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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35-1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来源:东北网

原标题: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35-1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2018年7月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

原标题: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35-1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2018年7月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35-1批次,共102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53件,已办结52件,受理编号为4177、4178、4179、4180、4181、4182、4183、4184、4185、4186、4187、4188、4189、4190、4191、4192、4193、4194、4195、4196、4197、4198、4199、4200、4201、4202、4203、4204、4205、4206、4207、4208、4209、4210、4211、4212、4213、4214、4215、4216、4217、4218、4219、4220、4221、4222、4223、4224、4225、4226、4227、4228;未办结1件,受理编号为4176。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受理编号4176号:“大庆市勤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丁香街8号)、哈尔滨市阿城区金京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阿城区经济开发区平岭路)、牡丹江市龙丰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哈尔滨市金回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道里区前进路71号)、齐齐哈尔市红岸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龙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富拉尔基区小北社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牡丹江市爱民街156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齐齐哈尔市新明大街28号)等汽车拆解厂和全省各地区大量汽车维修厂及4S店产生的大量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日常监管不到位。”

未办结。

二、受理编号4177号:“一是克山县双河乡沿河村村民王某某,破坏双河乡几十万亩草原采砂。二是城东村皮某破坏村里的耕地和草原采砂。三是拉拉屯马某某破坏村里耕地和草原采砂。”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克山县双河乡沿河村村民王某某,破坏双河乡几十万亩草原采砂。”)

(一)基本情况

沿河村属于河南乡辖区,双河镇辖区内的齐心村与河南乡的沿河村毗邻。信访反映的采砂实际位于双河镇齐心村北,乌裕尔河南岸防洪堤以南,土地地类为水域用地,面积46.8亩,权属归双河镇齐心村,现状为沟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克山县成立了专案组,召开案件分析会议,组织环保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畜牧兽医局、双河镇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核实。经相关部门确认,该地不属天然草原,不在河流行洪区和自然保护区内,土地二次调查现状图反映该地地类为水域用地。经核实,在该地采砂的业主为王某某,于2012年11月、2014年6月经克山县国土部门批准在该地采砂,办理了采矿证。2014年,采矿证到期后未继续采砂,但在该地留存部分砂底。调查组责令该业主移除砂底,目前已清理完毕。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城东村皮某破坏村里的耕地和草原采砂。”)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采砂地块位于克山镇城郊村南,铁路以南约600米处,土地地类为坑塘水面,面积19.95亩,权属归克山镇城郊村,现状为坑塘水面,留有部分砂底。

信访反映的“皮某”是城东村村民孙某某的绰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克山县组织环保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畜牧兽医局、克山镇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核实。经相关部门确认,该地不属天然草原,不在河流行洪区和自然保护区内,土地二次调查现状图反映该地地类为坑塘水面。经核实,2001年,城郊村为鼓励村民发展渔业,将该地发包村民孙某福从事渔业经营(有从事渔业经营许可证)。目前,该地留存的部分砂底为业主鱼塘清淤产生。

克山县政府决定由克山县国土局、水务局、克山镇负责,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责成业主孙某福于2018年底前将该地剩余砂底移除,保持该地坑塘水面现状。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拉拉屯马某某破坏村里耕地和草原采砂。”)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采砂地块位于双河镇联心村拉拉屯北侧,土地地类为坑塘水面,面积9亩,权属归双河镇联心村,现状为坑塘水面。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克山县组织环保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畜牧兽医局、双河镇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核实。经相关部门确认,该地不属天然草原,不在河流行洪区和自然保护区内,土地二次调查现状图反映该地地类为坑塘水面。经核实,该地块由联心村于1994年5月承包给村民高某某从事渔业经营(承包期限至2024年5月),后由村民高某成转包给村民马某某从事渔业经营(承包期限至2024年5月),目前,该地没有采砂痕迹,马某某也未在该地从事采砂卖砂活动。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受理编号4178号:“数日前,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尖山区翠峰山北侧益人家园小区后身有许多土楼,未纳入集中供热管网,烟囱冒黑烟,污染环境’问题,双鸭山市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曾到现场调查,市政府6月20日在《双鸭山日报》上刊登的处理意见称‘鉴于目前该区域暂未列入双鸭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尖山区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随着城市的整体建设,陆续安排解决该问题。’举报人对该处理意见表示不满,认为当地政府敷衍了事、不担当、不作为。”

(一)基本情况

双鸭山市尖山区益人家园小区后侧的翠峰山环山路两侧有居民240户,属于八马路街道向阳社区,90%的住宅为自建二层或者三层独栋土楼,其余10%为自建平房,路边沿线住户约50户左右。因该区域位置位于翠峰山脚下,房屋依山而建,地势较高,无法连接集中供热管线,只能靠自家燃烧原煤取暖,房屋年限均已达到20年以上,上下水管网也老化严重,很多房屋已经无人居住,现在实有居民不足实际户数的三分之一,相对曾经住户人口稠密时期,煤烟污染空气问题已经明显减少。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3日~15日尖山区环保局、八马路办事处和向阳社区的相关人员到实地了解情况。经调查核实,目前,该区域只有不足百户人家居住,并且在夏天都用燃气和电做饭,仅在冬天烧煤取暖,存在一定程度的煤烟污染问题。今年年初以来,富东社区、益人社区、向阳社区的居民代表要求棚户区改造,多次到市区两级政府上访要求安置。双鸭山市将制定改造计划,积极争取政策资金,力争在2020年末以前整改搬迁完毕。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受理编号4179号:“茄子河区中心河乡新兴村的吉伟焦化厂,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卫生防护距离内有居民未搬迁,焦炉距离附近村庄不足1000米;二是破坏20垧耕地,向耕地里倾倒锅炉煤渣和工业废料;三是七台河市、区两级政府,出具虚假证明称该企业焦炉800米范围内的所有住户均已搬迁。举报人要求恢复该耕地,迁走该企业并给予村民经济赔偿。”

(一)基本情况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中心河乡新兴村共有居民425户,以依宝公路为界,北侧共有居民31户,南侧共有居民394户。

七台河市吉伟煤焦有限公司位于茄子河区中心河乡新兴村村南侧,该企业60万吨焦化项目于2006年10月开工建设,2007年10月建成并投产使用,主要产品为焦炭、粗苯、焦油等。该企业项目环保审批手续齐全(黑环函〔2007〕378号、黑环验〔2009〕59号)。

2011年12月28日,国家工信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工产业(2011)第46号文件《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六批)》中,吉伟公司煤焦炉项目已通过准入条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7日,茄子河区组织区信访办、中心河乡政府、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2016年1月,茄子河区已和村民共同委托大连京城盛宏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吉伟公司和新兴村共4个监测点进行监测,监测范围内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化氢、颗粒物日均值等12项指标均未超出指标。

经核实,部分新兴村村民自2015年7月多次上访;2018年4月26日,为了更好推动新兴村信访事项的解决,茄子河区成立新兴村信访事项的专班,全力推进信访问题尽快解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焦化厂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规定,根据气象资料统计结果,吉伟公司所在中心河乡新兴村五年的平均风速为3.3m/s,当年吉伟公司卫生防护距离确定为1000米。按照2012年6月29日卫生部新发布的《炼焦业卫生防护距离》规定,吉伟公司卫生防护距离为800米。

2007年,吉伟公司向茄子河区政府承诺,计划2008年5月1日开始对卫生防护范围内的居民进行搬迁,年底搬迁完毕。因当年企业不景气,没有兑现承诺。2016年底,茄子河区组织区环保局、区建设局、棚改办、区法制办、中心河乡就新兴村搬迁问题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并对新兴村整体进行了航拍,由工作人员现场逐户核实,同时与企业多次进行协商处理。

截至目前,茄子河区已对新兴村居民搬迁意愿进行了入户征求意见,调查总户数为394户,同意搬迁388户,不同意搬迁6户,同意率为98.4%。并对村民房屋进行测量、照像、录像、编号等固定事物原貌工作,在新兴村显著位置张贴新兴村搬迁通告,严格按照《茄子河区中心河乡新兴村搬迁工作实施方案》推进工作,计划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工作。

经调查,吉伟公司共有焦油渣、洗油残渣和废催化剂3种工业废料。其中焦油渣送至精煤库掺混炼焦;洗油残渣原处置方法为送至精煤库掺混炼焦,2016年6月份工艺改造后,直接送入焦油槽用于生产焦油,不再产生废物;催化剂存放于生产设备中用于生产,催化剂老化报废经检修更换后,废催化剂全部外售给有资质的单位。2015年,该企业产生废铁钼、铜锌催化剂,出售给尉氏县联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利用处置。2018年,吉伟公司计划更换催化剂,产生的废催化剂已与尉氏县联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外售,正在办理跨省转移手续,省环保厅已致函河南省环保厅,待转移手续齐全后履行合同。

吉伟公司电厂产生的炉渣经输渣皮带排入渣仓密闭储存。目前,该企业共有2个渣仓,容积分别是700立方米和800立方米。通过联系有需求的建筑生产企业进行清运,或投入到道路建设、房屋建设之中,产生的炉渣均得到妥善处置。

目前,茄子河区正在积极推进中心河乡新兴村村民搬迁事宜,市、区两级未出具吉伟公司卫生防护距离内的所有住户均已搬迁的证明。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4180号:“阿城区松峰山山河林场内有2家采石场,无环保审批手续,毁林采石,爆破噪声严重扰民,生产期间产生扬尘,运输车辆压毁附近村庄道路。举报人曾向阿城区环保局反映上述问题,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阿城区松峰山山河林场实为哈尔滨市阿城区松峰山镇山河实验林场,共有2家采石企业,分别是哈尔滨金山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山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哈尔滨金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1993年5月,由个人转让给哈尔滨金山实业集团,开采矿种水泥用大理岩,露天开采方式,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7年2月22日至2019年3月29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黑FM安许证字〔2017〕HRB2015号,许可范围水泥用大理岩露天开采,有效期2017年1月19日至2020年1月18日。在阿城区2018年4月开展的非煤矿山企业综合整治中,因无国土资源扩储手续、环保审批手续被列为停产整顿企业,2018年5月20日开始停产整顿。

2.哈尔滨市阿城区山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1996年5月开工建设,1998年6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开采矿种水泥用大理岩,露天开采方式,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6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3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黑FM安许证字〔2017〕HRB0931号,许可范围水泥用大理岩露天开采,有效期2017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在阿城区2018年4月开展的非煤矿山企业综合整治中因无国土资源扩储手续、环保审批手续被列为停产整顿企业,于2018年5月24日开始停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阿城区政府组织哈尔滨市环保局阿城分局、区林业局、区国土执法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区交警大队及松峰山镇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对阿城区松峰山镇山河实验林场采石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经调查,两家企业目前均无环保审批手续。哈尔滨金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大理岩矿项目于2017年12月开始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哈尔滨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已于2018年6月对该项目现场踏查。哈尔滨市阿城区山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理岩矿项目于2018年2月开始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已于2018年3月进行第一次公示。

经调查,哈尔滨市阿城区山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占用林地的情况,已立案查处,并已经整改到位。经查,哈尔滨市阿城区山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累计非法占用林地170.01亩,非法超占林地、林木的价值合计为2760439.86元。哈尔滨市林业局责成哈尔滨市阿城区山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通过流转非基本农田耕地229.8亩,交由林场用于异地造林,使用年限40年,承担林场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承诺石场不再非法占用林地。吴某某与山河实验林场达成协议,该协议由黑龙江天志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律师见证书》(黑天见字第1号)。2018年3月6日,阿城区森林公安局对吴某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2018年3月20日,阿城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移交阿城区检察院起诉。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判处吴某某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6万元。截至2018年4月20日,229.8亩耕地已全部造林、恢复植被。

经核实,哈尔滨金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大理岩矿项目距离村屯2000米,哈尔滨市阿城区山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理岩矿项目距离最近的山河林场家属区1000米,都符合200米安全距离要求。在两家企业生产时,阿城区公安局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审批规定流程审批使用火工用品,由恒达爆破公司对两家企业实施爆破作业,阿城区公安局辖区派出所对整个爆破作业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经走访附近村民,没有发现房屋震裂问题,爆破噪声严重扰民的问题。

经阿城区交通局实地踏查,村级公路山河实验林场专用路(C932)的确有破损情况,就车辆压毁附近村庄道路来看,初步分析是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重载车辆损坏了村庄道路。阿城区交警大队在现场并未发现有超载运输车辆,将督促哈尔滨金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市阿城区山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辖区中队加大对所在地公路巡控力度,一旦发现超载运输车辆依法处理。下一步将积极申报立项,协调资金,尽早修复道路。

