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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出台网约车新规细则


来源:信息时报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

原标题:江门出台网约车新规细则

(上接F01版)

平台和驾驶员违规将受处罚

征求意见稿对网约车平台及网约车保障乘客安全利益作出了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在县级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服务所在地辖区内;驾驶员应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客运站、轻轨站、火车站、码头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等。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局、网信部门、经信部门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为确保乘客安全,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规定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车牌号码、行驶轨迹、出行时间、出行次数、驾驶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必须在出行2小时前在合乘平台发布出行计划、时间、路线;在非节假日,只能在早晚通勤时段(7时至9时,17时至19时)分别提供一次合乘出行;在节假日,可在全天提供不超过辆次的合乘出行。合乘信息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拼车费用按比例约定分摊

小客车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合乘过程中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包括车辆油、电、气和通行费,不包含交通事故、车辆折旧等其他原因产生的费用。成本分摊方式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约定,但合乘者分摊的比例不得高于上述直接费用与全部合乘者占全车人员的比例的乘积,例如合乘服务提供方(驾驶员)1人,合乘方1人时,合乘方分摊的费用不多于全部成本费用的1/2;合乘方2人时,合乘方分摊的费用不多于全部成本费用的2/3,以此类推。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在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进行的民事行为,相关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方依法自行承担。禁止利用小客车以合乘的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禁止临时起意分摊费用的合乘,禁止签定虚假合乘合同。违反上述原则和规定的小客车合乘的,由有关部门以非法营运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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