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今天较近而又影响较大的一件事,是周海婴因鲁迅稿酬问题状靠人民文学出版社。这件事从一个侧面,也使我们看到了鲁迅后人所受的这种“名人之累”。
事情的由来是,解放之后,许广平母子便将鲁迅著作出版的一切事宜委托国家出版总署处理,国家出版总署接受了这一委托后,交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具体去执行。当时是冯雪峰任社长,按冯的意见,许广平应收下所有的版税,但许却表示要捐给国家。随着鲁迅著作的大量出版,版税的积累也越来越多,冯与出版社都希望这笔钱不要在他们的账面上继续挂下去,而许广平又坚决不收,于是又有设立“鲁迅文学奖”或降低鲁迅著作书价以惠读者等设想,但因种种原因,这些方案被一一否决。究竟怎么处理这件事?冯只好去请示周总理,总理的意思是,最好还是劝许大姐收下;但因许态度坚决,总理改而指示:以“鲁迅稿酬”名义将版税从出版社提出,悉数存入银行,以备许广平母子不时之需。问题才得以解决。后来,这笔钱在“文革”中周海婴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经周总理指示,曾提出三万元解了周家燃眉之急。1981年,因周家孩子去日本留学需要用钱,人民文学出版社在有关领导和部门的干预下,又付给他们二十七万元(为50年代出版鲁迅著作版税)。
但在80年代中期,人民文学出版社却与周海婴因鲁迅稿酬问题发生了纠纷,出版社说许广平母子早已放弃了鲁迅稿酬,而周海婴却认为他合法地享有父亲的版税,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周海婴以侵犯权益为由,将人民文学出版社告上了法庭。但一审二审,周海婴均败诉。这事本身且不说,是非终有公论,我这里想说的,是此事衍生出来的两个问题。
一是周海婴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争取和维护自己认为是正当的权益,足见他从自己这方面已经摆脱了“名人之累”,他不认为鲁迅是大家的“公物”——这也是鲁迅生前所拒绝的,也不因为是鲁迅的稿酬就做无谓的牺牲从而去维护什么“体面”,这是中国人最可宝贵的一种自我权利意识的觉醒;二是从事件中一些人的说法和做法里,我们还是可以感受到周海婴所受的“名人之累”。当时代表性的观点就是有些人说的:周海婴真让他父亲丢脸,竟为了钱去对簿公堂。
我也是赞成周海婴的。正如他所说:“别人的遗产可以合理合法地继承,为何唯独鲁迅的稿酬儿子不能拿?”而且还要做那么多委曲求全的事,这究竟是为了顾及谁的面子?我倒觉得,这正是个人权利得到社会保护、尊重,也正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
以前,在读鲁迅先生写于去世之前一个月的名篇《死》时,一直不理解他似乎以遗嘱形式写下的“忘掉我,管自己生活。——倘不,那真是糊涂虫”这句话。通过以上事件,我一下觉得豁亮了许多。(文/五味子摘自《中外书摘》)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
|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