目前,这两家采石企业均已停产,无法进行扬尘污染物监测。待其恢复生产时,阿城区环保局将组织人员对其进行监测,如监测结果超标,将依法予以查处。

经核实,阿城区环保局以前未接到过对于这两家企业污染环境方面的举报,2018年6月7日,中央督察组转办的第七批第474号案件反映阿城区山河实验林场进行石材加工、采石、开山作业时,排放大量粉尘,破坏生态环境,影响周边百姓生活的问题,阿城区政府已经组织现场调查处理,办理情况已经报送。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受理编号4181号:“2013年2月,梅里斯镇后平村村书记耿某某在未经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将村里6队和8队的582亩草原交给邓某某经营。邓某某在无草原承包合同、无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后平村草原违法开垦582亩耕地,用于种植玉米和水稻、建房、建鹅羊舍、修水渠、挖鱼池,严重毁坏草原。该案已由当地法院判决裁定并责令邓某某退耕还草,但邓某某仍强行霸占草原,不归还给村里。”

(一)基本情况

1996年5月,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共和镇政府与加拿大华侨郭某某(共禾养殖有限公司)签订了期限40年的8000亩草原承包合同(1996年5月1日~2036年5月1日),此合同中包含哈力乡后平村草原582亩,建房、建鹅羊舍、修水渠、挖鱼池都在这582亩当中。这582亩草原在2003年齐齐哈尔市国土勘测规划设计院实际统计的《共禾养殖有限公司占用各单位国有草原用地情况明细表》中。

1997年6月5日,后平村委会与共禾养殖有限公司补签了一份承包合同,面积为675亩,承包期限10年(1996年1月1日~ 2005年1月1日)。2005年9月17日,共禾养殖公司将所有合同的经营权转让郭某荣。2013年2月,因为债务纠纷,郭某荣将582亩的经营权转让给邓某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3日,梅里斯区国土分局、畜牧局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2013年2月4日、2014年6月18日,后平村主任耿某某先后收取了共禾养殖有限公司草原承包费。2015年,后平村委会将共禾养殖公司诉讼到梅里斯人民法院,要求收回经营权。2016年4月6日,经梅里斯区人民法院判决(2015梅商初字第12号),解除后平村委会与共禾养殖有限公司之间的不定期草原承包合同关系,自2016年春起,该争议草原582亩交由后平村委会管理,当事人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16黑02民中1055号),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维持原判。当事人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17黑民申233号),驳回齐齐哈尔市共禾养殖有限公司再审申请,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依据三审法院判决,该地块应由后平村委会使用经营,后平村委会已申请梅里斯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4月起,梅里斯区畜牧局先后数次对该案件核查。2018年7月6日,梅里斯草原站核查中再次确定,信访反映的后平村582亩草原现经营者为邓某某,种植农作物面积为300亩,水池面积为2250平方米(约3.38亩),羊舍为72平方米,鹅舍为240平方米,板房117平方米,其余地块为草地。通过调取国土二次调查图,现耕种300亩地块地类为基本农田,其余地块地类为草原。经过测算,邓某某在草原违规建设的板房、鹅羊舍、鱼池的总面积为4.12亩,没有达到破坏草原20亩以上的移交公安机关的法律要求,由草原监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恢复植被并给予行政处罚。目前,区政府已向市土地局出具调取地类证明函,下一步法院将强制收回582亩耕地及草原。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4182号:“一是2017年,市政府双子园工程未批先建。二是银苑小区物业22号楼西单元楼角附近,长期堆有建筑垃圾,无人清理;物业将小区内树木砍掉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小区22号楼二单元101室与102室共用的下水地沟中堆满粪尿,臭气熏天。三是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在双鸭山市寒葱沟水库附近违规审批饭店,饭店经营过程中排污,影响水源安全。四是岭东区矿区水库周边区域内,有多栋楼房未批先建。五是26中附近的燃煤小锅炉,冬天供暖期间烧煤,污染空气。六是双鸭山市一马路到八马路之间的饭店、商店及宾馆冬季燃煤冒黑烟污染空气。”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17年,市政府双子园工程未批先建。”)

经双鸭山市住建部门排查,没有双子园工程。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银苑小区物业22号楼西单元楼角附近,长期堆有建筑垃圾,无人清理;物业将小区内树木砍掉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小区22号楼二单元101室与102室共用的下水地沟中堆满粪尿,臭气熏天。”)

(一)基本情况

银苑小区位于双鸭山市双福路中段,1998年由建设银行开发建成,小区2000年至2012年先后被弃管2次。市房产管理局局属企业双房中心物业于2014年5月进入服务。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4日,经双房中心物业实地调查,银苑小区22号楼西单元楼角堆放的建筑垃圾为27号楼商服业主维修房盖时产生的,堆放在商服门前个人部位,物业沟通联系业主清理,业主表示维修完工后陆续进行清理。2018年7月6日,物业组织人员配合27号楼商服业主,已将剩余部分建筑垃圾清理完毕。

双房中心物业于2014年5月进入银苑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在双房中心物业未进入小区之前,小区内树木无人修剪,导致小区主道两侧树木生长至7层楼以上高度,遮挡住宅采光,冬季经常造成积雪压塌树枝,砸伤行人及过往车辆。双房中心物业进入服务后,为维护小区绿化环境,防止冬季因树木过高生长所产生的安全隐患,双房中心物业在双鸭山市园林部门的指导下,对小区过高树木进行了规范修剪,消除了安全隐患,小区内业主表示满意和支持。修剪超高树木属于小区正常绿化修剪工作,树木修剪至今,长势良好,成活率100%。

2017年9月,双房中心物业接到银苑小区22号楼2单元101室01侧下水管道断杠脱节报修,需要改造,根据《物权法》规定,下水主管道属于业主共有部位,改造需要业主动用房屋维修资金或集资进行改造。经物业协调01侧业主,由01侧业主集资,于2017年9月30日将下水管线维修完毕,管道维修改造与房屋原始设计相符。2017年10月2日,22号楼2单元单元门口地沟,被102室业主故意砸开,砸坏下水主管道,致使地沟中堆满粪尿;102室业主于当日到房管局上访,反映下水管道未改造,堆满粪尿。经房管局实地调查,2单元下水管道是经改造后被人为破坏,信访问题不属实。为解决民生问题,市房管局安排双房中心物业,无偿为22号楼2单元下水出户线主管道重新更换,并于2017年10月3日全部维修完毕。据了解,102室业主经常破坏小区整体环境,且态度恶劣,物业在多次劝阻无果后选择报警,对于该业主存在精神疾病问题,尖山区政府已督促其监护人加强监护管理,切实承担起监护义务。下一步,双房物业仍将继续全力服务,为小区提供优质环境。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在双鸭山市寒葱沟水库附近违规审批饭店,饭店经营过程中排污,影响水源安全。”)

(一)基本情况

寒葱沟水库于2003年开工建设,2011年9月竣工验收,位于双鸭山市区南12公里处,拦截安邦河而建,系兼顾灌溉中型水库枢纽工程。2010年10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2015年正式向岭东区、尖山区供水。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岭东区环保局、食安办、工商分局、双鸭山国有重点林管理局、寒葱沟水库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对寒葱沟水库附近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饭店,也没有任何部门审批过饭店,不存在饭店经营过程中排污影响水源安全的现象。

(三)问责情况

无。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岭东区矿区水库周边区域内,有多栋楼房未批先建。”)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矿区水库实为岭东区定国山水库,多栋楼房是指在水库西侧长安社区。岭东长安社区共分为三期工程,一期于2007年9月开工,建设8栋住宅楼;二期于2009年开工,建设17栋住宅楼;三期于2013年开工,建设11栋住宅楼。目前,该社区36栋楼房均已入住,约1500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岭东区委组织区环保局、食安办、双鸭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建设局等多个部门进行专项会审,并实地勘察了水库周边多栋楼房。据了解,2010年,黑龙江省环保厅批复了《双鸭山市中央下放地区煤矿棚户区改造2009年度及新增投资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包含长安社区二期及三期建设项目,二期及三期项目其他审批手续齐全,但一期工程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对此问题,岭东区环保局按照国家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相关要求,于2016年12月对一期进行备案(双环备〔2016〕122号),2017年8月对二期、三期项目进行了验收(双环函〔2017〕86号)。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五个问题办理情况:(“五是26中附近的燃煤小锅炉,冬天供暖期间烧煤,污染空气。”)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点位于盛泰小区位于尖山区东外环东侧,1981年投入使用,20栋土楼297户居民,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各户居民均采用原有建筑设计的土煤灶烧煤进行取暖,无锅炉设备。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盛泰小区已建成使用37年,部分楼房已年久失修,原有的钢窗已经腐烂,上下水管路堵塞无法修复,部分房屋已无法居住。针对以上情况,小区居民曾集体上访要求拆迁。尖山区政府已将该区域列为拆迁改造区,并组织相关部门,逐户进行核查,出台了安置方案,小区居民随时可以搬迁。

(三)问责情况

无。

第六个问题办理情况:(“双鸭山市一马路到八马路之间的饭店、商店及宾馆冬季烧煤冒黑烟污染空气。”)

(一)基本情况

一马路至八马路是尖山区主要居民聚集区,也是城市的中心,集中了大中型商场、酒店等经营场所,随着几年来城市热网改造和更新,已经取缔这个区域的所有燃煤供热的锅炉,改为龙双、龙生两家热力供应公司集中供热,企业及个人所用的炉灶均采用电力、煤气管网或煤气罐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尖山区环保局沟通市房产局,对信访反映的区域进行了了解。经核实,双鸭山市在几年前已经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市区列为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双鸭山市尖山区一马路至八马路是龙双、龙生两家热力供应公司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也是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烧区范围。目前,一马路至八马路区间的饭店、商场、浴池等均没有单独燃煤供热锅炉,炉灶均使用城市煤气管网或煤气罐;浴池等场所也全部取缔了锅炉燃煤烧水,改为罐车定点集中送热水,不存在燃煤污染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八、受理编号4183号:“一是2006年,阳明区裕民村周某某和吕某某大肆挖掘裕民村北山,为掩盖毁林毁地的违法行为,用垃圾填埋300亩山地。二是裕民村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立裕民工业园区。三是周某某和王某某砍伐成材的树木倒卖谋利。四是吕某某在裕民村菜地里私自圈地,建煤场、盖房,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06

年,阳明区裕民村周某某和吕某某大肆挖掘裕民村北山,为掩盖毁林毁地的违法行为,用垃圾填埋300亩山地。”)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批第211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裕民村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立裕民工业园区。”)

(一)基本情况

裕民中小企业园区位于牡丹江市阳明区前进办事处裕民村北山于家沟大庆路以东,以机械加工和石油机械配件为主导产业,占地30万平方米,主要是废弃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阳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2018年7月6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带领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前进办、区环保局等相关单位到前进办核查。经核查,2011年以来,阳明区前进办事处按照牡政办发〔2011〕46号文件《关于印发在四城区建设牡丹江市中小企业工业园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利用裕民村废弃地规划建设了裕民中小企业园。园区土地为村集体所有并且为租赁性质,没有办理正式的国土、规划等手续。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周某某和王某某砍伐成材的树木倒卖谋利。”)

(一)基本情况

2009年11月25日,裕民村村委会向市林业局提出在裕民村北山采伐林木申请,获得市林业局批准,并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落叶松、樟子松共计3110株。信访反映的周某某和王某某为原裕民村书记和村长。

信访反映的周某某为铁岭镇副镇长,当时挂职裕民村当书记;王某某现已去世。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7日,林业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调查。经核实,2009年11月25日,裕民村村委会的采伐申请获得了市林业局的批准,并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核实林业站、林业总站、资源科、绿化办审批的采伐作业设计审批书,采伐面积266.2公顷,采伐树木株数3110株。实际采伐落叶松、樟子松共计3110株,属正常采伐作业,采伐树木已由村集体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吕某某在裕民村菜地里私自圈地,建煤场、盖房,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牡丹江市阳明区前进办事处裕民村北侧;吕某某为现任裕民村党支部书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后,市国土局高度重视,于2018年7月6日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在爱民区裕民村与北安林场权属争议区,有二处沥青废料占地,临时堆放废弃沥青占用其他林地(裕民村与北安林场权属争议),临时堆放不需要审批。现场有两处房屋均占用裕民村建设用地,不属于违法用地,建房部分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审批手续,下一步将对其立案查处。另有两处沥青废料正在清理中,无煤场。该宗地位于爱民区裕民村与北安林场权属争议区,占地面积6041平方米,地类为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他林地。

(三)问责情况

无。

九、受理编号4184号:“松北镇新镇村村干部,在农民耕地和25亩林地里私建垃圾场,堆放10米高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自来水主干管线在垃圾场下面通过。村干部对外谎称耕地是机动地,目前有人正在不停地往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上卸黑土,掩埋垃圾。”

此案件已于第三十五批第415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受理编号4185号:“宾州水泥有限公司在没有办理征地和环保手续情况下,在宾西开发区占用林地违法开采,废矿渣、废石灰大量堆放,形成一个高40米、宽70米、长1000米的废料渣土山,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导致周边大气和地下水受到污染。该渣土山位于宾西长寿山自然保护区内。”

