广大农民基本是以自愿的心态参与到合作化运动中来。1951年底山西省委就具体规定:各县试办或发展农业合作社的计划均须由地委负责审查批准。各地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总数字,由省委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

农业生产合作社初创时期,规模不宜太大,一般每个社以20户左右为宜。1952年春,山西省委在审查各地地委的办社计划时,还对一些地委的办社计划进行压缩和控制,如要求临汾地委将原来计划试办27个农业社缩减为16个,指示兴县地委将农业社严格控制在80个以内。[7](pp。90~92)

这种做法是比较稳妥的,避免了因根本性的变革所可能带来的破坏性效果。而在1955年底出现的高级社非常规的迅猛发展,直接导致了1956年退社风波的发生,造成了农民抵抗风险能力和发展生产信心的严重下降。

再次,从发展形式来看,山西老区农业合作化制度变迁是从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互助组织转变为单一发展模式的过程。建国初期,根据新区和老区的不同情况,山西省委和省政府对全省的互助组织确定了不同的发展目标,使新区与老区的互助组织在不同程度上都得到了发展。

在组织试办初级社的同时,全省大多数地区积极地组织发展各种临时互助组和常年性互助组,而在一些工作基础较差的地区,则鼓励与支持农民发展个体生产,逐步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群众生活。正是采取了这样正确的模式,从1950年到1953年,全省年粮食总产量4年间跨过30亿公斤和40亿公斤;1956年与1949年相比,农业总产值增长75%,粮食总产量增长67%,棉花总产量增长3。6倍,油料、大牲畜、生猪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14]

而从1956年开始,山西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央的精神把高级社作为山西老区农业合作化制度变革的唯一形式,并在3个月内就完成了山西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结果导致了生产管理混乱、生产经营偏差过大、分配矛盾突出、干群关系紧张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正常发展。

最后,从产权结构看,山西老区农村合作化制度变迁是一种富有竞争性激励性的结构向平均主义的单一性的结构转变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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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里鹏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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