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一大至六大对中央委员会选举的探索
2008年06月10日 10:18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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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中共三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增加了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当选人数,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选举九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五人。”大会还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这是党内第一部关于中央委员会的专门法规。其中规定:“大会后之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即应分配工作,并选举五人组织中央局。其余四人分派各地,赞助该地方委员会一同工作,每星期将所在地情形报告中央局一次”,“中央局以中央执行委员会名义行使职权”。① 这里首次明文规定了中央执行委员会再选举成立常务机构——中央局,处理中央日常工作。

1925年,中共四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基本延续三大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规定,如“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九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五人”,“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但去掉了 “得连选连任”的规定。变化较大的是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须互推总书记一人总理全国党务”。② 这是首次将“总书记”规定为中央委员会最高领导人的职务。

1927年,中共五大在武汉召开。大会决定:“根据本党自第四次大会以来党员数量激增这一事实并根据本党目前的任务,第五次大会认定必须改正并补充旧时党章。”会后,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主要有以下变化:首先,明确党的组织系统中“全国——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的布局形式。从此把原来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改为“中央委员会”,这就使作为中央最高领导机关的中央委员会与其职权更为适应。其次,规定“中央委员<会>及中央监察委员会人数由大会规定”,这就改变了以往对中央委员会的人数作具体限定的做法,可以依照现实情况由大会灵活决定。再次,不再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最后,规定“中央委员会,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及中央正式委员若干人组织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并选正式中央执行委员若干人为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全体中央委员会议得改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组织中央常务委员会(Secretariat)处理党的日常事务”。③ 这是首次在中央委员会内规定设立中央政治局和常务委员会,将全党的领导决策工作和处理日常工作分开。

1928年,中共六大在苏联莫斯科召开。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单列“中央委员会”一章,在以往探索的基础上,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中央委员会的职责、设置等。与此前的党章相比较,较大的变化是不再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职务,改为主席,并强调集体领导。

总结上述中共对中央委员会组成结构的探索进程,有两方面的特点:第一,组成人员不断增加。一大选举了由3人组成的中央局作为临时中央机构;二大规定选举5名委员、3名候补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三大改为规定选举9名委员、5名候补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四大维持三大的规定;到五大则开始确定中央委员会的选举人数“由大会规定”,不再在党章中限定中央委员会的具体名额。第二,组成机构逐步健全。一大由于党的组织发展弱小,只成立了临时中央委员会机构中央局;二大成立正式的中央委员会机构,并开始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机关;三大规定中央委员会再选举成立常务机构中央局来处理中央日常工作;四大开始规定中央委员会要推选总书记一人总理全国党务;五大开始设立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将全党的领导决策工作和处理日常工作分开。

①《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60、156页。

②《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385页。

③《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88、144—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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