此案件已于第三十二批第359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一、受理编号4186号:“举报人对河柏小区203栋楼前的防火通道被不明人员占用后私建庭院问题的处理情况不满意,实际情况是河柏小区205栋居民在楼前私建了一占地约400平方米的铁围栏。6月20日上午,道里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用铲车铲倒大门和铁栅栏,压倒了树木并破坏草地。目前,205栋楼前的铁栅栏仍然堵塞着小区防火通道。举报人要求依法追究现场执法人员责任,并责令其对破坏小区植被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一)基本情况

河柏小区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河山街、河柏街、华兴街和康安路合围区域,约2000年左右入住,小区内约有多层住宅50栋,为开放式小区,人员车辆可进入,举报中涉及到的205栋,其物业由哈投集团先锋物业河松分公司代管。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此案件已于第十三批第127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

(下转第十版)

(上接第九版)

2018年6月14日,由区行政执法局联合康安街道办事处对该小区占用防火通道的情况进行了处理。经过实地踏查,发现203栋、205栋楼前均有违建铁围栏。对此,区执法局、康安街道办事处联合物业管理单位在小区内张贴《限期拆除公告》,告知并要求当事人于6月1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将对该设施强制拆除。6月15日晚,经执法人员现场查看,铁质围栏仍未拆除。6月20日,区执法局联合康安街道办事处、哈投集团先锋物业河松分公司,于当日9时使用大型拆除设备1台对河柏小区203栋、205栋居民私设铁制围栏进行强制拆除。由于大型设备拆除速度较快,人员搬运不及时,故将拆除后围栏临时依靠在树木上,但该处树木完好,不存在压倒树木现象。执法人员在拆除铁围栏时,将小区居民私自圈占近500平方米公共用地所种蔬菜一并清理,但未破坏小区绿地植被。

由于205栋私设围栏为小区居民集资购买修建,无法明确具体当事人,故将拆除围栏临时堆放在两栋居民楼空地上,占用了部分消防通道。同时,康安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进行入户走访,最终做通居民的思想工作。7月6日16时,小区居民自行将铁栅栏全部清运完毕。7月7日,康安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该区域再次进行实地踏查,现场未发现有围栏堆放。

6月下旬,为进一步改善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康安街道办事处出资对拆违区域周边土地进行了平整,设立木质围栏285延长米,铺设草坪1750平方米,栽种花卉3种共计9860株,目前改造效果已初现,从根本上改变了周边环境面貌。

下一步,区行政执法局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与康安街道办事处、小区物业公司建立联动机制,对小区加强巡查,坚决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和反弹。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二、受理编号4187号:“2016年6月底,齐齐哈尔市完成了中心区洗浴行业燃煤小锅炉取缔工作,但在市政府划定的禁燃区外,仍有多台燃煤小锅炉,具体地点分别在建华区二甲屯、铁锋区医院北侧出城口附近、铁锋区老头灶、昂昂溪区水师营、向阳村、曙光八队等地。上述燃煤小锅炉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锅炉属于私建或改建;二是小锅炉使用者在禁燃区外继续烧煤;三是小锅炉使用者擅自开采地下水;四是使用锅炉的商家没有合法运营手续,用自制改装的罐车给市区浴池送热水;五是污染源没有减少,只是换了地点。”

此案件已于第十二批第1157号、第二十八批第3048号、第3049号、第31-1批第3506号、第三十五批第414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三、受理编号4188号:“马端头道街33号哈尔滨隆驰汽车修配维修厂,昼夜修车噪声扰民,喷漆废气污染小区空气,道板上有大量油污。该厂喷漆间设置在马端街33号金河小区四号楼的二楼和三楼,在楼顶上违建了3个活动板房,将废气排放筒设在4号楼2单元3楼和4楼居民家窗外。举报人曾多次向南岗区环保局反映过上述问题,环保局明显袒护汽配厂,要求取缔该厂。”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隆驰进口汽车维修中心位于南岗区马端头道街金河小区4号楼,1999年10月8日登记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主要经营为一类汽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大中型客车维修;代理险种:机动车辆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销售:汽车、二手车、汽车配件、轮胎、润滑油;汽车租赁;代办汽车过户、落户手续;代驾服务。该单位为独立楼体,1999年6月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验收。

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曾于2016年接到反映该修配厂异味扰民的信访投诉举报,已督办整改。

2018年4月26日,南岗区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时,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单位存在的喷漆扰民问题下达了《环境监察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喷漆的经营活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环境监察人员会同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区执法局、先锋街道办事处开展联合执法。现场检查确认,哈尔滨隆驰进口汽车维修中心一层举升机4台、气泵1台、卷扬机1台(已停用);二层喷漆车间现已停止喷漆项目经营,室内未发现喷漆用设施及用品,烤漆房现已停用,部分拆除;三层已于2017年11月1日由该房产产权单位哈尔滨市无线电十六厂出租给朱某某个人,开办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8年7月6日14时,对该单位噪声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点设置在该单位与金河小区4号楼相邻处,监测结果显示:53.2分贝(昼),达标;该单位22点后不经营。步道板存在油污现象,已由南岗区执法局现场检查责令该单位进行清理;针对马端头道街33号楼上有一处私建房屋问题,南岗区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南岗区执法局将强制拆除。

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该单位的环境监管,确保不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四、受理编号4189号:“道外区先锋路神州物流项目在阿什河湿地上违建楼房,阿什河湿地里倾倒建筑垃圾,填堵河道建设违法建筑,大量垃圾未经处理被封在混凝土下,严重污染阿什河。”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神州综合物流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号神州物流园,成立于2005年,经营范围:道路货运经营;场地、摊位租赁;货物装卸;仓储(不含危险品、剧毒品);销售建筑材料、钢材;停车场服务。该公司物流建设项目于2017年12月建成并投产使用,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未验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道外区立即组织区水务局、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查,未发现哈尔滨神州综合物流有限公司在阿什河河道内倾倒建筑垃圾及填堵河道的情况。道外区先锋路1号原为哈尔滨市东部生活垃圾处理场,占地面积约27万平方米,1997年建场投用,采取简易填埋方式,主要承担当时部分城区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填埋任务,2005年封场停用,由市城管局安排人员对其进行日常管护。哈尔滨神州综合物流有限公司原址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海员街1号,在哈尔滨港务局三棵树港区内。由于公司院内商铺密集,存在较大安全隐患。2011年,时任省、市主要领导到哈尔滨港务局三棵树港区调研后,均要求其迁出哈尔滨港务局三棵树港区。2011年9月,经哈尔滨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哈尔滨神州综合物流有限公司以土地置换形式搬迁至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号(原哈尔滨市城管局东部建筑垃圾处理场)。随后,哈尔滨神州综合物流有限公司着手新址建设、旧址搬迁工作。至2017年10月,哈尔滨神州综合物流有限公司搬迁完成,哈尔滨神州综合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但由于用地是置换的原哈尔滨市城管局东部建筑垃圾处理场,该宗地属于国有划拨用地。

针对垃圾对阿什河污染问题,2018年6月25日,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对阿什河流域神州物流段上中下断面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上中下游化学需氧量、氨氮数值均没有明显变化。对于神州物流未验先投问题,道外环保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限期整改,同时立案查处,待履行处罚程序后,予以行政处罚,目前,处罚案卷正在市环保局审批中。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五、受理编号4190号:“40年前,曙光畜牧场辖区内到处都是草原,现在有几千亩甚至近万亩的草原已被破坏改为耕地。”

此案件已于第十八批第193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六、受理编号4191号:“海林市二道河镇老家站村杜某某、沙某某、邵某某等3人毁林开地,破坏湿地开荒;杜某某挖沟破坏村民耕地,导致该耕地连续4年无法种植。”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杜某某、沙某某、邵某某为海林市二道河镇老家站村村民。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海林市二道河镇老家站村南沟(南大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7日,海林市国土局、林业局、二道河镇政府成立了联合调查组进行了调查核实及现场踏查。

经调查,信访反映的土地为沙某某、杜某某、邵某某23年前(1995年)开垦的耕地,不是林地和湿地,不存在毁林开地,破坏湿地开荒情况。其中,沙某某耕种的土地是柴河林业局向日林场的耕地,每年交承包费140元/亩;杜某某、邵某某耕种的土地为村集体的五荒地,享受国家直补,村土地台账有记载。杜某某没有在地里挖沟给邻地造成四年无法耕种的情况发生,土地现状自1995年至今未改变。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七、受理编号4192号:“黑龙江省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随意倾倒医疗垃圾和废水,污染周边环境和松花江水。”

(一)基本情况

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位于佳木斯市光复路中段,向阳区德祥街348号,三级甲等医院,建院时间为1942年,医院总占地面积26930平方米,现有建筑面积32458平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佳木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并走访周围群众了解情况,未发现该院随意倾倒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医院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设置了医疗废物暂存间,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医疗废物管理设有专职人员负责,有医疗废物登记台账,按照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做好交接登记;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管理制度,将每天产生的800~1200公斤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处置企业佳木斯佳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集中处置。

经查,该医院医疗废水处理间位于门诊综合楼一楼,内有两台XDJ-2000型二氧化氯发生器,一备一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该医院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水经消毒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水量每天大约420吨左右,污水处理站24小时有值班人员值守,加药记录齐全,并配套建设240立方米应急事故池。

佳木斯市环保局将加强对该医院的日常监管,如发现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八、受理编号4193号:“2013年,县国土局边某某、县畜牧局滕某某和闫某等3人,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将7600亩草原开垦为耕地出租获利。举报人要求退耕还草,没收非法所得,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林甸县鹤鸣湖镇胜利村。林甸县鹤鸣湖镇胜利村位于县城西北部,距县城35公里,人口1028户共3078人,面积56000亩。其中,耕地19000亩、水面20000亩、草原17000亩。

信访反映的边某某、滕某某、闫某为县国土局边某利,县畜牧局滕某军、闫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县畜牧局局长、草原监理站副站长、鹤鸣湖镇镇长、镇草原助理、胜利村村主任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联合组成调查组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查,2008年8月,鹤鸣湖镇胜利村村委会将位于林齐路南6000亩草原公开对外竞价承包,县畜牧局工作人员闫某、滕某军参与竞拍,取得了承包经营权,并与胜利村村委会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年限5年(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承包合同中没有县国土局边某利的名字,经询问闫某、滕某军,查阅草原承包合同得知,边某利没有参与经营。闫某、滕某军在承包期间由闫某的妹夫杨某和滕某军弟弟滕某平负责经营,此6000亩草原只用于采草经营,没有开垦成耕地或对外出租获利行为。经调查,闫某、滕某军在胜利村除承包的6000亩草原以外,未承包其他草原地块。2013年12月承包期结束后,二人将草原交回胜利村村委会。2014年,胜利村村委会将该块草原竞价承包给村民陶某某经营至今,现状为草原。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九、受理编号4194号:“原牡丹江市青梅林业技工学校(现改为黑龙江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基地管理委员会)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大青背村周围的山上进行剃头式采伐,5年间将各个山上的树木全部伐光,所得资金用于学校开支。随后该学校又将秃山承包出去开荒种地,总面积达500-600公顷,造成水土流失,导致青梅村耕地减少。举报人要求该校立即造林,恢复大青背沟林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大兴背为大青背村。原青梅实验林场经黑龙江省政府和原东北森林工业总局批准于1959年成立,现隶属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各项生产经营计划由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下达。建校初期施业区总面积11254公顷,文革期间划给牡丹江市四道林场5008公顷。1980年,原青梅实验林场与青梅村协商等量置换土地2.3公顷用于公路改建,1986年划“两荒”时划给铁岭镇大青背村278.2公顷,北岔村263.6公顷,青梅村729.15公顷,二次共划出6279公顷。现青梅实验林场经营面积4975公顷,森林覆盖率71.4%。西侧与牡丹江市隔江相望,北侧与牡丹江市林业局桦林林业站和亮子河林场接壤,东侧与牡丹江市林业局磨刀石林场,南侧与牡丹江市林业局四道林场相接。辖区六个自然村屯、二个行政村、一个单位,农林交错,常住人口近万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5日,青梅实验林场由场长任组长,资源、林政部门组成专项调查组进行了调查核实。通过与大青背村委会沟通核实,举报人于2009年已经向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举报过此信访事项。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责成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管理局对该举报内容进行全面调查。2009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管理局以《关于对青梅村村民反映青梅实验林场乱砍滥伐毁林开荒和破坏植被问题的调查报告》(牡林信领〔2009〕5号)文件对此事进行了答复。2009年12月15日至16日,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管理局资源处组成调查组对反映青梅林场乱砍滥伐、毁林开荒造成水土流失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和现地核实,经调查青梅实验林场1999年二类经理调查资料,信访事项中反映的大青背村周围位于青梅实验林场11林班、23林班、24林班,其中11林班的2、7、8、10小班,23林班的1、4、5、7、11小班,24林班的2、4、5小班地类均为农田,面积135公顷;11林班的1、3、4、5、6、9、12小班为天然林,11小班为人工林,面积121公顷;23林班的2、3、6、8、9、10、12、13、14、16小班为天然林,15小班为人工林,面积128公顷;24林班的3、7小班为天然林,1、6小班为人工林,面积69公顷。现地踏查与二类经理调查资料完全一致,林地林木保存完好,不存在举报事项反映的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受理编号4195号:“自2012年春季以来,常胜乡农村合作社张某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勤俭村海南泡子私自开垦15公顷草地种植黄豆。2017年,举报人多次到县国土举报未果。2018年3月,举报人向自然资源部举报后,县国土局开始进行调查,但该局在办案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具体如下:一是县国土局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立案调查,超期办案,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二是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的处罚存在事实不清和处罚额度过低问题;三是对涉刑的土地违法案件未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四是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的处罚决定书没有依法送达。举报人要求进一步依法查处张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土地位于嘉荫县常胜乡勤俭村,该宗土地为未利用地(国有未利用地中的其他草地)。被举报人张某某自称与嘉荫县常胜乡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由其开发水田,于2009年开垦为耕地,但张某某未能提供合同,证明不了其开垦为合法开垦。(常胜乡)该地块总面积15.4公顷,目前累计非法开垦面积13.6公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嘉荫县确定县政府县长为包案组组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副县长为包案组副组长,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常胜乡有关负责人为成员,于2018年7月6日深入现场进行了核实。经核实,根据嘉荫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显示,该案件所涉地块地类为其他草地,地类代码043。按照《土 地利用 现 状分类(GB/ T21010-2017)》,“043其他草地”对应《土地管理法》“三大类”中的未利用地的其他草地,属荒地。

