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昌吉男子酗酒后醉死街头 同桌饮酒9人要担责


来源:亚心网

都市消费晨报、亚心网全媒体快讯(记者 马婉秋 刘新草)昌吉一男子酒后单独离开宴席赶赴下一场酒局,第二天被人发现死在街头。该男子的母亲将同桌饮酒的其余人全部告上法庭。

原标题:昌吉男子酗酒后醉死街头 同桌饮酒9人要担责

都市消费晨报、亚心网全媒体快讯(记者 马婉秋 刘新草)昌吉一男子酒后单独离开宴席赶赴下一场酒局,第二天被人发现死在街头。该男子的母亲将同桌饮酒的其余人全部告上法庭。

今年2月21日晚上20时左右,昌吉市民小林(以下人名均为化名)应同学小刚的邀请,到小刚家楼下的一个饭店吃饭,同桌有11人,其中小林、小刚、小伟等5人一共喝了两瓶500毫升白酒以及1000毫升坛子酒的一部分,其他6人没有喝酒。21时,酒足饭饱后大家陆续离开,小林与小伟一同搭乘出租车离开,醉酒的小伟要回乌鲁木齐,小林要去昌吉市君悦海棠小区的朋友家聚会。

2月22日上午12时,昌吉市公安局接到报警,有人发现小林躺在昌吉市健康东路君悦海棠售楼中心西侧200米处,已经死亡。经鉴定,小林心血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93克/100毫升,没有检测出敌敌畏、3911、乐果、呋喃丹、毒鼠强成份;

小林的意外死亡,小林父母认为当天和小林同桌喝酒的朋友,明明知道小林醉酒,还不将他安全送回家,同桌的几人也有一定的责任,于是将当日同桌的十个人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小刚等10位被告和小林当晚聚餐是正常的同学、朋友交往,但因为在一起吃饭、喝酒,由此产生了相互注意、照看、护送和通知家人的附随义务。但认为对于死亡后果,小林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责任。

宴会结束后,被告没有将小林送回家中或其他安全场所,而是在冬天夜晚寒冷的情况下,任由小林与已经醉酒的小伟一同打车离开,使小林的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下而不幸死亡,被告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刚赔偿原告27823元,被告小伟等8人各赔偿原告10433元,被告小峰因是未成年学生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继续阅读:强迫性劝酒 劝酒人要担责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责任。但是,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同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同饮人不了解,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此时同饮人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同饮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对于那些喝多了已经丧失自我照顾能力了的人还要自行回家的情况下,我们就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如果明知其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那么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我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发生这类情形,首先,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其次,对于开车的朋友,在其属于醉酒状态时,如果未加劝阻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免责。

推荐

凤凰资讯官方微信

凤凰新闻 天天有料
分享到: