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6人非法销售原盐入围山东十大涉盐违法犯罪案例
2017年03月23日 17:54:10
来源:齐鲁晚报
2016年8月8日,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姚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陈某菊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王某田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张某珍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申某玲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祁某喜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
原标题:枣庄6人非法销售原盐入围山东十大涉盐违法犯罪案例
近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获悉,山东省盐务局公布2016年度全省十大涉盐违法犯罪案件,枣庄市台儿庄区姚某等6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被列入其中。
据了解,2016年,山东省共查处盐业违法案件27963起,查获违法盐产品5905.3吨,端掉制假、售假窝点242个,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529起。行政拘留129人,刑事拘留407人,判刑100人。近日,省盐务局从各地查处、移送,司法机关判决的案件中选取了不同性质、类型的10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16年,枣庄市共查处涉盐违法案件1217起,没收各类违法盐产品79.62吨。据了解,2014年12月,姚某、陈某夫妇购进3000公斤未加碘原盐,存放在台儿庄区泥沟镇小官庄村张某家中,后分别销售给王某田200公斤、张某珍100公斤、申某玲300公斤、祁某喜200公斤。王某田、张某珍、申某玲、祁某喜等人将购进的未加碘原盐作食盐销售给同村居民食用。2015年2月10日枣庄市盐务局将姚某、陈某菊夫妇待售的未加碘原盐1750公斤查扣。
2016年8月8日,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姚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陈某菊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王某田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张某珍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申某玲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祁某喜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没收扣押在案的盐制品1750公斤,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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