经调查,2009年以来,张某某在无任何部门批准情况下,将此块地开垦为耕地。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嘉荫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4月9日对张某某非法开垦9.3公顷土地行为予以立案,6月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标准2000元/公顷(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配合调查,按照配合调查处理的处以2000元/公顷罚款),合计处以罚款1.86万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于2018年6月3日对张某某的另一非法开垦4.3公顷土地行为予以立案,7月1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标准3000元/公顷(当事人在下达处罚决定书后又扩大种植面积,按照拒不配合处理的处以3000元/公顷罚款),合计处以罚款1.29万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先后于2017年11月2日和2018年3月25日到县国土局对该案件进行举报,并且向12339热线进行举报。经市国土局证实,并未接到自然资源部反馈的相关举报。针对当时的举报,县国土部门进行了调查处理。对反映的四个问题核实如下:

1.关于“县国土局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立案调查、超期办案,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调查,举报人于2017年11月2日来县国土资源局反映情况,当时县国土部门组织人员于11月14日到现场进行了详细调查。县国土部门认为该地块性质属于林地,其开垦行为应由林业部门查处,并告知了当事人到林业部门提起投诉,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故国土部门认定11月2日的举报不作为案件受理线索,没有立案。

2018年3月26日,当事人再次来到县国土资源局反映,说此事林业部门已做鉴定,不在其受理范围内(县林业部门已通过现场调查、GPS落图等方式,并参照2007年省林业勘察设计院二类调查森林资源小班调查光电卡片,确认该地块不属于林业版图内)。县国土部门经与县林业部门沟通后,确定此案应由国土部门受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相关规定,嘉荫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于2018年4月8日现场核查9.3公顷土地后,于4月9日正式立案;县国土部门依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于5月22日对张某某非法开垦土地行为依照行政执法程序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张某某于5月25日提出听证,在6月1日张某某又自行撤销了听证要求,并于当日签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对张某某非法开垦土地实施处罚过程中,5月份张某某又在同一地块内再行违法开垦4.3公顷土地,嘉荫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于2018年6月3日对张某某的另一非法开垦4.3公顷土地行为予以立案,按照行政执法程序于7月1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关于“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的处罚存在事实不清和处罚额度过低问题”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核查,县国土部门在2018年4月9日和6月3日两次立案时,聘请第三方对开垦面积进行测量,两次开垦面积合计13.6公顷。举报人对以上两次测量结果无疑义,均在现场签字确认。嘉荫县国土局对非法开垦的9.3公顷和4.3公顷非法开垦土地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自由裁量权,对张某某作出收回9.3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处以2000元/公顷罚款,收回4.3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处以3000元/公顷罚款的决定,两次罚款分别为1.86万元、1.29万元,合计罚款总额3.15万元。两次处罚罚款目前未履行到位,若被举报人6个月之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诉,县国土局将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关于“对涉刑的土地违法案件未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问题调查情况

本宗案件所涉土地为未利用地中的其他草地荒地,针对违规开垦未利用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找到对此案行为的刑事具体案件司法解释,无量刑定性标准,也无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程序要求,不需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4.关于“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的处罚决定书没有依法送达”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核实,县国土部门于5月22日对张某某依照行政执法程序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张某某于5月25日提出听证。6月1日,张某某又撤销听证并于当日签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存在没有依法送达的情况。

7月6日,县政府按照边督边改要求,县政府针对该案件处理过程办理程序实施了行政约谈。行政约谈人为县委常委、副县长,约谈对象为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约谈过程中,副县长就信访反映的问题问询二人。二人就工作过程、工作依据及工作阶段结果详细向副县长做出答复,就举报人反映的案件办理程序违规、办理时限超时和执法不严等问题,县国土资源局明确答复不存在。就下步整改工作,副县长要求县国土资源部门集中精力,依法依规做到收回土地和执行罚款到位。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一、受理编号4196号:“大兴镇新风村有人破坏500亩草原种树。”

(一)基本情况

依据泰来县草原清查成果,泰来县大兴镇新风村共有草原三块,地块号分别为689、690、691,总面积3326.7亩。其中,689号地块1159.3亩,690号地块2023.9亩,691号地块143.5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泰来县畜牧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大兴镇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深入现场实地踏查。

经泰来县相关部门排查,在大兴镇新风村的三块草原范围内未发现有植树造林现象;大兴镇新风村河道内的部分滩涂地类上存在植树造林的情况,植树造林面积4440亩。

针对全县河道内的部分滩涂地类上存在植树造林的情况,泰来县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大汛应急采伐。做好汛情的预判和研判,同时对滩涂内现有的造林地块进行排查,对可能造成行洪阻碍的林地制定应急采伐预案,每年预留1000立方米应急采伐计划,保证汛期重点地块及时采伐,采伐后进行异地更新还林。二是成材林逐年采伐。按照“先更新、后采伐,不更新、不审批”的原则,优先安排滩涂内的林木采伐,泰来县每年优先安排35%(按目前算约10000立方米)的采伐计划,逐年采伐清除河道内林木。三是更新造林主要进行防浪林、护堤林和固沙造林(行洪区外的沙化机动地)建设,保证三北防护林建设规模和成果不减少。

(三)问责情况

泰来县纪委监委已对县水务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给予提醒谈话,发监察建议。

二十二、受理编号4197号:“一是牡丹江市污水处理厂的曝气池等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二是北安河和银龙溪的水未进污水处理厂处理,直排牡丹江。三是该污水处理厂没有用明渠排放处理后的污水,而是通过地下管线排放污水,逃避公众监督。四是污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牡丹江,但下游江水仍然混浊,未看到污水净化后的效果。五是牡丹江市全市的十几家医院均无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牡丹江市污水处理厂的曝气池等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一)基本情况

牡丹江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一、二期项目(以下简称一、二期项目)位于阳明区裕民路牡丹江下游5公里处,于1999年6月开工建设,2003年5月中旬进入调试运行阶段,同年6月初实现达标排放。2007年,龙江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政府达成TOT项目协议,取得污水处理厂30年的特许经营权,并于2007年4月末开始进行恢复性大修和运行调试,2007年7月顺利通过环保验收,同年11月8日开始正式商业运营。一期项目设计处理能力为10万立方米/日,主体工艺采用A/O工艺,主要设施有预处理设施、初沉池、厌氧池、曝气池、二沉池、回流污泥泵房、消毒接触池等。二期项目于2013年开始建设,2015年1月1日开始进入商业试运营,2015年7月通过环保验收,二期工程设计处理能力为10万立方米/日主体工艺采用A2/O污水处理工艺,主要设施有预处理设施、初沉池、生化池、二沉池、消毒接触池、污泥浓缩脱水间、除臭设施等。一期、二期项目均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安装了进、出水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国家、省、市环保部门联网运行,实现了自动监测数据实时上传。一、二期项目外排中水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污水排放一级B标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市环保局、水务局派出工作人员到一、二期项目现场核实情况。工作人员对一期、二期项目全部设施进行检查,未发现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曝气池属生化处理工段,经现场查看,曝气池活性污泥为土黄色,现场SV30为32%,沉降性、絮凝性良好,曝气在线溶解氧浓度2.3mg/L,鼓风机连续工作。对曝气池活性污泥进行显微镜检查,菌胶团情况良好,指标性微生物活跃。通过调取近期自动监控数据显示,一、二期项目出水稳定达标排放。

一、二期项目属国控重点污染源,市环保局环境监管人员通过网格化、双随机和明察暗访及进、出口污水自动监控等监管方式,对一、二期项目实施日常监管,未发现一、二期项目不正常运行和超标排放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北安河和银龙溪的水未进污水处理厂处理,直排牡丹江。”)

(一)基本情况

银龙溪和北安河为承泄城区北部山洪的天然河道。银龙溪长3.4公里,溪底平均宽度12米。北安河长7.2公里,河底平均宽度22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市水务局派出调查组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经调查,银龙溪和北安河为承泄城区北部山洪的天然河道,在没有污染源的情况下正常流淌的为天然雨水,不需要到污水处理厂处理。银龙溪和北安河沿线的市政排水污水管网大部分截留到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中银龙溪沉沙湖上游段、北安河大庆路下游段不在“三溪一河”管线截污工程范围内。

下一步,市河道管理处将对此地区加强巡查,并联合本河段各级河长加强管理。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该污水处理厂没有用明渠排放处理后的污水,而是通过地下管线排放污水,逃避公众监督。”)

(一)基本情况

同问题一。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市水务局派出调查组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经调查,牡丹江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一期1999年开工建设,2003年建成,2007年11月投入使用,因排水口要下穿裕民路所以采取暗渠排放。污水处理厂二期,2013年开始建设,2015年7月投入使用,排水口为明渠排放。该污水处理厂两期出水口都有环保部门的自动监控设备。经调查组现场进一步核查,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正常,没有发现违规现象,不存在逃避公众监督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污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牡丹江,但下游江水仍然混浊,未看到污水净化后的效果。”)

(一)基本情况

同问题一。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市水务局派出调查组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经调查,污水处理厂一、二期每日累计处理20万吨污水,均符合GB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排放,污水处理厂在10余年的运行过程中,环保部门经常对该厂出水水质进行检查,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备实时进行了监测,均无超标情况发生。经排查,由于下雨天水土流失,泥沙流入江中造成浑浊,平时江水不浑浊。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五个问题办理情况:“五是牡丹江市全市的十几家医院均无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

(一)基本情况

目前,牡丹江市区共有二级以上医院29家,除牡丹江市建国医院采用简易消毒方式处理医疗废水外,其他医院均建有污水处理站并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市环保局派出一、二、三大队环境监察人员,对市区二级以上医院进行现场核查,各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均正常运行,运行记录齐全。

建国医院于2017年7月组建并租赁原玛丽妇产医院大楼经营。原玛丽妇产医院有环评审批手续,仅采用简易消毒方式处理医疗废水,因经营以来患者过少,无法正常经营,于2016年6、7月间废业。建国医院经营至今仍面临患者过少现状。市环保局已责令建国医院完善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建设。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三、受理编号4198号:“天成养鸡合作社占用后头二井村10亩口粮田,毁坏2万平方米林地建厂房,毁坏4万平方米基本农田修路。该合作社后改为大豆加工厂,加工厂占用村里预留的12400平方米机动地,改为工业用地,生产过程中产生烟尘扰民。”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绥棱县后头乡二井村八组、绥绥路路东、红六路北侧。该地块经实际测量面积为27131平方米。涉及用地单位4家,分别是绥棱县天成养鸡专业合作社、绥棱县年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绥棱县众诚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晟隆达植物油有限公司。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绥棱县委县政府责成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副县长牵头,组织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环保局和后头乡共同做好此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经绥棱县国土局、林业局、环保局及后头乡政府联合调查,2006年,后头乡二井村村民王杰购买二井村8组4户村民承包田22.1亩(阚某和11.3亩、阚某江5.4亩、杨某1.8亩、李某琴3.6亩,合计14740平方米)、购买村集体树影地9.6亩(6403平方米)、购买未利用地5.23亩(3488平方米)、非法侵占林地3.75亩(2500平方米),总面积为40.69亩(27131平方米)。该地块在后头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显示,12042平方米为集体建设用地、其余为一般农田。

