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2016年11月23日 03:46
来源:法制日报
许健: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6803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原标题:人民法院公告
许健: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6803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章芳亮: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6804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陈新: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6805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周支华: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6806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李丹丹: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7067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邱洪生: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7068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王增锦: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7070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刘文耀: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7071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肖循秋: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7072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张亚淋: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78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乔亚萍、李保胜: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7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凯旋门店:本院受理尚庆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天津市圣祥龙纸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李相臣、郭顺珍:本院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天津中铁益路铁路设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泰谷(天津)集团有限公司、闫赓、吴静、杨本仁、常翠芝、任建华: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天津市鑫源森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必佳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范培柱,孙永珍,杜永萍,李震,天津市永盛兴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永鑫达木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澳路浦润滑油有限公司、李之和、朱凤燕:本院受理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41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天津市鑫源森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必佳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范培柱,孙永珍,杜永萍,李震,天津集合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澳路浦润滑油有限公司、李之和、朱凤燕:本院受理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刘卫华、范建敏、曹作萍、杨春明、翟建新、金万鹏、天津百汐自行车有限公司、天津市铄美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冠鹏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95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刘卫华、范建敏、曹作萍、杨春明、翟建新、金万鹏、天津百汐自行车有限公司、天津市铄美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冠鹏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951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翟建新、金万鹏、刘卫华、范建敏、曹作萍、杨春明、天津百汐自行车有限公司、天津市铄美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冠鹏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951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翟建新、金万鹏、刘卫华、范建敏、曹作萍、杨春明、天津百汐自行车有限公司、天津市铄美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冠鹏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951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曹作萍、杨春明、刘卫华、范建敏、翟建新、金万鹏、天津百汐自行车有限公司、天津市铄美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冠鹏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952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曹作萍、杨春明、刘卫华、范建敏、翟建新、金万鹏、天津百汐自行车有限公司、天津市铄美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冠鹏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津0103民初952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16)浙03破13号之二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依法裁定受理温州浙南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桩公司)重整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裁定管桩公司重整一案由本院受理,并于10月31日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担任管桩公司管理人。管桩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12月21日前,向管桩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4楼;联系电话:0577-88991893、13868318286;联系人:陈和孟律师)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管桩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桩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1日9时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管桩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庆、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材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王伟杰、武丹丹、漯河市永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郊区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张思龙、黄穗:本院受理代映碧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黔0113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代映碧借款人民币55万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李伟宾不慎遗失军人保障卡,保障卡卡号为:814502101002448820,特此声明作废。
声明人:李伟宾
本人韦欢不慎遗失军人保障卡,保障卡卡号为:814301101002423057,特此声明作废。
声明人:韦欢
本人于春生2016年11月10日不慎遗失律师执业证,编号11101199910502435,特此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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