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改革开放试办经济特区的决策内情(组图)
2008年06月27日 09:54新华网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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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个思路,谷牧等人帮助广东、福建两省分别起草了《关于发挥广东优越条件,扩大对外贸易,加快经济发展的报告》和《关于利用侨资、外资,发展对外贸易,加速福建社会主义建设的请示报告》。

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广东、福建的两个报告。中央决定,在粤闽两省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给地方以更多的自主权,使之发挥优越条件,抓紧当前有利的国际形势,先走一步,把经济尽快搞上去。

经济特区的立法与筹建

创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特区,本来是中央对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一项内容,随着实践的发展,逐步单列出来,由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归口管理。1979年9月下旬,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委托,兼任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主任的副总理谷牧前往这四个地方实地考察筹办工作。

1980年3月24日至30日,谷牧在广州主持召开广东、福建两省会议,检查中央指示的贯彻情况,进一步研究特区建设问题。这次会议采纳了广东提出的建议,将“出口特区”这个名称,改为具有更丰富内涵的“经济特区”。

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建立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并批准公布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特区开发之初,资金筹集是一大难题。特区开发走了一条“多方筹资,负债开发”的新路子,从3个方面成功地解决了筹集资金的难题:一是使用国家银行信贷;二是收取土地使用费,以地生财;三是吸收利用外资,包括从国际金融市场筹借贷款,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建设基础设施等形式。国家只给予税收优惠和信贷倾斜。

经过一年多的酝酿筹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从1980年下半年起相继投入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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