2008年,王某利用4791平方米土地投资成立了绥棱县众诚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2009年,王某将5851平方米土地转租给刘某祥,几经转手后,现在由年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使用。2011年12月,王某利用16489平方米土地与后头乡二井村委会联合建设了天成养鸡合作社。2014年6月,王某将天成养鸡合作社厂区内6000平方米土地租赁给李某龙成立了绥棱县鑫鹏达植物油厂,2017年10月,李某龙将设备转租给王某明更名为绥棱县晟隆达植物油有限公司。

(下转第十一版)

(上接第十版)

1.绥棱县众诚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占地4791平方米,地类为耕地。该土地未取得国土部门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属违法占地。绥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17日对绥棱县众诚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立案处理(棱国土资执立〔2016〕3号),2016年6月2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棱国土资罚字〔2016〕2号),对绥棱县众诚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4791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8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配套设施,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9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配套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14373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绥棱县众诚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法定时限内没有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2.绥棱县天成养鸡专业合作社。占地16489平方米,地类为建设用地和耕地。2011年12月12日,该合作社向绥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同时附带后头乡二井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申请占用的12400平方米土地为村机动地,但实际为王某购买阚某和、阚某江、杨某、李某琴等人土地中的一部分。按照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机动地还是个人的承包田,只要符合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够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就可以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经绥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该合作社申报的项目用地符合后头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范围内(即该块土地属于建设预留地),可以进行农转用审批。2011年12月31日,绥化市人民政府下达了《绥棱县2011年度第二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农转用批复》(绥政土发〔2011〕135号),批准将后头乡二井村集体农用地12400平方米转为建设用地。2012年3月21日,绥棱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后头乡天成养鸡专业合作社项目用地批复》(棱政土发〔2012〕12102号),批准该合作社以占用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12400平方米,批准用途为乡镇企业用地。其后,绥棱县国土资源局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发现该合作社实际占地面积为16489平方米,与批准面积不符,存在超占土地违法行为,并于2016年6月17日对该合作社进行了立案处理(棱国土资执立〔2016〕2号),2016年6月2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棱国土资罚字〔2016〕2号),对该合作社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4447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41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配套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03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处13341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绥棱县天成养鸡专业合作社在法定时限内没有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3.绥棱县晟隆达植物油有限公司。占地6000平方米,地类为建设用地和耕地,为天成养鸡合作社厂区内土地。2014年6月,王某将该块土地租给李某龙成立绥棱鑫鹏达植物油厂,经环保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企业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棱环发〔2014〕52号),没有环保验收。2017年10月,李某龙将绥棱鑫鹏达植物油厂转让给王某明,王某明更名为绥棱县晟隆达植物油有限公司,但因市场营销等原因,于2018年5月停产至今。环保局工作人员现场调查,但由于企业停产无法确定是否存有烟尘污染问题。

4.年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占地5851平方米,地类为耕地。2009年,王某将该块土地转租给刘某祥,几经转手后,现由年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使用。2009年3月,刘某祥申请建设后头乡二井村猪场,取得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但刘某祥实际建设的是大豆收购点,存在改变土地用途的非法占地行为。绥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3月16日对刘某祥非法占地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棱国土资执立〔2010〕009号),于2010年6月28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棱国土资罚字〔2010〕9号),对刘某祥作出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06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配套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1774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刘某祥在法定时限内缴纳了17740元罚款,但没有履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06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配套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针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环保部门责成晟隆达植物油有限公司主动报请环保验收,不通过环保验收不准许生产。

2.林业部门对绥棱县天成养鸡专业合作社、绥棱县年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绥棱县众诚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三家企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三家违法企业处以上限罚款,共计75000元,责令分别拆除侵占的林地上的非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林地,达到待栽状态,明年春季恢复造林。

目前,绥棱县已经组织公安、法院、住建、环保、林业、国土等部门成立了联合执法机构,制定了实施方案,告知了当事企业,如果企业拒不执行,将在第一时间依法拆除非法建筑物和配套设施,同时对罚金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国土部门对绥棱县天成养鸡专业合作社、绥棱县年丰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绥棱县众诚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三家企业违法用地行为,责令退出非法占地,拆除非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目前,绥棱县已经组织公安、法院、住建、环保、林业、国土等部门成立了联合执法机构,制定了实施方案,告知了当事企业,如果企业拒不执行,将在第一时间依法拆除非法建筑物和配套设施,同时对罚金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四、受理编号4199号:“2010年11月,举报人与萨尔图区春雷牧场签订了60多亩的草地承包合同。2017年5月31日,萨北汽配城人员在举报人承包的草地里挖坑取土30多万立方米。举报人曾向当地信访、公安等部门反映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况

2010年11月26日,举报人与大庆市春雷牧场签订《废土坑承包合同书》,合同年限20年,地块系废土坑,承包面积670亩,承包用途为水产养殖,并约定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发包土地整理、改造完毕,但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整理废土坑。2017年6月1日,中房联合集团大庆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与春雷牧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地块系废弃地,承包面积220亩,承包用途为农业综合经济项目,合同年限30年。随后中房联合集团大庆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审批及备案手续,区动监所为该地块办理了《水域滩涂养殖证》。由于春雷牧场测绘设备和测量条件限制,放线放错,将举报人的60亩地错划给大庆中房置业公司,纳入220亩承包面积之内。大庆中房置业公司在该区域挖了坑塘,对此举报人提出异议。春雷牧场就异议事项一直在和举报人沟通协调,但因赔偿意见分歧较大,没有达成和解。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9日,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牵头组织区动监所、春雷牧场、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进行了现场勘查。

经区国土分局提供的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确认,中房联合集团大庆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与春雷牧场签订的《设施农业用地土地使用协议》中,涉及区域包括错划给大庆中房置业公司的60亩土地地类都是未利用地(盐碱地),而非草原。同时,经春雷牧场和区动监所调查核实,举报人与春雷牧场签订的《废土坑承包合同书》所涉及地块为废土坑,非草原。

由于春雷牧场在划线时双方合同地域出现重叠,给举报人造成了损失。前期,经春雷牧场协商,中房联合集团大庆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同意将60亩重叠区恢复后退还给举报人,但因举报人索要赔偿额度太大,赔偿意见有分歧,调解工作始终没有结果。因赔偿争议一直存在,近期将约谈三方(举报人、被举报人、大庆中房置业公司)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将依法依规进行解决。

萨尔图区纪委监委已启动问责程序,正在调查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五、受理编号4200号:“2017年4月,牡丹江市一林商混公司在锅顶山(宁安市海浪镇羊草村西四公里处)无证开矿,采矿过程中破坏山体和树木,致使山林植被无法恢复;生产过程中未使用除尘设备,产生大量粉尘污染周边环境。”

(一)基本情况

宁安市一林矿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7年3月28日,经营范围为玄武岩开采、销售建筑、装饰用石开采销售;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该矿业位于宁安市海浪镇羊草村西四公里处,矿区面积0.0105平方公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宁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此项工作,成立了由包案领导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带队,市监察委、三陵乡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海浪镇政府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于2018年7月6日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宁安市一林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8日,取得《营业执照》。2017年4月下旬,宁安市一林矿业有限公司为海浪镇洋草村修路7.5公里,为三陵乡爬犁村修路4公里,用的是老矿的废料,历时近6个月。2017年7月25日,宁安市一林矿业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了《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2017年10月18日,宁安市一林矿业有限公司与宁安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黑龙江省宁安市海浪羊草锅顶山建筑用玄武岩矿采矿权出让合同》;2017年10月30日,取得《采矿权许可证》。获得《采矿权许可证》后,该矿向电力部门申请接入生产用电。2018年4月,该矿按照矿山生产设计要求,做三个台阶式采面,剥离出工作面,等待专家验收。2018年5月,用剥离出的矿石调试机器。

牡丹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宁安市一林矿业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2017年12月21日,审批了《关于宁安市一林矿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宁安市海浪羊草锅顶山建筑用玄武岩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决定书》;2018年2月2日,取得了《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专家审查专家意见单》;2018年5月25日,宁安市一林矿业有限公司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目前,该矿山经专家和牡丹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场验收合格,已向牡丹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科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手续,近期即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经实地踏查核实,2018年5月25日,宁安市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海浪镇锅顶山有人采矿,工作人员立即前往开展调查。调查发现,该矿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进行采矿作业,对山体造成破坏。宁安市森林公安局于当日立即下达《停业通知书》,责令停业,受案调查。宁安市森林公安局按照办理案件程序,现已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破坏程度进行鉴定,此案正在侦查当中,待鉴定报告出来以后,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经调查,宁安市一林矿业有限公司玄武岩开采项目,建设有鄂破机、圆锥破、冲击破、大筛、收尘等生产设备,粉尘排放主要集中在石料破碎、筛选等环节,各粉尘排放点经四套旋风除尘处理后排放,但企业在建设中存在粉尘和扬尘污染问题。2018年5月29日,市环保部门针对该矿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建设行为,立即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同时,针对其未批先建的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宁安市环保局2018年5月29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环责改字〔2018〕05号),责令该企业停止建设,7月1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环罚〔2018〕005号),罚款8.75万元。目前,该企业环评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中。

针对以上问题,宁安市制定了以下整改措施:

1.责令该企业停止建设,待办理完《安全生产许可证》、林地征占用手续、环评及相关审批手续,除尘设备验收达标后,方可开工生产;

2.宁安市森林公安局对该案件正在侦查中,待鉴定报告出来以后,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3.宁安市将举一反三,对矿业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强化国土、林业、安监、环保等部门联合执法、监督管理,坚决杜绝矿业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六、受理编号4201号:“宾县长寿山国家森林公园后山的多家采石场破坏附近森林树木,造成水土流失,毁坏宾西镇长青村的农田,采石场大型车辆每天通过村路时产生扬尘扰民。”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九批第322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七、受理编号4202号:“宝泉岭农场十四队有外来人员在东洼塘违建房屋,非法开荒3垧地。”

(一)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场原十四队现属于烟筒山管理区,位于农场东北部,人员160人,耕地24905.2亩。其中旱田面积23836.1亩,水田面积1069.1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5日,宝泉岭管理局立即责成土地局、住建局、水务局、畜牧局及宝泉岭农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现场检查发现,宝泉岭农场原十四队辖区内东洼塘确实存在一处多年前临时看护房,后又非法扩建房屋,为原十四作业站已故职工赵某某于2008年~2009年建设的看护房,面积49平方米,已责令将后非法扩建房屋拆除。目前已经拆除,所占地类为旱地。

经国土资源部门现场核实,该种植地为农田,所占地类为旱地,不存在非法开荒3垧地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八、受理编号4203号:“一是铁岭镇北岔村有一家养猪户,将猪粪堆放在该村南北屯路边,散发恶臭,影响村民正常生活。二是该村满地都是猪、牛、羊等畜禽粪便。”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铁岭镇北岔村有一家养猪户,将猪粪堆放在该村南北屯路边,散发恶臭,影响村民正常生活。”)

(一)基本情况

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镇北岔村位于镇东北15公里处,共274户,1030人。主要养殖户有:养殖户徐某,存栏生猪100头;养殖户刘某慧,存栏生猪200头;养殖户刘某东,存栏生猪60头;养殖户黄某福,存栏生猪100头,大部分养殖户没有储粪池,存在猪粪堆放路边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晚,阳明区委区政府组织铁岭镇、区环保局、区畜牧局等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养殖户确实存在将猪粪随意堆放问题,粪便堆放在农田与道路中间闲置空闲地,附近没有居民居住和饮用水水源地,够堆之后由需要粪的农户清走。牛、羊粪便只是在放牧或耕田途中存在零星排便情况,今后村里定期派专人清理。区政府责令铁岭镇党委、政府立行立改,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开展畜禽粪便处理和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对全村环境进行全面整治。一是粪便定期还田;二是猪场、牛羊大养殖户建立化粪池;三是雇佣环保垃圾处理车定期抽粪水还田。同时,要求村内养殖户对养殖区内禽畜粪便立即清理,对新产生的禽畜粪便做到日产日清,无外排。7月7日,村组织出动挖沟机4台,清理边沟150米,垃圾粪污统一清到村外闲置空地处。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该村满地都是猪、牛、羊等畜禽粪便。”)

(一)基本情况

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镇北岔村位于镇东北15公里处,共274户,1030人。主要养殖户有:养殖户徐某,存栏生猪100头;养殖户刘某慧,存栏生猪200头;养殖户刘某东,存栏生猪60头;养殖户黄某福,存栏生猪100头,大部分养殖户没有储粪池,存在猪粪堆放路边问题。

