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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方法
中共一大至六大对中央委员会选举方法的探索,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始终坚持了民主方式。在中共一大上,“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顺利选出陈独秀、李达和张国焘三人组成中央局”,当时会议代表刘仁静还投了李汉俊的票,“在开票时,当唱道李汉俊的名字时,董必武脱口问了一句:这是谁写的?从而表现了大家都感到意外的心理”。① 可见,从一大开始,党的中央领导机构的选举就实行民主程序:无记名投票、自由选举、公开唱票、以得票多数公选领导人等。在以后的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党都继续保留和发扬了这种民主传统。例如,中共二大选举的民主气氛更为浓烈。当时,“旅莫同志回国,以为上海太消沉,多数主张积极活动,但望道(指陈望道——引者注)非常消极,这时党中显然分两派,所以在第二次大会发生竞选问题” ②。这是对中共中央委员会选举时出现“竞选”情况的首次记载。再如,在三大上,因代表人数已大幅增多,不宜再在整个代表范围内大规模选举,而采取了提出候选名单进行表决的民主方式等等。
第二,逐步制订了选举方法及程序。对于中央委员会选举方法及程序的制度化,中共一大至五大都没有专门制订相关规定,只能从会议其他文件和代表的回忆中找到一些零星线索。但到中共六大,在以往探索的基础上专门制订了《第六届中央委员选举法》,这是第一部关于中央委员选举的党内法规,是中央委员会选举制度的重大成果。选举法详细规定了大会选举中央委员的方法及程序:首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下届中央委员会正式委员二十一人、候补十一人”,并“由主席团提出超过此数的名单(五十一人)交各代表团讨论之”;然后,各代表团在此名单中决定人选,“如在名单之外另提他人者也请写上,但要明白的说明正式或候补字样(总数为正式二十一、候补十一)”,并于规定时间前转交主席团;最后,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名单“多数的意见”再拟一份正式名单,大会按此名单“付各代表投票选举”,“各代表如不同意某人,可改换其自己愿意选举的人。以不超过正式二十一人、候补十一人为原则”。③
第三,根据革命形势和党的力量发展的需要,逐渐取消了一些过时的做法。例如,中共五大之前都是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这是因为中共一大至四大基本都是一年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只有四大召开稍推迟了一点。而到五大,距离四大召开已有两年多。这时的党已不再是初创时的小党,而是有着全国影响的较大的党,全国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与会代表的选举都要一定的时间,再加上革命形势的复杂变幻、难以预料的突发事件等等,在事实上很难做到一年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因此,五大取消了“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的规定。再如,三大曾规定“每地方十人有一票表决权。未成地方之处,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令其派出代表一人,但有无表决权由大会决定”,四大也规定“各代表表决权以其所代表人数计算”。④ 按照此规定,在当时的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各个代表因地方不同,其选举的票数认定也不同。这反映了当时党组织在全国各地的发展不平衡,试图用这种方式保障各地代表尤其是党员人数较多地区的代表的权益。而到五大,就没有再作这样的规定,反映出这时党组织在全国各地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有了一定改善。
中共一大至六大对中央委员会选举探索过程中取得的一些成果至今仍被沿用,如选举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内再选举中央政治局和常务委员会、设总书记为中央委员会最高领导人的职务、提出候选名单进行表决等等。
① 刘仁静: 《一大琐忆》, 《一大回忆录》,第50—51页。
② 蔡和森: 《中国共产党史的发展》, 《中共党史报告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43页。
③《关于中共六大的一组文献资料》, 《中共党史资料》2007年第4期。
④《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61、3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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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占善钦
编辑:
梁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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