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援华专家在中国基本状况及政策变化
2008年06月03日 15:56千龙网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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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中国聘请苏联专家的政策已经开始有所改变。1957年2月6日陈云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谈到,我们需要苏联专家,但有些部门过去请得多了些,以后要严格控制。随后国务院发出通知,规定“今后在聘请专家方面必须严格掌握精简的原则,凡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凡能缓聘的坚决缓聘”。中国改变聘请专家政策的考虑,一方面是从经济角度出发,目的是缩减聘请专家的庞大开支。另一方面,是对某些在军队和政府部门的苏联顾问有意见。早在苏共二十大以后,毛泽东已经开始思考“以苏为鉴”和不能照搬“苏联模式”的问题了,因此再保留大量可能影响中国政策方针或体制建设的顾问显然是没有必要了。当赫鲁晓夫提出撤走所有顾问的建议时,毛泽东表示反对,并主张把所有的顾问都换成专家。随后,中国政府逐渐确定了聘请苏联专家的新方针。

赫鲁晓夫尚未离开北京,周恩来即将两国政府关于苏联军事专家在中国工作问题的议定书草案送毛泽东审阅。议定书规定:苏联根据中国政府请求而派来的军事专家归中国政府支配,如果所在单位继续需要他们,应即改为专家,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继续工作。8月23日国务院通知:“各部门聘请苏联专家必须严格贯彻少而精的原则,只有工作上确属需要的新技术、新专业和薄弱环节才可聘请专家,同时,要注意凡能聘请短期专家解决的,就不要聘请长期的专家,凡能够几个单位合聘的就要合聘。”10月20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再次联合发出??人才,对他们应热情相待,并虚心向他们学习;一方面重申只有在非聘请专家不可的部门和技术环节才能聘请专家,聘期以短期为主,一般不要延聘。

苏联方面也加强了对聘请专家手续的管理。1958年12月苏联经济专家负责人符明转告中方,今后将严格按照派遣专家的新协定办事。过去中方往往在聘期届满时才提出延期问题,苏方为了满足聘请部门的要求,一般都同意先把专家留下来,以后再补办手续,今后使馆就没有权力这样做了。中方要求延聘专家往往并非是工作十分迫切需要,今后最好不要再延聘专家。确属非延聘不可的专家,希望在专家满期前2-3个月提出请求,以便在专家满期以前办好延聘手续。此后,中方进一步对聘请专家的专业、聘期、来华日期和聘请条件提出了严格要求,并规定了审查制度和相应程序。

由于执行新政策,苏联向中国派遣专家的数量逐年减少:1957年952人,1958年915人,1959年699人,1960年410人。再加上不断有专家到期回国,从1957年开始,在华工作的专家人数更呈现下降趋势。有材料说,1957年在华苏联专家共2419人,1958年为1285人。如果与前引苏方统计数字相比,则在华苏联专家1957年减少了694人,1958年减少了1134人。至于1960年4月在华工作的苏联专家总数(约1500人)还多于1958年,其原因在于中国许多单位要求延长在华专家的聘用期。

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在1957年以后聘请专家的低潮中,并非所有部门都减少了对苏联专家的要求,有些单位甚至还增加或新聘了苏联专家,这主要表现在国防新技术领域。不过,随着中苏关系恶化,特别是1959年10月双方高层领导人之间发生严重争吵后,聘请专家的工作日益陷入僵局。1960年5月国务院再次强调,聘请苏联专家的原则是继续贯彻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的方针;聘请专家只限于为保证苏联援建项目的需要和发展高、精、尖、新的现代技术以及培养高等学校开设新专业或新课程的师资;聘请专家必须严肃认真,全面规划,通盘考虑,严格审查。苏联方面对专家来华则更加严格限制,特别是在中国实际急需的领域。7月3日聂荣臻报告:苏联的援助在国防科技领域已经封口,对国民经济中的新技术则尽量控制,对已经签订的协议采取拖延和推托的态度。对此,周恩来批示:“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立足国内”;“专家问题:一、满期的一般不留,热诚欢送;十分必要而专家本人又好,可提出延聘,如不同意,即不再留。二、未满期的我们一律不退,帮助他们好好工作,他要撤走,留一次,不成,即不再留;如不征求同意即撤走,应表示遗憾。三、新聘的,要少提或不提,十分必要的提出后不同意,即不再提。”至此,苏联全面撤退专家的迹象已经显露,而中方也有了心理准备。

中苏两国同属社会主义阵营,又有同盟条约做保证,相互之间提供援助本在情理之中。中国需要专家,而苏联也愿意给予帮助,双方最初的热情感人至深,但在具体执行派遣或聘请专家的政策时,中苏都没有从国家关系的法律角度认真考虑问题,缺乏严密的计划、具体的规定和详细的措施,致使矛盾和摩擦不断出现,即使中苏关系没有恶化,这种状态也无法长期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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