村里有45户养牛户,共计约83头牛;3户养羊户,存栏160只。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晚,阳明区委、区政府组织铁岭镇、区环保局、区畜牧局等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养殖户确实存在将猪粪随意堆放问题,粪便堆放在农田与道路中间闲置空闲地,附近没有居民居住和饮用水水源地,够堆之后由需要粪的农户清走。牛、羊粪便只是在放牧或耕田途中存在零星排便情况,今后村里定期派专人清理。区政府责令铁岭镇党委、政府立行立改,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开展畜禽粪便处理和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对全村环境进行全面整治。一是粪便定期还田;二是猪场、牛羊大养殖户建立化粪池;三是雇佣环保垃圾处理车定期抽粪水还田。同时,要求村内养殖户对养殖区内禽畜粪便立即清理,对新产生的禽畜粪便做到日产日清,无外排。7月7日,村组织出动挖沟机4台,清理边沟150米,垃圾粪污统一清到村外闲置空地处。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九、受理编号4204号:“应赫集团超出项目审批规定范围,在卫星村东侧毁林100亩,违法建设东北林业大学科技园。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科技园实为东北林业大学科技园金泽园,该科技园项目位于哈市南岗区王岗镇规划王岗南大街与卫星路交叉口西南角局部地段,总用地面积39290.73平方米,一期规划总用地面积22729.8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50193.07平方米。二期规划总用地面积16560.8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31390.43平方米。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负责该项目规划审批,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负责违规用地查处,南岗区王岗镇为此举报事项牵头协调单位。南岗区此前未接到过该举报事项。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南岗区成立由王岗镇牵头,市国土局哈西分局、南岗区农林局、南岗规划分局、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了现场实地踏查。

经了解,依据《合作共建国家级东北林业大学科技园协议书》,应赫地产为东北林业大学科技园合作共建单位,并负责科技园项目前期土地整理。经市国土局审批,应赫地产以招拍挂方式竞得该宗土地国有使用权。应赫地产确实在卫星村东侧采伐过林木,该片林地现已灭失。该用地原为黑龙江省红旗农场所有的国有一般用材林地(林权证号:20140506),2015年5月18日,经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审批,应赫集团取得了《关于哈尔滨管理局2015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黑垦局土〔2015〕4号);2014年5月8日,应赫集团分别向黑龙江省财政厅财政专户和黑龙江省农垦哈尔滨管理局非税收入管理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312274元和1126074元;2015年6月5日,经黑龙江省林业厅审批,向黑龙江省红旗农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黑垦采字〔2015〕17号),其中审批采伐面积为4.1379公顷,共计4501株杨树;由于科技园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农垦土地约55万平方米,全部为红旗农场所有,应赫地产负责前期土地整理相关费用缴纳,但因尚未进行土地招拍挂,土地权利人登记仍为红旗农场,因此申报单位为红旗农场。2015年7月,哈尔滨管理局红旗农场依据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范围依法完成砍伐。

经核实,2016年8月,哈尔滨市国土局哈西分局依据南岗区政府申请,组织实施对东北林业大学科技园金泽园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金泽园项目位于南岗区王岗南大街与规划兴隆路交口地段,宗地面积39290.73平方米。2016年9月2日,哈尔滨市政府批准同意东北林业大学科技园金泽园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方案;2016年10月14日,在报纸上公开发布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2016年11月14日,黑龙江省应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价款5615万元。2016年11月24日,哈尔滨市国土局哈西分局依据《成交确认书》与黑龙江省应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黑龙江省应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缴齐土地出让价款5615万元。2016年12月8日,经黑龙江省农垦哈尔滨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哈垦发改〔2016〕13号);2016年12月19日,经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分局审批,取得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1609025号);2016年12月26日,哈尔滨市国土部门核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2016年12月29日,该项目一期工程经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分局批准,取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609025号);2017年12月21日,经审查合格下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201709032);2017年9月30日,东北林业大学科技园金泽园一期6#-14#建设项目通过黑龙江省环保厅垦区哈尔滨环保分局组织的验收(哈垦环验〔2017〕39号);2017年12月29日,经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审查合格下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哈建备字2017年807号至哈建备字2017年815号)。2018年5月3日,二期工程经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分局批准,取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809001号),现二期工程形象进度还未达到验收标准。

下一步,南岗区将从拓展公众知情权入手,加大项目建设公示宣传力度,避免群众不必要的误判。对未验收的二期工程,南岗区联合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相关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巡查,对违规项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受理编号4205号:“兴安林场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毁坏重点公益林5000亩,同时毁林新修一条道路,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兴安林场位于苇河林业局中东部,隶属苇河林业局。面积22142公顷;施业区位于尚志市境内,林业人口1890人;区域内有地方村屯13个,农村人口1914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苇河林业局立即责成苇河林业局资源科、兴安林场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2018年7月6日~7日,调查组对兴安林场全林场施业区进行了全面调查。通过逐沟系现地排查,并依据2016年、2017年遥感卫星图片比对情况,认真排查疑似地块。经调查,未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自2013年起,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苇河林业局按照国家林业局每年下发的卫星图片,对国有林权证范围内所有林地进行全面监测,兴安林场施业区内自2013年至2017年(最新卫星图片更新时间)内没有发生毁林开垦事件。

2017年7月19日苇河林区发生山洪灾害,兴安林场位于重灾区,林区防火公路冲毁严重,林场在抗洪抢险期间对水毁道路进行了原址抢修维修。2018年兴安林场对水毁严重的林场至三十二公里防火公路进行了维修,该路段冲毁桥梁2座,涵洞2个,6公里路面水毁严重无法通行。兴安林场在公路维修施工中按照原址维修没有扩建,施工中没有破坏森林、林地资源。近几年内兴安林场施业区内没有其它修路工程。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一、受理编号4206号:“有人在松花江何家沟入口处建设德嘉码头,建设过程中破坏湿地。举报人要求公开德嘉码头项目建设的合法手续,恢复湿地。”

(一)基本情况

群力外滩德嘉游艇码头及公共交通客运码头工程位于群力堤四方台至何家沟口段堤外松花江滩地上,工程位置坐标为东经126°33′53.38″,北纬45°45′5.86″。该项目由哈尔滨德嘉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2016年4月启动项目审批工作,总占地面积为8.74万平方米,地类为滩涂地。其中,游艇港池占地面积为3.1万平方米,陆域滩地面积5.6万平方米。建设内容为游艇泊位270个,公共客运泊位4个,趸船泊位1个,配套建设道路、通信、照明等设施。目前项目正在建设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上午,道里区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带领哈尔滨外滩湿地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区水务局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实地踏查。

经查,2016年4月11日,哈尔滨市道里区发改局对群力外滩德嘉码头及公共交通客运码头项目给予备案(哈里发改备〔2016〕11号);2016年11月4日,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下达了《关于群力外滩德嘉游艇码头及公共交通客运码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黑航函〔2016〕28号);2016年12月24日,水利部松辽委下达了《群力外滩德嘉游艇码头及公共交通客运码头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松辽许可〔2016〕89号);2017年1月5日,黑龙江海事局下达了《关于对〈群力外滩德嘉游艇码头及公共交通客运码头建设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函》;2017年9月4日,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下达了《关于群力外滩德嘉游艇码头及公共交通客运码头建设工程使用非深水岸线的批复》(黑航发〔2017〕141号);2018年3月29日,群力外滩德嘉游艇码头及公共交通客运码头项目环评报告获得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哈环审表〔2018〕9号)。

经查,在建设过程中,区水务局多次安排工作人员对工程进行巡查监督,未发现工程建设中有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下一步,道里区水务局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督力度,要求哈尔滨德嘉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建设相关项目。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二、受理编号4207号:“宾县长寿山国家森林公园后山的多家采石场破坏附近森林树木,造成水土流失,毁坏宾西镇长青村的农田,采石场大型车辆每天通过村路时产生扬尘扰民。”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九批第322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三、受理编号4208号:“新青区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厂出口铺设了两套管道,一套为暗管,可直接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入汤旺河;另外一套为符合要求的正规排污管道,专门用于应对上级检查。该污水厂自建成投产以来,一直使用暗设管道排放污水。”

(一)基本情况

新青污水处理厂位于伊春市新青区永进社区,于2013年10月开工建设,2014年7月投入运行,现正常运行。项目环保审批手续齐全(伊环建审〔2013〕34号、伊环验〔2017〕3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8日~19日,新青区连下中到暴雨,大量雨水排入城镇下水管网。19日20时,距离污水处理站入口270米至300米之间排污管网爆裂,污水外溢,流入泄洪明渠,有部分污水排入汤旺河。当事故出现后,新青区污水处理站已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上报区政府。区长臧世臣带领主管领导张相安和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前往事故现场指挥抢险工作,立即关闭泄洪闸门,组织人力抢修排污管道。同时调动两台污水泵,将外泄的污水抽回到污水处理站。最大限度的将污水直排造成的污染降至最低程度。6月25日,爆裂的排污管网维修完毕。

7月6日,新青区组成以区长为包案责任人,同区政府主管领导,住建、环保等部门及2名环境监察人员组成的包案组到现场进行核实。经查,新青区污水处理厂只有一套排污管道,一个排污口,不存在第二个排污口的问题。事故发生后,排污管道维修已全部完成,现场正在回收外泄残留污水,预计于7月11日回收完毕。目前新青区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泄洪口已无污水流出。

2018年7月9日,伊春市中央环保督察核查组对4208号案件深入现场,进行督办核查。经过核查,该案件上报情况属实。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四、受理编号4209号:“柳树镇石青村原村长张某某在村集体草原上挖鱼池,柳树林场承包打拌沟经济林后在沟内草原湿地上私挖鱼池建房,具体如下:一是在村边侵占的集体草原上和打拌沟经济林私挖了6个鱼池,包括2个占地5000平米的鱼池、2个2000平米的鱼池、1个700平米的鱼池、打拌沟上缘穆棱边界的1个鱼池。2017年冬,举报人曾向柳树林场和林口县林业局举报上述问题,对柳树林场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举报人要求依法对张某某私挖鱼池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填平鱼池,恢复草原湿地原貌,拆除违建房屋,废除张某某与林场签订的合同,严查柳树林场对张某某的处罚是否合理合法,依法依纪查处柳树林场对张某某违法问题处理不当的渎职行为。”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三批第246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五、受理编号4210号:“2003年,梅里斯区梅里斯乡利发村西侧3公里处的2000余亩西甸子草原,被原齐齐哈尔市草原管理站王某某破坏后开垦耕种,梅里斯区畜牧局与王某某的妻子于2005年5月1日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举报人要求退耕还草。”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批第213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六、受理编号4211号:“6月25日,举报人向密山市环保局反映有黑加工点加工医疗垃圾。6月26日,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协同卫生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发现医疗垃圾数吨,随即环保局工作人员协同公安局工作人员看守了一夜。6月27日上午,环保局、卫生局、公安局经保大队开始对医疗垃圾过秤,总数量为9吨左右。后来不知何故上述三个部门工作人员全部撤离,将医疗垃圾留在原地,无人看管。6月27日,举报人到密山市环保局了解情况,环保局称上述垃圾不属于医疗垃圾。举报人称该黑加工点无任何证照,没有任何环保手续且工序不全,上述三个部门相互推脱,不作为。”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密山市和平乡鑫鑫废品收购站位于密山市和平乡东明村原和平纸箱厂院内西侧,经营者刘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382MA195FEY2T。2015年6月9日,该收购站进行工商注册,原址位于密山市密山镇东安街(青年灌渠后面);2018年4月,搬迁至密山市和平乡东明村开展废旧生活用品收购。2018年6月26日,变更工商信息,经营范围仍为废旧生活用品收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密山市和平乡鑫鑫废品收购站于2015年6月9日进行工商注册,2018年4月搬迁至密山市和平乡东明村,2018年6月26日变更工商信息。该收购站经营范围为废旧生活用品收购,无生产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废旧生活用品收购不需要履行环评手续。

2018年6月25日晚,密山市环保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出监察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监察,该收购站无生产加工行为,在厂区西南侧一厂房内发现少量医疗废品。2018年6月26日,密山市环保局再次到现场进行监察,发现西侧库房内存有一次性塑料医用输液瓶,随即启动联动机制,与密山市公安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派出环保局监察人员和公安局干警对监察中发现的废旧医疗用品进行就地看守,防止物证转移。2018年6月27日,密山市环保局和密山市公安局联合对看守现场的输液针管和化验用试管进行称重,总重量110公斤,并异地封存。2018年6月29日,两部门又对看守现场的输液瓶进行了包装并称重,重量为7.5吨,并异地封存。在现场监察中,该废品收购站厂区空地贮存的废旧液体包装桶中掺杂废弃小包装机油桶,密山市环保局责令该收购站将存放的废弃小包装机油桶就地封存。2018年7月4日,密山市环保局和该废品收购站工作人员对监察中发现的废弃小包装机油桶进行称重,重量为910公斤。2018年7月6日,经密山市环保局、农垦牡丹江管理局环保局、密山市卫生监督所、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卫生监督所等部门对封存的输液瓶进行标识认定,未发现有传染科、肿瘤科医用标识,7.5吨输液瓶为可回收医疗垃圾。经认定,该企业存放110公斤输液针管和化验用试管、910公斤废弃小包装机油桶为危险废物。2018年7月10日,密山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对密山市和平乡鑫鑫废品收购站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目前正在履行程序。2018年7月9日,密山市环保局对密山市和平乡鑫鑫废品收购站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密环罚告字〔2018〕007号);2018年7月19日,密山市环保局对该企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密环罚〔2018〕007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罚款3万元。下一步,密山市环保局将委托第三方资质部门对封存的危险废物和可回收医疗垃圾进行处置和回收。

(三)问责情况

无。 (下转第十二版)

(上接第十一版)

三十七、受理编号4212号:“一是2017年,市政府双子园工程未批先建。二是银苑小区物业22号楼西单元楼角附近,长期堆有建筑垃圾,无人清理;物业将小区内树木砍掉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小区22号楼二单元101室与102室共用的下水地沟中堆满粪尿,臭气熏天。三是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在双鸭山市寒葱沟水库附近违规审批饭店,饭店经营过程中排污,影响水源安全。四是岭东区矿区水库周边区域内,有多栋楼房未批先建。五是26中附近的燃煤小锅炉,冬天供暖期间烧煤,污染空气。六是双鸭山市一马路到八马路之间的饭店、商店及宾馆冬季燃煤冒黑烟污染空气。”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418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八、受理编号4213号:“一是利民开发区五洲太阳新城附近居民饮用深井水,井水水质差、水垢大,危害居民身体健康。二是该地区没有垃圾处理站,公路两侧和居民区后面堆积约近万吨垃圾,无人清理。”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利民开发区五洲太阳新城附近居民饮用深井水,井水水质差、水垢大,危害居民身体健康。”)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五洲太阳城为裕民街道管辖范围内的居民小区,附近紧邻华尚万象新天居民小区。日常饮用水为利民开发区自来水公司二水厂供应自来水(二水厂于2006年建成并投产使用,有8眼取水深井,设计日供水能力为20000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实,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上午,经裕民街道工作人员实际踏查现场、走访五洲太阳城小区居民及附近华尚万象新天小区居民并联络沟通利民开发区自来水公司二水厂,了解到此小区及周边小区居民用水由利民开发区自来水公司二水厂统一供应自来水,五洲太阳城小区及周边华尚万象新天小区无饮用深井水地点。利民自来水公司是哈尔滨市B级供水企业,取自原水均为50米以上深层地下井水,然后经过曝气塔,充分和氧气接触降低氨氮含量,再经过锰砂、石英砂充分过滤降低水的硬度,最后经过二氧化氯消毒等处理措施,注入清水池后泵房加压送出,变为居民可饮用自来水。自来水公司每日进行水质常规指标检测1次;呼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对居民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哈尔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对利民自来水公司出厂水进行42项(或106项)指标监测1次;哈尔滨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国家水质监测网哈尔滨水质检测中心每季度对利民自来水公司出厂水进行42项(或106项)指标监测1次,水质一直保持稳定并达到相关标准。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该地区没有垃圾处理站,公路两侧和居民区后面堆积约近万吨垃圾,无人清理。”)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利民开发区五洲太阳新城附近,位于利业镇(已于2018年7月1日托管到松北区)利民西三大街西侧南端,裕发村小耿家屯。裕发村小耿家屯于2011年被呼兰区利民开发区规划开发,于2015年搁置至今,现仅剩48户居民居住生活。大部分居民已回迁黑龙江省华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华尚万象天地小区居住,原有房屋已被拆扒。堆放垃圾处为拆迁净地位置,都是周边小区装修私自倾倒的建筑渣土以及原有房屋拆迁后的旧址建筑渣土,总量为200立方米,没有生活垃圾。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下午,利业镇政府联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针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处理。

经松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现场确认,群众反映垃圾堆为建筑渣土堆,鉴于现在没有建筑渣土集中存放地点,利业镇应协拆迁企业对现有建筑渣土堆进行围挡覆盖,避免扬尘影响周围居民居住环境。并且利业镇政府于2018年7月7日上午与黑龙江省华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此项问题进行沟通,该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同意整改,并且马上办理此事,承诺在七个工作日内彻底解决此项问题。按照7月14日承诺时限,黑龙江省华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对渣土堆进行处理。后经利业镇多次沟通了解,因黑龙江华尚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内部财务运转原因,现在处于亏损状态,无力承担此案件围挡覆盖施工费用。随后利业镇安排裕发村于17日组织人员对建筑渣土堆进行了围挡覆盖,现场设置硬质围挡。截至目前,建筑渣土堆信访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同时安排专人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方式巡查,定时进行洒水降尘。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九、受理编号4214号:“黑龙江吉庆大豆蛋白油脂有限公司被当地环保局勒令停工后,近期又恢复生产,烟囱白天冒蓝烟、夜间冒黑烟,严重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

(一)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吉庆大豆蛋白油脂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宾县宾西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2010年2月9日,该企业30万吨大豆生产加工项目环评报告获得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哈环审书〔2010〕5号);2010年4月开工建设,2012年3月建成试生产;2012年4月17日,通过哈尔滨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哈环审验〔2012〕10号)后正式投入生产;主要产品为大豆油。占地面积56204平方米,建筑面积16930平方米;建有一台额定蒸发量20t/h生产蒸气燃煤锅炉(shl 20-1.6/260-A),锅炉配备STD-20式加湿式麻石塔水膜除尘,采取双碱法脱硫。

该企业从2012年4月至2014年5月期间正常生产,2014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由于市场原因停产。停产期间,宾县环保局于2015年4月15日,按照《哈尔滨市关于开展锅炉达标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哈环发〔2015〕8号)部署,要求企业安装脱硝、脱硫、自动监控设施,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2018年1月,宾县环保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自行恢复生产,生产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未发现有明显黑烟,但未完善升级污染防治设施,立即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至今处于停产状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9日,宾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宾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该企业处于持续停产状态。

经调查,该企业正在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改造升级。一是2018年1月3日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采购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合同,目前已安装完成旋梯,自动监控设备生产厂家正在发货,预计2018年7月30日前完成设备安装并申请验收。二是2018年4月28日与哈尔滨北方雄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布袋除尘、脱硫、脱硝系统设备采购设计安装合同。目前已改造完成脱硝管路,完成布袋除尘、脱硫设施设计,厂家正在根据设计加工相关脱硫设备,预计2018年8月20日前完成安装调试。

针对此问题,宾县县委县政府责成宾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宾县环保局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按期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安装,通过环保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受理编号4215号:“拜泉县有多家小造纸厂,无环保审批手续,生产期间偷排生产废水至双阳河,污染河水;锅炉烟气超标排放,设备运行噪声扰民。举报人曾向拜泉县政府及环保部门反映,至今未果。”

此案件已于第八批第63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十一、受理编号4216号:“宁安市江南小唐沟村村民陆某某,在该村对面的南山上砍伐几千棵树木并占用900多平方米林地建牛棚,在村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放牛,威胁村民饮用水安全。”

(一)基本情况

小唐村属于宁安市宁安镇行政区域,位于宁安市东南方向两公里处,共有人口1302人,耕地5708亩;信访反映的小唐沟村属于小唐村二组,当地人称东沟或小唐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宁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此项工作,成立了由包案市领导李永日副市长带队,监察委、环保局、宁安镇政府、林业局、水务局、国土局、畜牧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于2018年7月6日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组现地调查走访,小唐村二组有3户路姓人家,系兄弟三人,都没有养牛,也没有在村南山建牛棚。小塘沟村南山现有林地范围内没有发现砍伐树木的痕迹,也没有发现牛棚。

经调查组现场勘查并了解村“两委”及走访部分群众,小塘村二组南山没有养牛场(户),也没有发现任何放牧行为,小塘村二组饮用水水源地位于小塘村二组南山山脚处,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没有放牧的任何迹象。但水源地没有封闭,饮水安全存在隐患。

下一步,宁安市宁安镇政府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建立以地下水出水口为中心,半径30米的水源地保护区,在出水口上建立井房,对保护区进行封闭,并安排专人对水源地定期巡查、管理,加强村民饮水安全。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二、受理编号4217号:“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二甲屯、铁锋区医学院北侧出城口、铁锋区老头社、昂昂溪区水师、向阳村、曙光八队(市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等处,有商家使用燃煤小锅炉烧热水,用自制改装车辆运送热水至市区内各浴池,大多数锅炉都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烧水时烟囱冒黑烟,同时存在盗采地下水问题。”

此问题与第三十五批4144号相同,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十三、受理编号4218号:“2018年春,肇东市木店镇村民于某某在五站镇安居村村民崔某某承包的70亩耕地内修坟立碑,破坏耕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坟墓位于肇东市里木店镇金山村举报人承包的耕地内,该地块承包前存在历史形成的坟墓7座。2018年4月5日,原坟主之一于某某在未经民政部门审批,也未经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2座坟墓移至举报人承包的耕地中,并为新旧坟墓立碑7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肇东市国土监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于2018年6月19日对占地建坟立碑的当事人于某某进行约谈,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当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15日内改正,恢复所占土地种植条件。其间,于某某外出,肇东市国土监察局于6月25日对其进行电话催告让其改正违法行为,但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由于于某某外出未归,7月6日肇东市国土监察局再次对当事人于某某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7月7日电话催告督促其15日内自行改正违法行为,恢复所占土地种植条件。

如于某某限期内还未改正其违法行为,则由肇东市里木店政府牵头协商,限期迁出坟墓。如协商不成再由肇东市政府责成民政部门牵头,国土部门、公安机关、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组成联合执法队伍,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新建的坟墓及墓碑进行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四、受理编号4219号:“一是常某某在龙江县五道街六马路电厂北门东300米处占用耕地30多亩非法建设2栋房屋。二是二十九里村约500多亩耕地被人擅自占用,改为养鱼池。三是龙东村存在多处变卖国有土地或耕地的情况。”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常某某在龙江县五道街六马路电厂北门东300米处占用耕地30多亩非法建设2栋房屋。”)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建设房屋为龙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龙腾绿色蔬菜棚式化园区,位于龙江县城东路南、原龙江镇畜牧小区东侧,法定代表人郭某某。2008年5月20日,该公司与龙江镇龙东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龙东村与龙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联建绿色棚室化园区协议书》,承包面积6525平方米。2012年2月8日,该公司在龙江县规划部门办理了《农业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120004号),规划批准用地面积6522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726平方米,建筑面积2726平方米,其中管理用房面积108平方米。2014年2月24日,该公司在龙江县国土部门办理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登记表》(龙国土备〔2012〕第01号),备案面积6522平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8日,龙江县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林业部门和龙江镇政府、龙江龙泉土地测绘院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踏查。经查,2008年5月20日至2014年2月24日,该公司先后与龙东村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协议,办理了相关手续,备案面积6522平方米,占用土地为集体所有的废弃地,无耕地。现该园区共建设2栋库房、1处管理用房。经现场实际测量,该园区总占地面积8602.53平方米,未按龙江县规划建设部门的规划总平面图施工建设,超出面积建设2080.53平方米,其中占用一般耕地面积为822.24平方米。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龙江县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7月1日,龙江县国土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对龙腾绿色蔬菜棚式化园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龙国土资责改字〔2018〕003号),责令其在30日内申请办理超面积建设备案手续,如逾期不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问责情况

县纪委监委已对龙江镇龙东村原支部书记和现任支部书记立案调查,拟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县国土资源局龙江镇所所长诫勉谈话。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二十九里村约500多亩耕地被人擅自占用,改为养鱼池。”)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二十九里村实为龙江县龙江镇九里村。龙江镇九里村现有10个养鱼池,均为九里村承包的自然水塘改建成的养鱼池。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龙江县组织国土部门、龙江镇政府、九里村村委会、龙江龙泉土地测绘院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踏查。工作人员分别对10个养鱼池进行实地勘测,并将龙江龙泉测绘院的测量数据分别与二调数据库进行比对,未发现养鱼池建设占用耕地的情况。通过龙江镇政府对九里村开展镇、村、屯三级核查,在九里村的10个养鱼池中,最大面积为130亩,没有面积为500亩的养鱼池,也未发现将耕地改为养鱼池的情况。九里村耕地台账总面积为16263.31亩,2016年土地确权面积为19109.29亩,耕地面积未发生减少。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龙东村存在多处变卖国有土地或耕地情况。”)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龙东村实为龙江县龙江镇龙东村。针对信访反映的内容,龙江县国土部门在龙东村调取了从2010年至今该村与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共涉及5宗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龙江县组织国土部门、龙江镇政府、九里村村委会、龙江龙泉土地测绘院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踏查。工作人员分别对龙江镇龙东村提供的5宗地进行实地勘测,并将龙江龙泉测绘院的测量数据分别与二调数据库进行比对,未发现占用耕地的情况。龙东村的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无国有土地。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五、受理编号4220号:“一是2016年,呼兰区杨某等3人在萧红大道东侧新建一座鑫鸿热电锅炉,名为燃烧使用秸秆,实际冬天供暖期间烧煤排放烟尘,污染空气。二是多年来,杨某等3人在呼兰河段(北至兰西界、西至呼兰河桥西部和南部、东至哈三电厂)非法采砂,多年来无人敢管。”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16

年,呼兰区杨某等3人在萧红大道东侧新建一座鑫鸿热电锅炉,名为燃烧使用秸秆,实际冬天供暖期间烧煤排放烟尘,污染空气。”)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鑫鸿热电锅炉实为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呼兰有限公司,位于呼兰区建设路298号。该企业从事热力生产供应、火力发电建设项目。该企业建设项目于2016年3月开工建设,2016年9月13日,项目环评报告获得黑龙江省环保厅审批(黑环审〔2016〕91号);工程建设了2台280蒸吨循环流化床锅炉、2台80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该企业280吨循环流化床锅炉为新建燃煤锅炉,不燃用秸杆。项目于2016年11月20日建成并调试供热。该公司于2018年2月完成了大气、水等项目的验收监测,2018年3月经专家评审后提出整改意见,现正在按照专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将办理验收手续。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将加强对该公司的监管,督促其在2018年~2019年供热期前完成验收工作,如发现未验先投行为将依法查处。

2016年6月29日,针对该企业热力生产供应、火力发电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哈尔滨市环保局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对该企业罚款11万元,并责令停止建设,该企业履行了处罚决定,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复后,项目重新开工建设。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呼兰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该企业已于2018年4月23日供暖期结束后停止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同步停止运行。经调查,该公司现使用2台280蒸吨燃煤循环流化床锅炉、2台80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用于热力供应与发电,配套安装了2套电袋式除尘器、2套炉内喷钙脱硫设施、2套SNCR脱硝设施,燃用褐煤,由集团总部统一采购于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烟囱高约180米,锅炉烟气排放安装了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经查阅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意见,该企业采用的燃料为燃煤,不燃用秸秆,锅炉燃用燃煤确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能够达标排放。2017年12月31日,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对该企业的监督性监测结果表明,该企业排放的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黑度等污染物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限值。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将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要求,严格加强对该企业的环境监管,在供热期该企业恢复生产后,对烟气排放情况连续监督性监测,严密监管该企业是否能够连续稳定达标排放,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将严肃处罚。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多年来,杨某等3人在呼兰河段(北至兰西界、西至呼兰河桥西部和南部、东至哈三电厂)非法采砂,多年来无人敢管。”)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区域涵盖了呼兰河呼兰辖区内除呼兰河入江口以外的所有河段。多年来,呼兰区农林畜牧局河道管理部门一直按照水法、防洪法、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及省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一年一审批、一年一办证的要求,严格河道采砂审批管理。年初,根据河势变化、砂石储量、涉河项目建设等实际,研究编制年度采砂规划,合理划定可采范围,规范河道采砂审批,加强日常河道执法巡查,发现问题,即时处理,即时解决,依法依规维护河道采砂秩序。此前未接到过此类问题的信访案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5日,呼兰区农林畜牧局立即组织人员通过查阅历史资料、沿河实地踏查等方式,针对信访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查阅呼兰区河道管理部门采砂审批档案材料显示,2010年至今,在信访反映区域内,只有2017年和2018年审批过杨姓河道采砂户,采砂业主名叫杨某某。按照《呼兰区2017年度采砂规划审批经营运输管理实施方案》和《呼兰区2018年度采砂规划审批经营运输管理实施方案》,2017年呼兰河流域共划定可采范围9个,审批河道采砂15户;2018年呼兰河流域共划定可采范围6个,审批河道采砂12户。其中采砂业主杨双来的审批采砂区域一直在河道采砂规划“呼兰河大桥下游以东可采范围”中的呼兰河大桥下游700米外至呼兰河铁路桥上游700米之间呼兰河主河道水域上。

经查阅执法卷宗,2010年以来处理过的采砂案件中,没有杨姓采砂业主。根据呼兰区河道管理站日常巡查情况,2017年和2018年期间,未发现砂业主杨双来在审批区域存在越界超范围开采现象,近年来也未发现有杨姓采砂业主在呼兰河流域非法采砂。

2018年7月6日,呼兰区河道管理站执法人员对信访反映呼兰河呼兰辖区内除呼兰河入江口以外所有河段内的河道采砂情况进行了全线排查。经排查,信访反映区域包括采砂业主杨某某在内,未发现无证私采盗采和有证超范围开采等违法采砂现象。

下一步,呼兰区农林畜牧局将继续强化河道采砂管理,严格规范河道采砂行为,杜绝违法违规采砂现象发生,依法依规维护河道采砂良好秩序。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六、受理编号4221号:“2016年6月底,齐齐哈尔市完成了中心区洗浴行业燃煤小锅炉取缔工作,但在市政府划定的禁燃区外,仍有多台燃煤小锅炉,具体地点分别在建华区二甲屯、铁锋区医院北侧出城口附近、铁锋区老头灶、昂昂溪区水师营、向阳村、曙光八队等地。上述燃煤小锅炉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锅炉属于私建或改建;二是小锅炉使用者在禁燃区外继续烧煤;三是小锅炉使用者擅自开采地下水;四是使用锅炉的商家没有合法运营手续,用自制改装的罐车给市区浴池送热水;五是污染源没有减少,只是换了地点。”

此问题与第三十五批4144号案件相同,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十七、受理编号4222号:“2年前,林甸县花园乡前进村赵某某破坏村里几千亩草原改为耕地,挖鱼池、挖坑取土。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九批第320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十八、受理编号4223号:“2016年6月底,齐齐哈尔市完成了中心区洗浴行业燃煤小锅炉取缔工作,但在市政府划定的禁燃区外,仍有多台燃煤小锅炉,具体地点分别在建华区二甲屯、铁锋区医院北侧出城口附近、铁锋区老头灶、昂昂溪区水师营、向阳村、曙光八队等地。上述燃煤小锅炉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锅炉属于私建或改建;二是小锅炉使用者在禁燃区外继续烧煤;三是小锅炉使用者擅自开采地下水;四是使用锅炉的商家没有合法运营手续,用自制改装的罐车给市区浴池送热水;五是污染源没有减少,只是换了地点。”

此问题与第三十五批4144号相同,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十九、受理编号4224号:“海经寺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破坏林地建寺院。2017年,海经寺私自砍伐大量树木违法扩建一间大雄宝殿和一间护法堂,占地面积分别为23.5亩和18.6亩。举报人要求五常市政府立即责令该寺停止砍伐树木破坏森林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立即阻止该寺在林地内扩建违法建筑。”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海经寺实为普济寺,坐落在五常市沙河子镇历母山下。共占用土地7962.5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873.20平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组成专案组,于2018年7月5日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经调查,现普济寺住持法号:释海净(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居民吕某某),普济寺于1995年5月未经批准在五常市沙河子镇历母山下占用国有土地建设寺院;原普济寺住持海慈于2006年5月建设护法堂,占地562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五常市五常镇居民于某某于2015年9月自筹资金建大雄宝殿,占地面积572平方米,建筑面积207平方米。

五常市国土资源局通过科学技术手段依法勘测,该寺院未经审批共占用土地7962.5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873.2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五常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国土行处罚字〔2017〕041号)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处5.15万元罚款。在法律期限内,违法当事人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五常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5月22日向五常市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编号041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终结。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组织案件听证会,法院将按照法律程序依法执行。

经五常市林业局调查,经查阅《五常市林业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普济寺大雄宝殿占地地类为非林业用地,普济寺西建护法堂占用五常市蛤蜊河林场林地562平方米。原普济寺住持海慈于2010年病故,建护法堂是海慈个人化缘于2006年所建,五常市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人海慈不予行政处罚。

经调查,普济寺宗教活动场所未经五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也未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受理编号4225号:“海经寺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破坏林地建寺院。2017年,海经寺私自砍伐大量树木违法扩建一间大雄宝殿和一间护法堂,占地面积分别为23.5亩和18.6亩。举报人要求五常市政府立即责令该寺停止砍伐树木破坏森林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立即阻止该寺在林地内扩建违法建筑。”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422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十一、受理编号4226号:“哈尔滨至方正县高速公路段,每年有人大量焚烧秸秆,大气污染严重。”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至方正县高速公路段途经道外区、宾县、方正县3个区县,其中:途经道外区团结镇、永源镇2个镇、7行政村,农作物主要以玉米为主;途经宾县9个乡镇、73个村,农作物主要为玉米;途经方正县方正镇、会发镇、宝兴乡、德善乡、得莫利镇、大罗密镇6个乡镇、22村,农作物主要以水稻为主。近年来,按照国家、省、市秸秆禁烧工作要求,道外区、宾县、方正县3个区县分别成立了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部门职责,构建了网格化管理体系,实行县乡村三级包保责任制,通过采取各种秸秆禁烧措施,秸秆禁烧工作和秸秆综合利用取得一定成效,但春秋两季仍有个别农户焚烧秸秆现象发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哈尔滨市道外区、宾县、方正县3个区县政府高度重视,各自都成立了调查组,就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道外区由道外区委常委、副区长包案,农林畜牧兽医局、团结镇人民政府、永源镇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核实。由于正值农作物生长期,现场没有发现焚烧秸秆现象。经调阅相关资料,2017年春秋两季、2018年春季,道外区哈同高速公路沿线共计发现秸秆焚烧疑似火点数为26个,其中确定火点10处,清明节期间居民上坟烧纸引发火点16处。道外区加大投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全区已落实购买2行免耕播种机148台,搂草机90台、小型打捆机9台。

宾县由县政府副县长包案,经调查组核实,由于正值农作物生长期,现场没有发现焚烧秸秆现象。经调阅相关资料,2017年春秋两季和2018年春季,宾县哈同公路沿线乡镇共接到上级反馈卫星疑似火点和地面高温异常点11处,其中,经工作组核实,属于焚烧秸秆4处,林场作业6处,查否1处。2017年至今年春天,宾县共处罚村屯干部9人,其中诫勉谈话4人,通报批评5人,对涉事农民拘留2人,罚款1人,批评教育1人。

方正县由县政府副县长包案,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公安局以及方正县6个乡镇政府进行了调查核实。由于正值农作物生长期,现场没有发现焚烧秸秆现象。调查组对方正县秸秆禁烧办公室及6个乡镇的秸秆禁烧工作档案材料和禁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资料调阅和检查,2017年春秋两季哈同高速公路沿线共计发现秸秆焚烧疑似火点数为12个,确定火点3处,2018年春季无秸秆焚烧疑似火点。方正县在秸秆禁烧工作上,建立了以县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农业部门牵头,环保、财政、发改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秸秆禁烧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层层落实分解禁烧责任、落实了部门联动机制、建立“五位一体”监管检查机制等措施,通过宣传发动、预测预警、督导巡查、责任落实、综合利用5个方面,使禁烧责任落实到位,形成了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在抓好秸秆禁烧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秸秆综合利用力度,借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县的契机,2017年,对全县的13个综合利用项目进行了重点扶持,推行秸秆压块燃料化试点村1个,建成年生产5000吨生物质燃料秸秆压块站1处。同时,安装民用生物质锅炉350户,县政府给予每户35%的锅炉购置补贴。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比上年度提升5个百分点以上。2018年春季,县财政拿出400余万元资金,为新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购买秸秆打包机械60余台套,全县秸秆打包机械总量达到100余台,加快了秸秆出地进度,确保了春耕生产进度。

在下一步工作中,道外区、宾县、方正县3个区县将进一步强化督查,严管重罚,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力度,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杜绝秸秆焚烧现象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二、受理编号4227号:“哈尔滨市中北热镀锌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气体,污染空气,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二是该公司曾将废酸偷排至厂区西墙外的大坑内,后又利用车间内6个渗井偷排废酸,渗井无法排放后使用无牌照的罐车将废酸偷排至厂区南侧一土坑内(距离厂区大门约200米处,直径约15米-20米、深约15米的土坑)。督察组进驻黑龙江省期间,该企业将废酸拉走,用残土填大坑,将清洗槽罐的污水排入市政管网。举报人要求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责任人,彻底解决该企业的污染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九批第3192号、第34-1批第402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十三、受理编号4228号:“华电哈尔滨热电厂在长江路与禧龙大街处有一灰场,大风天气时扬尘污染严重,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

(一)基本情况

长江路与禧龙大街处灰场属于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1988年建设,1989年建成,建成后未进行扩建。占地面积为100万平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该灰场共建有4个灰格,用于储存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锅炉产生的灰渣。现场监察,该灰场储存的灰渣通过约10公里管线水力输送至此处灰场。灰场的1-2号灰格里已储存灰渣,为之前生产工艺产生的,用于该单位7、8号机组应急储存灰渣使用,抑尘措施主要采用管道排水,保持水位,进行抑尘。3号灰格是空的。4号灰格里已储存灰渣,为之前生产工艺产生的。抑尘措施主要采用抑尘网苫盖,但检查时发现抑尘网有部分破损情况。现阶段生产工艺产生的灰渣全部通过车辆外运出售,暂不再向灰场输送灰渣。针对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对该单位下达监察意见书(1830709)号,要求其于7月30日前对4号灰格抑尘网进行修复。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要求该单位加强管理,大风季节做好防尘抑尘措施。

(三)问责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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